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规〔2022〕10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村集体财务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建阳区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0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建阳区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力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南政办〔2016〕9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集体是指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内容包括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村集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管理人员集体研究、科学决策、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对村集体财务的指导、监督职责,具体工作由所属的党群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含办公费、会议费、伙食费、管理人员报酬等)、其他支出等项目,并列明主导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内容。财务预算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自行实施并备案。
第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根据财务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财务决算,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
第六条 村集体现金使用范围为1000 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超出该范围的支出应通过转账结算。收款方为个人的劳务费等支出(个人金额未达到1000 元但该项支出总额超过5000 元的),必须将款项分别打入其本人储蓄存折(卡)。不得直接打入报账员个人账户。如遇慰问等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通过并附会议纪录。
第七条 村集体留存备用金的最高数额核定为10000 元。代理会计应在每年末对报帐员的备用金进行盘点清算,每月底对报账员的票据(含收据、支票、有价证券等)进行盘点清查。
第八条 村集体现金收支业务由报账员办理,收入现金应于3日内送存开户银行。因工作需要由其他管理人员代办收入业务的,须经村主任同意,代收款应于3 日内送存村集体银行账户,并在3 日内与报账员办结交接手续。
第九条 现金管理不得有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设“小金库”,以及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等不法行为。
第十条 村集体开设银行账户,应坚持“便于业务办理、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每个村集体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于开设账户之日起3 日内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报备。
第十一条 票据、印鉴要分开管理。收入为转账的要及时取得银行进账单,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村集体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审批或授权审批,并在报账时附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村集体不得出租、出借账户及利用村集体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资金。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村集体要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并针对相关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立健全村集体内控管理制度。重点是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审批、公开招投标、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管理、民主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分离、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
村集体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举借债务兴办公益事业或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因发展生产需举债的,必须有合理、合法、可靠的还款方案,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村集体不得办理单一用户即可转账支付的网银,其中制单U 盾和审核U 盾由不同人员保管(审核员应由正式在编干部担任,每3 年至少轮岗一次),负责权限分配的管理卡由乡镇(街道)分管党群服务中心领导保管。不得在办公地点外使用单位U 盾,且U 盾的密码必须由数字+字母的组合,并定期(一般三个月)更换一次。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变更时涉及U 盾使用人员的,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同时,U 盾密码必须随即修改,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村集体负责人及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村集体内控管理工作,对村集体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要统筹协调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成立村集体内控管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切实做好村集体内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原村集体资金实行集中账户管理的,集中账户的资金应按村分设明细账,其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相应的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财务支出及审批
第十八条 村主任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负责人和财经审批人。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事由)并签字,经审批后方可报销。发票报销要及时,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因村集体资金原因不能报销的,应向报账员报备。
第十九条 3000 元(不含3000 元,下同)以下的支出由村主任直接审批;3000—50000 元的支出需先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村主任审批;50000 元以上的支出,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经会议研究的,报账时应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报账员应认真审核支付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批手续及其附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付款。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赠送礼金、购物券、纪念品、月饼和土特产等行为。
属违规支出报支的,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复核人员、经办人员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资产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盘点,每年至少清查一次,做到账实相符。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集体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的资产盘亏、损毁、报废、转让和变卖等处置行为必须公开,处置前由监委会审核、并经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再实施;账面价值或现值估价达到5000 元不足50000 元的,应报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批准后实施;账面价值或现值估价达到50000 元的,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严禁擅自处置、赠送(出借)集体资产、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和借资产处置之机非法利益输送等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资产资源及工程发包与验收结算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的资产出租和山林权属转让、茶果山等资源发包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招标,并签订书面合同。
不得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大宗物品一次性采购、资产出租或拍卖等金额达到50000 元的,工程建设估算金额达到300000 元的,土地(含茶果山、林地等)经营权转让(发包)估算金额达到50000 元或面积达到100 亩的,应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同意后,委托乡镇(街道)或其认可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如符合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情形的,可以相应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但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不论采取上述哪种方式,实施前均应在村务公开栏和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日。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由村集体自主采取公开协商、询价或招标(邀标)等方式进行,但实施前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日。
