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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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林〔 2022 〕 90 号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沙县区国有林场、沙县区生态林场:

现将《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沙县区林业局

2022 年 9 月 29 日

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2021 年 3 月来闽、来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积极探索新时期森林采伐管理的新路子,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林业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措施〉的通知》(林规发〔 2021 〕 77 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闽委发〔 2022 〕 12 号)、《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支持顺昌县、沙县区、漳平市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林文〔 2022 〕 65 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 “ 八项创新 ” 推进林改再出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 2021 〕 15 号)精神及省林业局的工作部署,决定在沙县区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对人工商品林经营管理适度放宽,真正把森林处置权落实到经营主体,实现 “ 放活商品林 ” ,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高经营水平和森林质量,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沙县区森林资源状况,编制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背景条件

沙县区是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占林地总面积的 83.7%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大部分集体林地分山到户或者转让给个人经营管理,森林经营管理碎片化,在采伐管理实践中,林权证登记信息不准确、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自主性不强、采伐利用限制条件较多、森林抚育间伐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制约了林农采伐处置权的落实。同时,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林业生产经营总体效益不高,森林经营中 “ 重造轻管,只造不管 ” 现象依然存在,林农不愿意在森林抚育中投入;抚育间伐技术要求具有强制性,超过采伐证规定要求就属于林业案件,因此林农不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多种因素造成了当前森林经营水平不高,影响森林质量提升。进一步落实采伐处置权,提高集体林森林抚育水平,提升森林质量成为当前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勇于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创新,深化新时代林业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为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做出林业贡献。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落实林农采伐处置权,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同时探索推进森林抚育间伐的有效途径,解决林农森林抚育积极性不高、林地生产力低下的现实问题。从而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及森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和谐统一。

四、试点范围和期限

本次采伐改革试点范围为沙县区人工商品林,以下范围的林地不纳入改革试点:

(一)坡度 35 度以上(不含 35 度)的森林;

(二)阔叶树占六成以上(含六成)的森林;

(三) “ 重点三线林 ” 、环县城周围一重山以及经省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一重山的森林。

试点期限:从 2022 年至 2025 年

五、试点内容

(一)创新采伐制度。

⒈ 在凤岗街道、高桥镇开展人工商品林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确定采伐类型和主伐年龄的改革试点。

⒉ 在沙县区范围内开展人工商品林皆伐与抚育间伐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 , 采伐许可证中的采伐株数、采伐出材量、蓄积量、采伐强度等因子不再填写。为和现有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相衔接,皆伐方式的采伐限额消耗数量按森林资源建档小班蓄积计算,抚育间伐伐区的采伐限额消耗数量按固定值计算,其中 10 年以下(含 10 年)按 3 立方米 / 亩计算采伐限额消耗数量; 10 年以上按 5立方米 / 亩计算采伐限额消耗数量。进一步落实林农自主采伐处置权。

抚育间伐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注明 “ 抚育间伐后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 ** 株,做到: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保留木分布均匀,不破坏林相,不开天窗。 ”

抚育间伐最低保留株数标准: 6-10 年生杉木 120 株, 11-20 年生杉木 80 株, 21-25 年生杉木 60 株。

申请抚育间伐的,在伐区调查设计时由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向经营业主开展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工作,签署《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书》(详见附件 2 )。

(二)推进林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

⒈ 对于 30 立方米以下的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告知承诺制。全面落实承诺办证制。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申请采伐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及毛竹林中的散生针叶树木,林木蓄积不超过 30 立方米的,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承诺制采伐的,不受采伐年龄的限制,取消伐前查验,由林权所有者自主申报采伐地点、采伐树种及采伐数量,签署《承诺书》并对承诺采伐的真实性负责。申请采伐内容符合承诺制要求的,可为其办理采伐许可证。

承诺制采伐审批时,可以充分利用林长制智慧平台,建立村级林长和林业部门齐抓共管推进承诺制采伐的工作机制。村级林长或巡护队员在申请采伐的地点,使用 “ 福建林业巡护 ”APP 对申请采伐树木进行拍照并上传到 “ 福建省林长制智慧平台 ” 。采伐审核人员通过 “ 福建省林长制智慧平台 ” ,根据现场拍摄照片标明的位置信息,辅助核对其采伐地点与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证书)是否相符,采伐地块是否处于禁限伐区域。

⒉ 明确伐区检查内容。对于批准的采伐伐区开展抽查,检查的伐区涉及本次试点的,按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皆伐伐区重点检查伐区位置、范围是否符合采伐证规定;抚育间伐伐区重点检查采伐位置、范围、最终保留株数,保留株数调查可采用样圆调查法。

承诺制采伐伐区检查其采伐位置是否在业主提供的权属依据中的人工商品林或竹林范围内,采伐数量是否在承诺制办证的 30立方米允许范围内。

(三)鼓励3000 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依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沙县区林业局成立采伐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等具体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开展培训指导

申请抚育间伐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在现场向经营业主讲解抚育间伐技术要求,包括 “ 三砍三留 ” 原则、每亩保留株数的测定方法、最终保留株数的要求等内容,有助于经营业主了解抚育间伐技术,提高森林经营能力。

(三)明确执法监督

皆伐伐区的采伐位置、范围与采伐证规定相符的,认定为合格伐区;抚育间伐伐区采伐位置、范围与采伐证相符,伐后林木株数不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保留株数的,认定为合格伐区。并结合森林督查和 “ 双随机、一公开 ” 的要求,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盗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附件 1 :抚育间伐伐区调查设计书

附件 2 :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书

附件 3 :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件 1 :

抚育间伐伐区调查设计书

附件 2 :

抚育间伐技术现场指导书

申请采伐地点: 乡(镇、街道) 村,土名林班 大班 小班 ,

为切实做好森林经营,抚育间伐技术如下:

一、做到 “ 三砍三留 ” ,即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二、每亩林木株数的测算方式。样圆法,使用长度 3.26 米的竹竿绕测一周并统计林木株数,乘以 20 即为每亩林木株数。

三、本伐区最终保留株数不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保留株数。四、经伐区检查发现,保留木株数少于采伐证规定的最终林木保留株数以及出现明显 “ 天窗 ” 的伐区认定为不合格伐区,不合格伐区的采伐行为人按规定接受林业案件处罚。

指 导 人(签字):

经营业主(签字):

附件 3 :

沙县区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组 长: 王瑛华(局长)

副组长: 陈奕斌(副局长)

洪华辉(副局长)成 员: 张昌财(造林营林股负责人)

王福滨(法制股负责人)

巫 凎 (林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茅水旺(局林长制工作负责人)

罗良儿(评估中心主任)

朱少木(林业调查规划队队长)

罗奋容(森林资源站站长)

十二个乡(镇、街道)林业站站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采伐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奕斌任主任,罗奋容、张昌财任副主任,成员有:朱水娥、罗旌飚、姜长铭。办公室人员负责采伐改革试点日常工作。

抄送:福建省林业局、三明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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