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规〔 2022 〕 8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延平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延平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营商环境优化,打造“便利延平”,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惠企政策资金“免申报、零跑腿、快兑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梳理“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对照市里 32 条(附件1 )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逐项明确政策依据、政策标准、享受主体、兑现方式等内容,形成“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对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政策清单( 即:由各级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应的评定条件对企业某项工作或成果进行评审、认定的,具有明确的奖补标准和审核条件的认定(评定)类惠企政策事项 )进行梳理。
(二)简化政策兑现流程。 优化惠企政策现行申报流程、资金兑现程序,修订调整与“免申即享”不适应的审批规程,将认定(评定)类资金兑现流程减至 4 个环节,兑现时限压缩至 5 个工作日,确保兑现过程高效合规。对纳入“免申即享”认定(评定)类政策清单管理的,采取“三免一授权”( 即:免区政府领导签批、免部门局务会研究、免收企业收据,部门直接授权相关科室拨付资金 )的方式,有效简化资金审批流程。
(三)优化“免申即享”政策平台。 依托市里“政企直通车”平台开发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模块,完善“免申即享”平台运行机制,上线“免申即享”认定(评定)类事项目录清单。以优化资金拨付时效为目标,固化资金拨付流程,实现对资金拨付兑现与跟踪的全流程管理,并将平台端功能延伸至移动端,实现政策兑现由“跑多门、找多头”向“一网办、一键兑”转变。二、实施步骤
(一)梳理汇总政策清单和奖补兑现流程。 32 项市级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政策清单(附件 1 )和 19 项区级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政策清单(附件 2 ),奖补兑现流程(附件3 )已梳理完成。作为常态化工作,政策清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奖补兑现流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各部门参照梳理本部门的“免申即享”政策清单,根据政策奖补条件优化资金兑现流程,并及时上传至“免申即享”平台。
牵头部门: 区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部门: 区直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 各部门 9 月底前完成清单梳理并上传平台;每年 6月、 12 月更新政策清单。
(二)做好“免申即享”清单上传工作。 依托市里开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模块,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平台培训和运行工作,及时将“免申即享”平台面向全区推广。及时对接市里将“掌上南平” APP “免申即享”模块面向全区推广。
牵头部门: 区工信局
责任部门: 区发改科技局(数字发展中心)
完成时限: 9 月底前运行。
(三)总结推广提升。 及时总结分析首批“免申即享”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实施及平台运行情况。分批逐步实现认定(评定)类和奖补类“免申即享”政策全部上线运行,在全区推广运用。
牵头部门: 区效能办、工信局
责任部门: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财政局,区直相关业务单位
完成时限 : 2022 年 12 月底前各部门总结推广认定(评定)类政策“免申即享”情况; 2023 年开展奖补类政策“免申即享”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区政府办、工信局牵头,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财政局、数字发展中心及各业务部门组成“免申即享”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效能办,建立常态化对接沟通机制,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指派一位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 效能办、区工信局 负责统筹推进“免申即享”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到位;各区直相关单位 负责梳理本条线区级的“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在“免申即享”平台上发布并动态更新,编制本部门“免申即享”工作细则,优化审批流程,指定专人做好线上审核、兑现工作,在承诺时限内兑现拨付资金; 区工信局 负责对接市工信局落实好“免申即享”平台全区推广使用,及时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平台培训和运行工作; 区数字发展中心 负责对接市数字发展中心并配合区工信局做好平台运行推广和技术支撑工作;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负责定期收集各业务部门“免申即享”事项形成政策清单,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政策清单,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政策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免申即享”平台建设运营资金,指导各业务部门优化资金奖补兑现流程,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对政策清单进行审核,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时合规兑现“免申即享”资金。 各业务部门 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免申即享”工作,建立健全本辖区“免申即享”工作机制,梳理本辖区“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在平台发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免申即享”平台兑现拨付资金。
(三)加大监督考核。区 效能办 将“免申即享”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日常工作不配合的区直单位,以及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等典型问题,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反向扣分; 区营商办 将“免申即享”工作列为区纪委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领域“点题整治”内容,及时跟踪督促工作进展,确保政策落实成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政务信息专报等媒介,广泛宣传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 南平市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 32 项)
2. 延平区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 19 项)
3. 认定(评定)类奖励政策奖补兑现流程
附件 1
南平市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 32 项)( 2022 年 9 月更新)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省工信厅 (省级)
省级及以 上
全市企业
国家工信部 (国家级)
省工信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 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 〔 2021 〕 12 号) 2.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 2020 〕 9 号)
50 万元 / 家 省级及以 上
全市企业
技术中心
厦门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南平市 工信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 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 2021 〕 12 号)
30 万元 / 家 省级及以 上 省工信厅 全市企业
省工信厅
分三档( 300 、 500 、 800 万元)给予补助,对能实 现重大技术突破的实行 “一事一议”、最高补助 3000 万元
省委人才办
省发改委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金融局
