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1 部门关于印发
《莆田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
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退役军人局〔2022〕67 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现将《莆田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莆田市委组织部 中共莆田市委宣传部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莆田市教育局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司法局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莆田市交通运输 局 莆田市文化和旅游局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林业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莆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
莆田分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莆田市税务局
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莆田监管分局 莆田军分区动员处 莆田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莆田军分区保障处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8 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三条 优待工作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以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为享受优待的基本依据,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综合考虑优待对象的现实表现,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持续抓好各项优待工作落实。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以下简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等。
第二章 优待内容
第五条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
(一)县级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每年集中组织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送迎仪式。
(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组织落实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
(四)辖区举行的重要庆典或纪念活动,主办部门(单位)预留一定比例名额,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优秀优抚对象代表人选由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提供。
(五)各级地方志编纂部门要将参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县级以上地方志。
(六)军队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按照党、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战时待遇高于平时待遇。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的,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获得其他奖励和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方相应待遇。
(七)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同志和省军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同级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八)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各级各类学校编外辅导员和各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旅游景区等单位讲解员,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
(九)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车船、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市教育局、人社局、文旅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军分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
第六条 健全完善生活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
(一)健全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三)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购买保障性住房、租住公租房及其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时,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以及护理费、褒扬金等均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四)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待遇。进入西藏地区、新疆地区以及在其他高原地区服役,和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因病死亡的,除发放当月的定期抚恤补助金外,属退役的残疾军人增发一年定期抚恤金、属其他优抚对象增发半年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的免除 其城乡困难群众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七)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帮扶和关心关爱。
(八)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先优惠政策,推动各地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专门职位、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定向考录或招聘,推动国有企业和执法辅助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优先选聘退役军人。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鼓励有关机构组织在资金、技术、信息、专业合作等方面给予优抚对象帮助,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的浓厚氛围。帮扶退役军人返乡创业,鼓励退役军人回村(社区)参加“两委”竞选,服务乡村振兴,就近就地创业。有关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创业提供创业指导、税收优惠及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九)逐步健全完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的就业创业政策。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三年内,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十)落实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的,可到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促进就业政策;开展针对性就业帮扶活动,有效对接就业岗位;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就业援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金融办、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莆田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军分区动员处、政治工作处。
第七条 健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升养老保障水平。
(一)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鳏寡孤独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
(二)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四)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五)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局。
第八条 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三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
(二)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应当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在醒目位置张贴优先标识,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查、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三)各地要明确本辖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四)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优惠体检、入户巡诊、集中义诊、短期疗养,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佳院等服务。
(六)各级卫健部门应当将医疗卫生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纳入工作评价。
(七)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优先优待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退役军人局,军分区保障处。
第九条 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一)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以减免租金。
(二)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三)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退役军人局,军分区保障处。
第十条 健全完善教育优待体系,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
(一)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现役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在我市就读的享受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驻国家确定的偏远海岛、高原高寒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学前教育阶段可以在县区(管委会)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在高中阶段教育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待;部队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的,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在学前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最高档政府助学金;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四免一补”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参加中考时,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执行外交任务或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的军人子女(涉及的特定地区和岗位须连续工作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或有子女后曾在特定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 年以上),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10%择优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获得中央军委表彰(含中央军委机关十五部门、原四总部中,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表彰)和省级及以上军地联合表彰等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按照拟录取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降低5%择优录取;驻莆现役军人子女,按规定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四)参加全国性普通高考,烈士子女考生加分20 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10 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5 分。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符合条件在我市就读的现役军人子女,享受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六)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七)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实行学费减免,减免最高限额按规定标准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未享受职业教育资金补助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八)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
(九)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交通优待体系,提升优抚对象获得感、荣誉感。
(一)优抚对象游览各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享受减免门票等优待。
(二)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三)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三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文旅局、林业局、退役军人局,军分区保障处。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社会优待体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中,免费配送有线数字电视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智能卡,免收基本收视维护费。免收的终端机顶盒、基本收视费由县(区、管委会)财政承担。
(二)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营业厅提供优先服务。
(三)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四)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提供人民调解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优抚对象简化受理审查程序,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同时扩大优抚对象的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军人军属的优抚待遇、婚姻家庭、人身财产损害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事项纳入法律援助。
(五)鼓励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六)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文旅局、工信局、退役军人局,莆田银保监分局,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莆田分公司。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凭证件优待制度。退役军人优待证、“三属”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此外残疾军人还可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可以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加强对优待证的管理,规范优待项目、优待期限,落实发放、变更、信息查验、收回、废止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四条 适时调整更新优待项目内容。在建立完善优待政策制度、逐步健全优待工作体系的同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调整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市退役军人局负责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更新优待目录,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组织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十五条 积极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所在地县区(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所在地县区(管委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市信访局。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压实工作责任。做好优待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要结合实际列支相关经费,对优惠项目予以补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目录清单,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通报具体办法,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军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严密组织实施。军地各有关单位要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标准、细化举措,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第十八条 强化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人成为全社会尊景的职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地方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二十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待。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退投军人事务部门可以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优待目录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莆田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莆田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
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目录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