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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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政办规〔2022〕9 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田县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10 月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不含税)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积极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清单中项目执行,2022年度拟定支持的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如下:

大田县列入福建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2022年)共4 个项目、拟补助资金共420 万元,包括1 个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3 个农产品上行建设项目。

1.好市通农产品展销配送中心项目。农产品上行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提升改造1000 平方米配送仓库及冷链设备,购置3 辆车辆。

2.武陵乡商贸中心建设项目。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筑占地面积1200 平方米,装修一楼1000 平方米综合市场,装修二楼、三楼共2000 平方米电子商务营销中心。

3.大田毅德农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农产品上行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3000 平方米农产品交易中心,2000 立方冷冻库房、2000 平方米仓库及物流转运站,停车场,建设配套设施,购置相关设备。

4.肉制品冷库项目。农产品上行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造1365 立方米冷库,购置6 吨冷藏车一辆。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资金审批和拨付。

(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严格按照《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 号)及《申报通知》等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要求(“先建后补”,运营满6 个月、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补助),经项目责任单位验收后,符合条件的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实际投入(不含税)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的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上级文件要求,发布使用方案,拟定扶持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验收工作;

(二)项目申报企业依据本办法和发布的使用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申报材料、组织实施、申请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报送县商务局。

第十条 项目验收、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组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竣工营业的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二)县商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在大田县政府门户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且运营满6 个月后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要密切配合,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

附件:1.2022 年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申报表

2.2022 年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项目申请

拨付补助资金材料清单

3.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

附件1

2022 年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建设项目申报表

附件2

2022 年大田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建设项目申请拨付补助资金材料清单

项目(一式6 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统一用A4 纸打印或者复印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严格按下列顺序要求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项目施工方案、工程预算书与决算书、验收报告;

二、2022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报表(附件1);

三、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3 证合一);

四、项目完成投资分类明细表;

五、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证明材料、图片;

六、2022 年 月 日至2022 年 月 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协议(合同)、项目计划书(建设方案、预算表、决算表)、发票、支付工程款银行转帐回单、记账凭证复印件;

七、申报企业保证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八、福建省商务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表(附件3)。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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