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自然资源局邵武市林业局关于妥善处理邵武市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邵自然资〔202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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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邵武市林业局

邵自然资〔2022〕57 号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邵武市林业局关于

妥善处理邵武市林权确权登记历史

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 2021 〕 1221 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我市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历史遗留问题,积极配合研究解决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充分考虑我市林权登记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厘清原因,客观公正处理林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将依法依规贯穿整个登记过程,依法合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处理办法

(一)关于登记信息问题

1. 原林权档案资料不齐、内容缺失的问题

( 1 )林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缺失的。 对于原林权档案中缺失林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可由乡、村、组集中统一组织开展补充完善,也可在日常登记中按照“申请一宗、核实一宗、完善一宗”的方式予以完善、规范。其中,缺失林权承包合同的,由村、组对宗地进行确认并补签承包合同;同时缺失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先由村、组和承包人补签承包合同,再由当事人补充提交符合登记要求的流转合同,登记机构核实确认流转合同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 2 )原始登记档案整宗遗失的。 在数据整合过程中,通过建立“属—档”关联关系,明确存在档案遗失的林权宗地,并在数据库中进行备注说明,待后续权利人办理登记业务时,对缺失的档案进行补充完善。

( 3 )对于属性数据不完整的。 对于缺失证书号、权利人姓名、宗地四至描述等属性数据的,通过查询林权登记档案进行补录,若通过档案也无法查询到,积极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做好档案资料补充工作,并在数据库中对缺失情况进行备注,后期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进行再次核实、补充。

2. 图数不符的问题

对于原林权证上记载的发证面积与宗地图形面积不一致的,在后续办理业务时按照“申请一宗、处理一宗”的方式,核实宗地四至描述与宗地图形界址走向是否一致,由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委托市林业局(或第三方服务)开展地籍调查,对宗地图形进行比对、核实、修正,最终按照确认后宗地图形数据的实际面积,对发证面积进行更正。

3. 证山不符的问题

( 1 )承包地证山不符的 。对于原林权证记载的林地宗地范围与林地实际坐落不一致的,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受理一宗、核实一宗、处理一宗”的方式,由发包方、林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等前往实地开展外业补充调查,若同时存在多起“证山不符”问题的,应当组织所有当事人前往实地进行核实调查,相关人员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依据调查结果,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2 )自留山证山不符的。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林业“三定”时已发放的自留山证的四至界线、面积与实地不符的,由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组织,实事求是地给予核实纠正。

4. “点状”宗地问题

对于原林权登记时期,受限于测量技术和精度而形成的 “ 点状 ”宗地(通常为3亩以下),要在日常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按照 “ 申请一宗、核实一宗 ” 的方式,逐步清理完善。通过补充地籍调查,绘制形成宗地红线图,将 “ 点状 ” 宗地逐步转为 “ 面状 ” 宗地;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补充地籍调查,待完成登记后,将 “ 点状 ”图形数据归入历史库中。

(二)关于权属重叠问题

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已经依法登记的林权宗地、建设用地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之间存在权属交叉重叠问题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并分类处理。

1. 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以及人工误差等原因产生的权属重叠问题

对于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导致林权宗地与建设用地宗地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以精度要求高的建设用地宗地确权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通过内业处理的方式,利用建设用地宗地的界址对林权宗地的界址进行修正。

对于因测量精度低以及人工勾绘存在误差等原因导致不同林权宗地之间、林权宗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之间存在交叉重叠而实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晰的,在权利人办理相关业务时,由乡镇林业站(或第三方)在高清影像图、地形图等工作底图上对宗地界线进行确认,同时通过技术处理,对本宗地界址进行调整,并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予以解决;对涉及需要调整相邻宗地界址的,需经相邻宗地权利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对宗地界址认定不一,则需要前往实地开展外业核实工作。

2. 林地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因林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林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产生的林权宗地与建设用地宗地之间的权属重叠问题

对于整宗林地征转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做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依嘱托办理该林权宗地的注销登记;对于部分林权宗地征转用的,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要求林权权利人先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其他登记。

3. 因“退耕还林”“退林还耕”后权利人未主动办理相应不动产权利变更或注销登记导致的权属重叠问题

对于 “ 退耕还林 ”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逾期不办理的,收集相应的退耕还林合同以及林业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予以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 “ 退林还耕 ”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林权权利人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农业部门前往实地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土地现状,出具注销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予以注销原林权。

4. 对于分散登记时期不同主管部门在同一地块分别发证、原林权时期未形成“登记一张图”以及原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分别登记导致林权宗地之间、林权宗地与建设用地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之间存在权属重叠的问题