全市企业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 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 2021 〕 12 号) 2.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 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信规〔 2022 〕 10 号)
1000 万元 / 家(获批当年 给予 50% 扶持资金,运营 满一年后考评合格补助剩 余 50% 扶持资金)
省级及以 上 省工信厅 全市企业
创新中心
1.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意见》 (南政综〔 2018 〕 40 号) 2.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工 信科技〔 2020 〕 201 号)
市工信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6 南平市企业
20 万元 / 家 市级
全市企业
技术中心
1.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工信法规〔 2020 〕 118 号) 2.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 省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闽 中小企业办〔 2022 〕 1 号)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22 〕 63 号)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 20 万元、 50 万 元奖励
省工信厅 (省级)南平市 工信局
省级及以 上
全市企业
国家工信部 (国家级)
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 福建省省级工业设 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经信政法〔 2018 〕 99 号) 2. 省工信厅等 15 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 施意见》(闽工信法规〔 2021 〕 46 号)
对新增遴选的省级工业设 计中心给予不超过 50 万 元资金奖励
省级及以 上 省工信厅 全市企业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1. 《南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南 平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的通知》 (南经信企业〔 2016 〕 164 号) 2.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意见》 (南政综〔 2018 〕 40 号)
20 万元 / 家 市级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全市企业
工业互联网示 范平台、新一代 信息技术与制 造业融合发展 新模式新业态 标杆企业、工业 互联网 APP 优 秀解决方案
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 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 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 新业态标杆企业、工业互 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 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 50 万元、 15 万元资金奖励
省级及以 上 省工信厅 全市企业
对首次通过“食 品工业企业诚 信管理体系”评 价并获得证书 的本市食品工 业企业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意见》(南 政综〔 2018 〕 40 号) 5 万元 / 家 市级 有资质的认定
机构 全市企业南平市 工信局
1.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创 建福建省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工信 法规〔 2019 〕 188 号) 2. 省工信厅等 15 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 施意见》(闽工信法规〔 2021 〕 46 号)
对新增遴选的省级工业旅 游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奖励
省工信厅 省文旅厅 全市企业
示范基地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扶持实施 细则 > 的通知》(闽经信服务〔 2017 〕 181 号) 2.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 福建省服务型制造 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经信服务〔 2017 〕 152 号) 3. 省工信厅等 15 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 施意见》(闽工信法规〔 2021 〕 46 号) 4.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工程院关 于印发 < 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 > 的通知》(工信部联 产业〔 2016 〕 231 号)
对新增遴选的省级服务型 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 台)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 金奖励,对新增遴选的国 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项目、平台)给予不超 过 100 万元资金奖励(省 级基础上补差)
省工信厅 (省级)
省级及以 上
全市企业
国家工信部 (国家级)
(项目、平台)
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 福建省创建省级示 范物流园区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经信服务〔 2017 〕 144 号) 2. 省工信厅等 15 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 施意见》(闽工信法规〔 2021 〕 46 号)
对新遴选的省级示范物流 园区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资金奖励
省级及以 上 省工信厅 全市企业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16 〕 194 号) 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闽政〔 2020 〕 3 号)
国家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
100 万元 / 家 省级及以 上 国家工信部 全市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 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16 〕 145 号) 50 万元 省级 省科技厅 全市企业南平市 科技局 市级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库入 库企业
《南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方案》 (南科〔 2018 〕 100 号) 5000 元 市级 市科技局 全市企业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新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
国家级 100 万元、省级 50 万元 省级 国家科技部
省科技厅 全市企业
创建景区品牌奖励,对成 功创建国家 5A 级景区、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 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每家 奖励 100 万元;对成功创 建国家 4A 级景区、省级 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 游示范区的,每家奖励 30 万元
获评国家 4A 级 及以上旅游景 区、旅游度假区、 生态旅游示范 区
国家文旅部
省文旅厅 全市企业南平市 文旅局
红色主题类景 区创建为国家 A 级旅游景区
国家文旅部
省文旅厅 全市企业
中央预算内对新认定的国 家工程研究中心按规定给 予工程中心资金和政策支 持;省级预算内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 台最高资助 1000 万元
省级及以 上 国家发改委 全市企业南平市 发改委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省级给予 500 万元奖 励
省级及以 上 国家发改委 全市企业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 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闽发改高技〔 2021 〕 594 号)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研究 中心按省级标准给予奖励 省级 省发改委 全市企业
省级预算内投资按照不超 过实际投资额 30% 的原则 给予适当补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建设山海协作创新中心 的通知》(闽发改高技〔 2019 〕 8 号)
