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经营性小型休闲船舶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岚综管规〔2022〕1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5
收藏
详情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经营性小型休闲船舶活动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岚综管规〔2022〕18 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经营性小型休闲船舶活动管

理暂行规定》已经2022 年实验区管委会第20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2 年10 月21 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经营性小型休闲船舶 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休闲旅游

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海上小型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海上休闲运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休闲船舶”是指依法登记、载客12 人以下的游艇、快艇等小型船舶(不含休闲渔业、海钓船舶)以及水上摩托艇、帆船。“水上摩托艇”是指长度5 米以下从事 休闲娱乐体验、运动等活动的水上摩托、竞赛艇和运动艇。“帆船”是指以船帆作为全部或主要航行动力的,从事休闲活动的帆船。

实验区限定海域内使用小型游艇、水上摩托艇、帆船从事休闲娱乐体验、体育运动等经营性活动适用本规定。其他小型休闲船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旅游文体局负责限定海域内水上摩托艇、帆船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备案工作,平潭海事局负责游艇俱乐部备案工作及游艇、快艇等小型船舶依法登记工作。第四条 使用小型休闲船舶从事海上休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在实验区内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在限定的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内运营,配备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救生人员应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有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海上救生安全应急机制并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使用游艇从事海上休闲经营活动的可自行成立或委托游艇俱乐部负责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五条 经营者使用水上摩托艇、帆船从事海上休闲经营活动的,应申请材料备案,并向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上休闲活动备案书》;

(二)企业法人商事登记证书;拟定水上安全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制度,包括驾驶操作安全规范、乘员须知、落水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救生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成员通讯录等;

(三)水上摩托艇提供名册清单、照片(包括船首、侧面、船尾)、购买发票、出厂证明和专业船检权威机构或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帆船提供名册清单、照片(包括船首、侧面、船尾)及相关证书,在海事局登记的,提供《船舶所有者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在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登记的,提供《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运动帆船登记证书》和《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适航证》,未登记,提供购买发票、出厂证明和专业船检权威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

(四)操作人员清单及相关适任证书:摩托艇驾驶人员提供福建沿海小型海船船员资格证书、A1F、A2F 等游艇操作证书、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摩托艇运动员证书中一项;帆船驾驶人员提供帆船驾驶技术证书(A1F、A2F游艇操作证书或中帆协考核发放的帆船运动员证书);

(五)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救生人员清单。救生人员需提供中国救生协会等国家级协会颁发的救生员证书或拥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相关责任保险单、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凭证;

(七)经营海上休闲活动水域范围的示意图,取得符合相应海上休闲功能定位的海域使用权证书或海域使用相关证明文件;

(八)诚信经营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 游艇俱乐部备案及游艇、快艇等小型船舶的登记,操作人员培训、发证,航行、停泊及安全保障、安全监督检查遵循海事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备案窗口收到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职责范围内核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备案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经现场核验后由备案窗口开具备案凭证,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经营者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休闲船舶备案窗口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化;

(二)经营、办公场所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三)所经营的船舶发生变化;

(四)经营范围、靠泊站点、活动水域发生变化;(五)所委托的游艇俱乐部发生变化的;

(六)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向休闲船舶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一)终止经营海上休闲活动的;

(二)不再具备海上休闲船舶经营备案条件的。

第十条 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责

任主体,应当做好经营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定期检查核验船舶的安全与适航性,对经营的摩托艇、帆船实行一年一检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属地片区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需加强风险和安全管控,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经营主体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开展经营活动前应查验游客身份证件并登记。

第十二条 小型休闲船舶停靠、上下游客时需要满足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安全注意事项。经营者使用非自有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需要与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及经营水域所在管理企业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报风力、海浪等气候条件超过抗风浪等级的不得开展水上休闲活动;遵守应急部门的避风要求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限禁航等交通管制措施。操作人员在出航期间需随身携带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小型休闲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一)规范停靠上下游客;

(二)在限定海域内活动、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三)遵守避碰规则,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四)活动前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指导乘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则以及其他安全航行规定;(六)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七)严禁超出海上休闲功能活动水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擅自跨区域、跨海域经营。

第十五条 小型休闲船舶应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通信设备(VHF)、“北斗”定位系统,并保持开机状态,能提供船艇定位、军事海域区越界报警、SOS 报警、船岸联络通信等功能。

第十六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经营者、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搜救中心(12395)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标准启动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已备案的水上摩托艇、帆船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备案的以及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从业备案条件的,由备案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情取消其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区旅游文体局、平潭海事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资源生态局、行政审批局及各片区管理局等单位应对小型休闲船舶经营人的备案信息实现共享,加强海上休闲项目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海上休闲项目企业信用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海上经营企业信用状况实行监管,设立红黑榜制度,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实验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全区海上休

闲经营活动管理,建立各片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上休闲活动规范有序发展。

区执法应急局牵头组织片区管理局及平潭海事局、区交通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平潭海警局、区公安局及海防支队、海洋渔业执法支队、交通执法支队、风景名胜区与旅游执法支队等单位开展船舶非法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超限定海域经营的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等工作,对“三无船舶”进行查处、取缔,各相关单位依职责履行相关行政执法及监督权并查处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区旅游文体局牵头海上休闲产业和业态总体设计,会同区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平潭海事局等单位规划布局海上休闲运动活动区域,负责符合条件的水上摩托艇、帆船备案工作以及体育运动赛事监管。

平潭海事局负责海上休闲船舶的依法登记、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等工作,负责游艇俱乐部备案工作;加强在海事登记的休闲船舶水上安全监管,开展休闲船舶岸基公司的监督检查,为经营者提供水上摩托艇、帆船的安全规范技术指导,规范船舶安全航行行为;依法查处海上休闲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查处“三无船舶”。

区交通建设局依照《国内水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旅游客运船舶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对符合条件从事旅游客运的休闲船舶进行经营性审批。

区资源生态局负责对海上休闲项目用海、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将涉旅码头规划纳入实验区相关规划,做好海洋公园保护与利用、开发管理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设立窗口受理摩托艇、帆船备案,按照“一口受理、一窗通办”的要求统一收件,对经核验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出具备案凭证。

属地片区(乡镇)负责涉及本区域的海上小型休闲船舶属地管理工作,做实做细群众相关工作,避免乡镇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载客行为,联合有关单位取缔辖区内“三无船舶”。

区公安局(海防支队)、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执法支队、平潭海警局等部门依职权落实海上休闲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小型休闲船舶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规定的,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海上休闲活动应选择海洋资源丰富、交通便捷、水文风浪气候条件允许、沙滩环境适宜的海域,同时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码头或停泊设施和应急设备。实行海上休闲活动水域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明码标价、统一排班调度、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结算分配,建立服务及安全制度,由统一经营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海域的使用申请报批、提供规范服务、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划定水域、限定海

域”,是指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相应的功能配套且符合实验区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适宜发展海上休闲运动并依法办理海域使用证的海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后,出现的海上运动休闲竞技新业态,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区发展需要,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若今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对经营水上摩托艇、帆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 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