待相关权利人办理林权登记有关业务时,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权属交叉重叠的情况,并经当事人通过协商、调处、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权属交叉重叠问题并更正后,再办理其他登记业务。

5. 对于经登记的原自留山证、林地家庭承包的林权证以及非家庭承包带有商业性质的林权证,或承包证重叠的问题

应通过查询历史登记档案以及林权图斑比对,会同林业部门,厘清后进行登记,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6. 涉及国有林场的权属重叠问题

在解决权属交叉重叠问题时,涉及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的,应当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闽政文〔 2010 〕 158 号), 1982 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国有经营区维持稳定,以“三定”权属图四至为准,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 1982 年以后划拨给国有林场的,由重叠的双方权利人实地确认界线,签订补充协议,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更正登记。

(三)关于地类冲突问题

1. 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产生的地类冲突问题

对于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导致已发证的林权宗地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的,以精度要求高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更正调整。

2. 分散登记原因导致的地类冲突问题

除“一地多证”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地类冲突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对于已发证的林权宗地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的,按照“申请一宗、规范一宗”的原则,在权利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利用最新的高清影像图在内业核实冲突地块的实际自然状况,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 1 )对于实际自然状况为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的,在权利人同意的基础上予以剔除并办理变更登记;

( 2 )对于实际自然状况为林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农业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地类认定工作小组,在现场勘验核实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成果等资料,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对地类进行认定。经认定为林地的,在后续年度变更调查时对地类予以修正;经认定为非林地或地类认定不一致的,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对地类情况进行分层标注,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上记载“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园地/草地/其他地类”后,予以办理。

3. 申请林权首次登记的宗地范围内存在地类冲突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林权首次登记时,当申请宗地原林业专项调查认定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记载为耕地或建设用地等非林地时 , 应以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 , 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地类、承包或流转合同记载的用途等来认定是否属于林地,一致确认是林地的,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存在不一致情形的,提请有权人民政府认定地类后办理登记:如果确认为林地 , 则可以办理林权登记;如果确认为耕地或者建设用地等非林地,则不能办理林权登记。

(四)其他问题

1. 关于林权地籍调查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需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地籍调查。

( 1 )地籍调查可以由乡镇(街道)探索开展引进第三方服务。(鉴于目前实际,林地地籍调查仍委托林业部门承担,今后可以逐步引进第三方服务)

( 2 )在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时,应当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相邻宗地权利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到场核实。相邻宗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 3 )相邻宗地权利人缺席指界的,宗地界线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及现场指界人员所指界线确定。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或公示。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 , 须在收到调查结果或公示之日起 15 日内 , 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 15 日后,调查成果自动生效。指界人在指界后拒绝签字盖章的,参照上述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 4 )若相邻宗地已确权发证,申请人对相邻宗地界址线无异议的可直接沿用已有界址线,无需相邻宗地权利人到场指界、签字;若宗地界线依附于河流、道路、山脊线、山谷线等线性地物或地形特征线,且与权属来源资料记载一致的,可直接以线状地物或地貌作为界址线,无需相邻宗地权利人到场指界或签字盖章。

2. 关于原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期限

( 1 )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原权利人拒绝或无法到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导致下一轮的承包权利人无法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原发包方提交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公告注销原产权证后,由下一轮承包经营者申请首次登记。

( 2 )原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期已到期,因林业政策调整原因,造成原权利人无法按时履行原合同约定的,由原发包方与原权利人协商签订林地使用期补充协议,可由原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3. 关于产权证变更、更正登记

原产权证证载附图四至与实地四至相一致的,在产权证使用过程中,因小班因子发生变化的,不影响该产权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不应硬性要求原产权人进行变更或更正登记,可由乡镇林业站(或第三方服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

4. 关于林权权属争议调处

( 1 )林业部门负责林权合同纠纷及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争议调处工作,除此之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负责。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应当加强协调,各自抽调人员组建林权权属争议纠纷调解小组,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2 )因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引发的权属争议,依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后,再办理登记。当事人因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纠纷引发的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通过申请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诉求,解决争议后,再办理登记。

(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林权首次登记申请时,发现涉及国有林区林权审批权源材料与已登记权利存在权属交叉重叠的,登记机构应转审批机关处理后,再办理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南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南政办网传〔 2020 〕 1 号),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邵武市建立相应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联席会议制度,保障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部门职责。 在推进解决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履职。要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和监管责任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变被动等待为主动监督,预防前清后犯现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对处理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法依纪查处问责,形成共同监管合力,为推进我市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四、对于未列入本《意见》范围内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 1 年。

邵武市自然资源局 邵武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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