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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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

泉财规〔2022〕4 号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 年9 月28 日

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 号),规范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原则

市级财政设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考评、奖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近岸海域及入海排水口调查监测、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工作,落实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评中心”)负责每月组织实施一次对沿海岸段海漂垃圾治理情况的考评与排名,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宣传(公示)。考评结果及时函告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作为月排名和年度排名奖励的依据。同时做好考评及宣传(公示)经费的管理使用及绩效自评工作。

沿海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海漂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常态化清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50 万元,其中:300 万元用于海漂垃圾治理成效奖励,120 万元用于强化重点岸段的海漂垃圾治理补助,80 万元用于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综合考评及宣传(公示)支出,150 万元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支出。

四、专项资金的补助范畴及标准

(一)海漂垃圾治理成效奖励资金

用于对海漂垃圾治理成效显著、考评成绩排名靠前的岸段(单位)实施奖励,统筹用于海漂垃圾日常治理工作。具体考评奖励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考评中心另行制定。

1.月排名奖励。每月安排20 万元,对考评成绩前10 名,且成绩达到70 分及以上的单位进行奖励。各单位月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单位奖励金额(万元)=20 万元÷前10 名(达到奖励标准)单位的考评岸段总长度(公里)×该单位考评岸段长度(公里)。

2.年度排名奖励。每年安排60 万元,对年度综合成绩排名前10 名的单位进行奖励。各单位年度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单位奖励金额(万元)=60 万元÷前10 名单位的考评岸段总长度(公里)×该单位考评岸段长度(公里)。

(二)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强化治理补助资金

用于支持沿海县(市、区)的海洋保护区、滨海沙滩、重点渔业水域、渔港等治理难度较大的岸段和省、市视频监控重点岸段、无人机航拍抽检重点岸段开展海漂垃圾治理工作,以及海漂垃圾打捞船、岸滩堆场等配套设施建设和治理机制创新工作。其中:

1.海洋保护区、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的海漂垃圾治理项目年度补助不超过20 万元;二级及以下等级渔港的海漂垃圾治理项目年度补助不超过10 万元。

2.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治理机制创新项目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30%。

3.其他重点岸段治理项目按每公里不超过1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及宣传资金

用于开展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综合考评及宣传(公示)支出。

(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资金

用于泉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近岸海域及入海排水口调查监测、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

五、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下达

(一)海漂垃圾治理成效月奖励资金

每季度下达一次。市考评中心于每季度末或次季度初向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报送当季度考评情况及奖励资金安排建议函;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后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于次季度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给有关县(市、区)或单位。第四季度奖励资金可跨年度于次年第一季度下达。因不可抗力未能实施考评的月份,奖励资金可调剂用于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强化治理补助。

(二)海漂垃圾治理成效年度奖励资金

每年下达一次。市考评中心于次年1 月向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报送当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及奖励资金安排建议函;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后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审核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于次年第一季度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有关县(市、区)或单位。

(三)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强化治理补助资金

每年下达一次。沿海各县(市、区)于每年6 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强化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省、市视频监控重点岸段和无人机航拍抽检重点岸段等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局审核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9 月底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给有关县(市、区)或单位。

沿海县(市、区)在收到海漂垃圾治理奖励资金及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强化治理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1 个月内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抄报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四)海漂垃圾治理环境卫生考评及宣传资金

市考评中心按工作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拨付申请函。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将预算指标下达给市考评中心。

(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细化年度支出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申请及工作进度予以授权支付。

六、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泉政办〔2021〕11 号文件要求的各类专项工作。海漂垃圾治理奖励资金及重点岸段海漂垃圾强化治理补助应专款专用于海漂垃圾治理工作,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应按财政资金结转结余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制订年度绩效目标,抓好年度绩效目标的落实;沿海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市级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和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必要时将追回专项资金。

(二)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拨付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非不可抗力拖延项目实施进度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追回专项资金,并在3 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追回专项资金,并在3 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追究责任。

八、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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