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招管规〔2022〕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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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文件

漳招管规〔2022〕9 号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开发区

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30 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10 月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工业、突破工业”的工作部署,促进存量产业用地复合改造,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 号)和《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存量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委办发〔2022〕7 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梳理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全面掌握开发区产业用地存量情况。引导供而未动或少动的工业用地加快开发,鼓励低效工业用地提容增效;探讨仓储、物流、商服的产业用地参照执行本方案工业用地政策;提升漳州开发区服务监管能力,全面促进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二、分步骤分类实施

(一)集中梳理排查(时间:2022 年9 月至10 月)

对历年来开发区出让和转让的工业、仓储、物流、商服用地,进行逐宗排查,摸清用地开发建设审批情况、建设进度情况、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招商(监管)协议和土地转让合同约定情况,按宗建档。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分局

配合单位:规划建设局、招商漳州

(二)处置供而未动或少动的工业用地

督促未履约土地出让合同的工业项目加快开发建设。对已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招商(监管)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等约定,且可追究违约责任的项目,依法追究责任或可采取正向激励机制,通过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兑现政策红利,促进企业按原协议(合同)完成规划建设和投入产出,或可允许企业增容、调整行业类别及建设标准厂房,推动企业加快开发建设,达到提质增效。 (时间:2022 年10 月至2023 年9 月)。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经济发展局

配合单位: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招商漳州

推动未履约土地出让合同的工业项目尽快开发建设。对土地出让合同、招商(监管)协议和土地转让协议等,无约定违约责任或有约定违约责任但难以追究的项目,坚持正向激励和政策引导相结合,从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信贷、人才就业、财政补贴资金兑现比例、能耗和排污指标方面,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扶持、调控、限制等差别化政策,引导企业继续履行协议(合同)完成建设、投产达产,从而推动供而未动或少用土地的盘活。对改建、扩建、重建、增容、调整行业类别及建设标准厂房的,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单位与企业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环保、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时间:2022 年10 月至2025 年12 月)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分局

配合单位: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盘活供而未动或少动的工业用地措施如下:

1.允许重新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形成处置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单位与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等条件,并明确违约责任。企业按新协议完成投资建设并生产的,可以免于追究原协议(合同)违约责任;未能履约新协议的,按新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或按原协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支持增容、调整行业类别及建设标准厂房。 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开发区产业要求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增容建设(含改建、扩建、重建),“工改工”调整行业类别继续工业生产建设的,无需补缴土地价款。允许企业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引入产业链协作项目共同生产,设计建设标准应不低于4 层(不含地下层)。标准厂房不分割销售(转让)的,无需补缴土地价款;分割销售(转让)的,需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原项目涉及享受优惠政策,且标准厂房在5 年内转让的(从原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颁发之日起算),企业还需按规定办理补交(退缴)享受优惠政策款项手续。

3.允许分割转让。 允许2014 年4 月1 日前(以签订出让合同日期为准)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现状空闲土地可分割转让。

(1)符合规划、安全、环保、消防、开发区产业要求;

(2)分割后各宗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各自宗地面积比例均不超过7%,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20%;

(3)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10 亩。

(三)鼓励低效工业用地提容增效(时间:2022 年10 月至2025 年12 月)

支持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的低效工业用地(经济发展局认定),在符合规划、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增容技改、产业更新、破产重组、“腾笼换鸟”、联合招商、政府收储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

1.支持多主体开发。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收储并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2.鼓励提容增效。 经管委会同意,企业可以利用低效厂房引进提升、嫁接生产型项目、调整行业类别,经过改建、扩建、重建提高容积率,实现转型升级的,应签订用地补充协议,明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行业类别等相关要求。调整为可分割销售标准厂房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3.鼓励集中开发。 允许市场主体以转让方式取得相邻多宗工业地块进行并宗开发,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签订用地补充协议。并宗后总用地面积不变且出让年期按照最低剩余年限确定的,可不补交土地价款。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扩建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经管委会批准,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单宗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 亩,且累计土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后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的10%。

项目改造或并宗开发涉及提高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依法履行详细规划修改报批手续。

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分局

配合单位: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

(四)参照本方案工业用地政策处置仓储、物流、商服用地(时间:2023 年1 月至2025 年12 月)

供而未动或少用已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未构成土地闲置,但已违反土地转让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开工竣工的,参照上述工业用地政策,一事一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与企业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重新明确开工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等条件。企业按新协议完成建设的,可免于追究原协议(合同)违约责任;未能履约新协议的,按新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或按原协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分局、经济发展局

配合单位:投资促进局、规划建设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专班,负责协调、组织推动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盘活事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个项目用地由工作专班形成处置方案后,报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存量产业用地开发建设手续审批、开发建设完成情况、违约情况的核实,为制定具体盘活措施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在与企业沟通协商过程中,各部门应根据职责,主动采取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措施,密切配合,促使企业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严格监管协议履约。

附件:1.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2.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企业摸底表附件1

漳州开发区“存量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刘永祥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苏伟东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金彦云 管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发展局局长

成 员:钟 波 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周军辉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刘嵛杰 人事劳动局局长助理

黄松任 经济发展局局长助理

池其山 财政局局长助理

黄秀钿 规划建设局局长助理

黄永才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

曾杨蔚 经济发展局运行科主任科员

刘维杰 自然资源分局科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自然资源分局,由周军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推动促进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落实。专班成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任。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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