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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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古政规〔2022〕4 号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场),区建设局、财政局、经发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古雷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2022 年第13 次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

(一)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 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作为企业加工、装配及仓储中心,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超过30亩(实际用地面积,下同)、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不超过20 亩。

(二)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出让底价不低于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成本价及评估价,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不超过25 亩、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不超过20 亩。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个性化定制。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竞得者,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企业建设用地必须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8 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24 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自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必须自持不少于50%的房产,其余部分可转让或出租。转让或出租必须符合房产开发和销售的相关规定、手续。

(三)扶持企业购买办公用房。 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若没有享受用地优惠,在本区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予以1000 元/平方米的补贴: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补贴面积1500 平方米以内,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补贴面积1000 平方米以内。企业所购的办公用房,必须100%自持且5 年内不得转让,使用面积50%以上必须自用,其余部分可出租。

(四)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一级(含以上)总承包企业在我区租房办公的,若没有享受上述用地或购房优惠的,按照企业在我区办公用房的实际租房款给予租金补贴: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20 万元;总承包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每年给予补贴最高15 万元。

(五)支持建筑企业入驻我区。 积极引进外来优质建筑企业,重点引进房建、市政、化工、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对在古雷开发区新设立或注册地由外地迁入我区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其具备的资质和奖励措施如下: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的总承包企业自迁入年度起,5年内给予不超过1000 万元奖励;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的房建、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工程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只给予最高一级的奖励,且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别的资质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一)支持企业晋升等级。 我区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施工综合资质)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内各级别不同类别的资质晋升,不给予重复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新创优。 对于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区建筑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每项奖励100 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闽水杯”的,每项奖励20 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企业拓展区外建筑业市场。 对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经营项目产值达到1 亿元以上的回到我区缴税的,按其相关贡献的10%给予奖励。在我区承接工程项目的外来建筑企业于我区设立分公司缴税(含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的,结合相关贡献,项目合同金额1000 万以上的,按合同金额0.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三、提升本地企业竞争力

(一) 本区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承发包行为按《漳州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筑〔2020〕30 号)文件执行。本区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融资的其他项目邀请招标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者有本地纳税的区外企业。

(二) 鼓励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投资建设总造价为1000 万元(含)到1 亿元(不含)的项目,若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施工产值的计算以在古雷税务局开具的建安发票额对应产值为准);对引进区外施工企业,即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承接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投资建设单位投建总造价为1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若直接发包给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2‰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建筑产值的计算以在古雷税务局开具的建安发票额对应产值为准);对引进区外施工企业,即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承接该项目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3‰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投资建设单位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500 万元。

(三) 信用良好的民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发包项目给本区施工企业的,工程监管资金额度适当下调,其中,商品住宅按照每平方米下调500 元执行;商品厂房按照每平方米下调100 元执行。

(四) 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应在招商合同明确承建施工企业依法依规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企业。相关名录库由区建设局负责定期收集整理更新并提供给各相关单位。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施工项目优先选择本地企业或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企业。

(五) 在本区承接建筑工程的区外施工企业,若劳务作业、专业分包、机械租赁等由本区有相应资质企业承担的,按承接分包工程合同产值的2‰-1%予以奖励(劳务作业单项合同额2500万、单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额800 万元、工程材料采购或机械设备租赁单项合同额500 万以上的,分别按照0.2%、0.7%、1%予以奖励,单项分包合同结算金额未达到以上限额的,不予奖励),单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分包项目在本区税收留成部分的10%。

四、鼓励争创高新技术建筑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承接我区项目并依法报监的本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连续三年被评价为工资支付行为守信且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承建项目可申请免予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认定为 “ 无欠薪标杆项目 ” ,提前返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阶段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竣工验收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等方面采用银行保函或社会担保,在投标时预交的投标保证金采取年度保证金制度,盘活企业现金流量。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古雷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二) 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漳州市、古雷开发区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建筑业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后五年内要求外迁离开本区的,必须返还已享受的各项奖励、补助金及相应期限银行利息;建筑业企业迁入、迁出本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时,区市监局、区行政审批局要与区建设局密切配合,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四) 奖励或补助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或补助由企业于次年向区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必要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和古雷税务局负责初审核算,由区建设局组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

(五) 建筑业企业获古雷开发区区级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承揽的项目对我区本级财政贡献总和的30%(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如有改革,按现行企业类别等级与改革后的对应关系进行确认。

(七) 区建设局、古雷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与建筑业企业沟通联系,加强区外引进建筑业企业第一年享受准龙头优惠政策保障,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

(八)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两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收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4)发生欠薪事件并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

(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试行期一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 , 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十) 本意见由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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