省级 省发改委 全市企业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中共南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平市“才聚武 夷”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委人才〔 2021 〕 3 号) 5 万元 / 家 市级
全市企业
市委组织部人 才科
延平区及市 本级三大产 业组团企业26 “新三板”挂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五项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 2022 〕 11 号)
市级 市金融监管局
( 1 )辅导备案,进入福建 证监局辅导备的,一次性 奖励 10 万元 ( 2 )上市受理奖励,首发 上市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 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 次性奖励 100 万元南平市 金融监 管局 上市奖励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五项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 2022 〕 11 号)
延平区及市 本级三大产 业组团企业
市级 市金融监管局
认定(评定) 部门
事项名称 文件依据及文号 奖励标准 奖励资金 来源
享受范围
或机构
市级财政固 定税收企业 和税收共享 企业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级财政固 定税收企业 和税收共享 企业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南平市 住建局
市级财政固 定税收企业 和税收共享 企业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级财政固 定税收企业 和税收共享 企业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南平市 市场监 管局
南平市政府质 量奖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南政综〔 2018 〕 200 号) 50 万元 / 家 市级 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委员会 全市企业附件 2
延平区认定(评定)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 19 项)( 2022 年 9 月更新)
认定(评定)部门
或机构 享受范围
对延平区新认定的省 级“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
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额 外奖励 5 万元 区级 省工信厅 延平区企业
对延平区新认定的国 家级“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
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额 外奖励 10 万元 区级 国家工信部 延平区企业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积极应 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若干 措施的通知》(延政文〔 2022 〕 42 号)延平区 工信局
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额 外奖励 20 万元 区级 国家工信部 延平区企业
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额 外奖励 10 万元 区级 省工信厅 延平区企业
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额 外奖励 10 万元 区级 省工信厅 延平区企业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的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信息技术传 输和软件服务业、水 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卫生等服务业 企业奖励
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奖励 2 万元
区级 延平区发改科技局 延平区企业
认定(评定)部门
或机构 享受范围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企业、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教育、 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 介服务、租赁经营等 服务业企业奖励
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 1.5 万区元
区级 延平区发改科技局 延平区企业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的社会工作、居民 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等服务业企业奖励
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奖励 1 万元
区级 延平区发改科技局 延平区企业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年销售额达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
给予奖励 2 万元 区级 延平区商务局 延平区企业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年销售额达 500 万 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对给予奖励 2 万元 区级 延平区商务局 延平区企业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平区扶持第 三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延政文〔 2021 〕 67 号)延平区 商务局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年营业额达 200 万 元及以上的住宿企业
给予奖励 1 万元 区级 延平区商务局 延平区企业
对延平区当年新增入 统年营业额达 200 万 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
给予奖励 1 万元 区级 延平区商务局 延平区企业
认定(评定)部门
或机构 享受范围
对首次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团 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一次性 配套奖励 10 万元
延平区企业、 团体、协会 或其他组织
区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延平区获得国家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 团体、协会或其他组 织
延平区企业、 团体、协会 或其他组织
区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平区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延政办 〔 2013 〕 101 号)
对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 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一次 性配套奖励 3 万元,同一商标 在多国成功注册的,只享受一 次性奖励延平区 市场监 督管理 局
延平区企业、 团体、协会 或其他组织
区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延平区企业、 团体、协会 或其他组织
区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的,安排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区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延平区村级 集体
《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办公室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 政府办公室印发 < 关于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的若干措施 > 的通知》(延委办发〔 2017 〕 37 号)
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成 功注册集体商标的,每个补助 6000 元
区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延平区农民 专业合作社附件 3
认定(评定)类奖励政策奖补兑现流程
收到省级/市级/区级认定文件及资金后
下达资金奖补文件,业务主管部门上传至免申即享平台,同时完成绩 效目标表审核后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上报项目 ( 2 个工作日)
财政部门将指标下达至业务主管部门 ( 1 个工作日)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拨款信息汇总送达国库股 ( 1 个工作日)
国库股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 1 个工作日)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