工程总投资估算在50 万元及以下(不包括征地费等),且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达到50%的小型建设项目,项目预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并经村两委会决定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可以通过竞争比选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具体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 号)文件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包的资产(资源)估值和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预算、结算审核应邀请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等专业人员参与,也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下同)实施,科学合理确定标的金额。
项目预算达到3 万元低于10 万元的,应报请乡镇(街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或审核;项目预算达到10 万元的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达到50 万元或工程竣工结算达到10 万元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的预算编制、结算编制和预算审核、结算审核不得为同一中介机构,中介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桥梁、房屋等技术和安全要求高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监理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实施。预、结算及审核报告和监理报告,均作为项目款拨付、报账的要件之一。
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核和决算审核应由村集体作为委托人,不得交由项目承包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应指定专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成立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的人员不得少于5 人。验收工作小组应从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出具意见,并由全体参与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
委托公开招标项目的验收,必须由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和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和工程建设等各类经济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10 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报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备案。乡镇(街道)应设立专柜并指定专人管理所辖各村的各类经济合同,及时编号造册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并负责全程跟踪,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办好移交手续。
本章的招标及验收内容,如区相关主管部门另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票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使用或拥有的票据包括收款收据、支票、有价证券等,由报账员建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管理。村集体统一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报账员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申领。严禁自行购买、印制及使用已废止的收款收据。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税票的,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领用的收款收据仅限于自己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出借、转让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或办理结算。填写票据时,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套开、跳开,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若开错内容,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章全联次保存。严禁收款不开票据。
第三十条 村集体领用收款收据,应坚持一次一本,用完核销的原则。若丢失票据,必须在3 日内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并在《闽北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后报区农业经管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支付款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单据。其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公章、填制人;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除100 元以下的小额支出,及向农民购买少量农产品、付村民工资报酬等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外,支付各种款项应取得正式税务发票。自制原始凭证要有名称、事项、制单人、复核、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禁止无据收付款。支出票据须同时有经手人、证明人、事由、审核(1000元以上)、审批、监委会公章(或民主理财监督章,下同)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等必备内容方可付款、报支,缺一不可。
第九章 会议及伙食费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召开村两委会议不得安排伙食,召开其他会议一般也不安排伙食。村集体因发展公益事业、进行招商引资发生的接待费用和村级一些会议、公益活动确实必要的伙食费用,应制定年度伙食费预算支出(含招商引资接待费和会议伙食费),并在限额内列支。
会议、活动的菜金标准不得高于40 元/餐/人;招商引资接待的菜金标准不得高于60 元/人(只接待一餐),被接待人在10人以下(含10 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 人,在10 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被接待人数的1/3,陪餐人数纳入用餐人数计算接待费。
会议不得发放纪念品,会议伙食不得安排香烟和酒。对非村两委成员的参会人员可发放会议误工补贴,标准不高于100 元/天,晚上召开的会议可按半天计算。除换届选举等特殊工作外,原则上会议(活动)只能召开半天,只办理一餐伙食或发放半天的误工补贴,办理伙食则不再发放误工补贴。
第三十四条 伙食费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宽预算、严监督”管理办法,原则上招商引资接待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 元,或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的3%且不得超过10000 元;会议伙食费每年不超过10000 元,或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收益的5%且不得超过20000 元。如遇村两委换届年份,可结合村人口、代表人数,可增加5000-8000 元的选举会议伙食费开支。伙食费预算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一并编制。
第三十五条 报销会议误工、伙食费,应附相应的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或接待单。
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我省实施办法支出伙食费,以及巧立名目变相或变通列支伙食费。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关、基层站所在村级召开会议、组织活动,不得将费用转嫁给村级负担。
第十章 公务出差费
第三十七条 公务出差费指村集体管理人员因公务到村外区域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用餐费。村干部出差一般以乘坐汽车为主,火车为硬席(硬坐、硬卧),高铁/动车为二等座,轮船为三等舱。出差路途远或时间紧迫需乘坐飞机(限经济舱)的,应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事务原则上不得租车,特殊情况需租车的,租车费用应控制在市场价以内。到建阳区域外租车须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管理人员公务入住宾馆的住宿费,区内单间或标准间(下同)不高于200 元/天,区外南平辖区内不高于260 元/天,南平辖区外不高于320 元/天(省外接访的参照区公务出差的金额标准执行)。在核定标准内两人住一个标准间,按性别划分为奇数的单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四十条 村集体管理人员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应有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通知,各类社会团体的邀请函不得作为出差依据。不得借出差的名义公款旅游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管理人员办理公务不得产生招待费用。在乡镇和区里办理公务确需用餐的(村距离乡镇应在10 公里以上),按不高于30 元/天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
