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平 市 财 政 局
文件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财规〔 2022 〕 4 号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将《南平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10 月 11 日
南平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 2020 〕 19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本级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核拨本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补助资金实行属地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项目资金的筹措、按进度拨付,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 一 ) 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 二 )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城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 三 )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 ( 购买 ) 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上级财政资金补助情况、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安排。
第七条 积极向上争取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一)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申报数,按省上申报要求,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申报。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市、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申报数,按省上申报要求,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申报。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套数等因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申报数,按省上申报要求,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申报。
第八条 对于上级党委、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项目,上一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将推荐省上作为正向激励参评项目,并将本年度项目列入优先推荐项目,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上级下达补助资金后 30 内,将补助资金及时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作好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与财政资金支付系统的关联。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 ( 逐项说明评分理由 ), 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住建局(每年不再另行通知);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市、
区),其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材料内容包括:
( 一 ) 绩效评价指标表,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三个部分。
( 二 ) 相关指标说明材料 ( 逐项说明评分理由 ), 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表 , 上一年度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文件、财政拨款凭证电子扫描件等预算执行率的佐证材料。
( 三 ) 上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包括:县 ( 市、区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县 ( 市、区 ) 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县 ( 市、区 )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县 ( 市、区 )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绩效评分理由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 ( 市、区 ) 应扫描提供绩效评价结果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租赁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项目认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意见函 ) 、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审批手续和项目储备库档案资料;公租房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可研、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材料和项目储备库档案资料;租赁补贴发放应提供发放名单、收据等。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物开工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可研、用 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材料。货币化安置项目应提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等材料和项目储备库档案资料。因提前开工导致没有开工证明的项目,应由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并附证明文件。
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集需提供佐证材料,市场化运营的规 模化实施运营主体中标文件或合同,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 方式筹集资金的相关凭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或一般债卷用于 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凭证;资金使用及产出效益需提供,项目立项前期文件、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相关拨款凭证等,如已完工还应提供竣工验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推荐申报项目资金、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南平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