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环规〔 2022 〕 4 号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损害赔偿
简易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派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生态损害赔偿简易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10 月21 日
生态损害赔偿简易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简易评估制度,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 号)、《2022 年福建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点》(闽环保法〔2022〕5 号)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损害赔偿简易评估是指针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量化金额估算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取简易评估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出具专家意见或者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适用简易评估方式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行政处罚10 万元以上且违法超标案件;
(三)行政处罚10 万元以上且超总量案件;
(四)行政处罚10 万元以上且未验先投排污案件;
(五)行政处罚10 万元以上且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案件;
(六)行政处罚涉及责令恢复原状案件;
(七)其他适用简易评估方式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以上主要针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处罚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范围。
第四条 经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情形的,负责生态损害赔偿的工作机构应当在调查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会同法制机构确认是否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经确认符合启动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生态损害赔偿启动登记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第五条 确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由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工作机构牵头开展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大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第六条 加快组建龙岩市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推进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委托生态损害赔偿简易鉴定评估时,应当出具龙岩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简易鉴定评估委托书,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及证据材料,相关信息包括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排放数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最终污染环境信息等。
第七条 为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我市实际调查测算常见污染因子的治理成本(见附表),相关污染因子的虚拟治理成本可按附表计算,具体赔偿金额可根据虚拟治理成本并结合环境损害程度、区域敏感度及行业特征等实际情况综合核定。
第八条 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
(一)针对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 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应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涉案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确定损害金额。
(二)针对超标排污案件。 对于排放总量能够调查的,根据调查的排放总量和监测报告显示的所有超标因子的排放浓度,计算各因子的超标排放总量;对于排放总量无法调查清楚的,参照原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按一个月的排放总量计算。损害金额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常见因子的治理成本按附表计算。超标因子不在附表范围的,可委托专家出具损害鉴定评估意见。
(三)针对超总量排污案件。 参照超标排污案件,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超过总量部分的治理成本。
(四)针对未验先投排污案件。 通过调查非法排污时间和正常工况的排污量计算排污总量,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治理成本。案情复杂的,委托专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
(五)针对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委托专家或者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损害鉴定并出具损害鉴定意见。
(六)针对责令恢复原状案件。 直接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协议,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恢复原状,不再计算损害金额。
第九条 针对下列不同情形,启动对应的赔偿磋商程序:
(一)针对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 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向犯罪嫌疑人(赔偿义务人)释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赔偿义务人有赔偿能力并愿意磋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修复方式等),签订赔偿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无赔偿能力或不愿意磋商的,生态环境部门向检察部门提供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追索修复费用。
(二)针对赔偿金额在10 万以上30 万以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修复方式等),签订赔偿协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三)针对赔偿金额在1 万以上10 万以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时,由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科(股)室参加,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视情况参加。
(四)针对赔偿金额在1 万以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对于案情简单,行政处罚金额在15 万以下且赔偿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由执法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先签订生态损害赔偿意向协议,再根据实际磋商情况签订损害赔偿协议。
第十条 执法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前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说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引导其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积极配合调查、参与磋商、履行协议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规定,适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或提交司法机关和信用管理部门,供其在审理案件和信用管理时参考。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水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可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实施修复;大气污染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可采用补植复绿的方式实施修复。优先就地修复,无法就地修复的可异地替代修复,也可直接向财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以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督促赔偿义务人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及时启动赔偿诉讼程序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金额在10 万以下的由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向签订协议的部门提供佐证材料备案,逾期不履行的由签订协议的部门督促履行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赔偿金额在10 万以上的,由赔偿义务人组织自主验收,验收报告向签订协议的部门备案,逾期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赔偿权利人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 年。各行业主管部 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表
涉水主要污染因子治理费用计算方法
本方法参照工业污水处理厂收费法计算,基准费用为1.2 元/m 3 ,根据实际超标的因子和浓度分档计算。
涉气主要污染因子治理费用计算方法
本方法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全省2021 年的排污权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乘以修正系数,修正系数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废气超标倍数确定。一般废气超标1 倍以下取1、超标1 倍以上3 倍以下取2、超标3倍以上5 倍以下取3、超标5 倍以上10 倍以下取4、超标10 倍以上取5。2021 年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加权平均价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