出差费报销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文件复印件、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管理人员及报酬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管理人员应与村成员规模、集体经济管理工作量相适应,成员1500 人以下的村,村两委成员限3-5 人、监委会成员3 人;成员1500 人(含1500 人)以上的村,村两委成员限5-7 人,监委会成员不超过5 人。因工作需要聘用其他人员,在职数内的应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在职数外的还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管理人员报酬采取固定报酬和考评奖励方式确定,固定报酬由乡镇(街道)组织部门确定。
考评奖励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开展,其考核结果应以文件形式确定。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暨村集体经营收益和历史债务的化解应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上级部门统一确定报酬以外的人员,其报酬标准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十二章 财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提名聘用的报账员,应当经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业务考核合格。聘用报账员应当选用品行端正、无不良纪录、掌握相关财会业务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优先选用有财会工作经历的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代理会计和报账员。
第四十五条 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意更换。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更换的,由村委会和监委会共同提出,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同意,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 报账员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积极参加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有关会议。按时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拒绝办理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收支,发现有虚假的票据要拒绝付款并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报账员应按二级或三级会计明细科目分类好财务收支票据,并附有关合同(协议)、工程验收(结算)报告,以及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及时到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做好报账手续。
第四十八条 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离职,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工作应在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指导下,由村集体负责人负责监交。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存档、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备案一份。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四十九条 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进行会计核算时,应科学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做假账。对村集体提供会计服务的同时,加强会计监督,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十条 代理会计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弄虚作假、涉嫌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章 财务公开及监督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要按月或按季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以报表(经监委会盖章确认)形式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议事点向全体村民公开,并在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网络平台在线公开。此外,还可通过村民微信群、“点题”公开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村集体“三资”管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并进行核查,防早防小、防微杜渐,不断完善制度,切实提高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监委会是承担村集体各项事务监督职能的日常机构,对成员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应每月(季)或不定期召开监委会工作会议,对集体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理财和监督,村集体必须自觉接受监委会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村两委召开重大经济决策会议(含资产资源发包、招投标等)必须邀请监委会主任列席。
未分账核算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上述监督职能。
第五十四条 进行民主理财时,由监委会成员共同对每张收支票据进行审核把关,一致同意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监委会公章,并由监督委员会签字或盖章。未经村监委会审核同意并签章确认的收支业务不得报账,代理会计应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监委会成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能正常履职或徇私舞弊的人员,应按村集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四章 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依法开展村集体财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务由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承担,可采取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交叉审计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五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做好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其审计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村集体财务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五十八条 要积极总结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十九条 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尽职尽责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取得显著成效的相关人员,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推荐评先评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激励措施,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与村干部绩效奖励挂钩,提高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成效。
第六十条 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要完善预防和警示教育机制,强化对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责任追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决制止和查处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等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对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行为,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指导督促村集体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追偿。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细化管理措施,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 月1 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上级部门就村集体财务管理出台相应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出台新的文件要求,本实施办法与之相冲突部分,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