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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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文件

杭政规〔 2022 〕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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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

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监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8 〕 37 号)、《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 107 号政府令)、《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 2021 〕 34 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规〔 2022 〕 4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综〔 2021 〕 57 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9 月 23 日

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

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 〕 2 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 2021 〕 34 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龙岩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规〔 2022 〕 4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规划引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要统筹推进 “ 多规合一 ” 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村庄规划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每个村给予 “ 以奖代补 ” 资金 10 万元。除镇域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拟撤并村、偏远人口稀少的村外,其他村力争 2023 年底前实现全县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乡镇落实,不再重复列出),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二、强化用地保障和建设审批

县政府按照 “ 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 ” 原则,进一步完善 “ 一户一宅 ” 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县政府实施。县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乡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乡镇代收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简化材料要求,免征植被恢复费,优化审批程序,力争做到即到即审。

优化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审批,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乡镇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要统筹组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队、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开展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排查摸底工作,逐一建档立册。县农业农村局要研究制定分类处置办法,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研究制定处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提供依据。县农业农村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信息的基础上,依托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村庄规划、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户籍等信息与市级同步建设集审批、监管功能于一体的全县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推进农村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积极推进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基本做到应登尽登。

落实 “ 放管服 ” 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三、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过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 “ 三到场 ” 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 “ 四到场 ” 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 “ 四到场 ” 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 “ 一楼一档 ” ,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 “ 健康绿码 ” ,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 2022 年底前,各乡镇建立完善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四、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县住建局要围绕 “ 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 ” 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各乡镇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 “ 半拉子房(裸房) ” 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力争打造一批 “ 示范乡(镇) ”“ 示范村 ” 。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金或乡村振兴建设等相关资金统筹安排列支,以奖代补具体办法按已出台的政策或另行制定。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 “ 建新拆旧 ” 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五、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 “ 一户一宅 ” ,强化 “ 建新拆旧 ” 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后,须在 6 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统筹使用;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探索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县自然资源局择机出台有关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办法。剥离土壤优先用于旧村复垦、废弃矿山治理等补充耕地项目,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确保完成省下达任务。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上杭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六、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实行 “ 零容忍 ” 。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厉打击超审批面积、层数建房行为,大力整治违规搭盖彩钢屋顶、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或 “ 裸房 ” 行为。

各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设依法按程序组织拆除。对超审批面积或超审批层数建房、违规搭盖彩钢屋顶,责令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对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前,公安部门不予编制房屋二维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文体旅游、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的,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责任单位 : 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文体旅游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上杭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县财政按照规定对列入县级示范点规划编制经费及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探索采用 “ 政府 + 银行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农户 ” 等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金融支持。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人行上杭支行、上杭银保监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八、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按照 “ 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 ” 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制体制,完善政策体系和监督考核办法,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基层规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偏差,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并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强村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建立乡镇联合巡查机制,落实分管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发挥村级组织和村级协管员作用,责任到岗到人。实行网络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推动村级组织普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宅基地协管制度、村民住宅建设议事协商机制和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农村村民的积极性,全程参与、全程配合、全程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通过 “ 村民事、村民管 ” ,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营造良好群众氛围。

责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杭县城总体规划( 2015 年 —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之外的上杭县域农村地区,但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个别村庄对中心城区建设影响较小的可以适用本办法,具体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综〔 2021 〕 57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杭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

见(试行)附件

上杭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 闽政〔 2021 〕 2 号 ) 要求,按照 “ 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 ” 、 “ 一户一宅 ” 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制订本指导性意见: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以具有本村组户籍,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为宅基地申请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宅基地的,可予以支持

1. 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

2. 同户中兄弟姐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本村只共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的(一户多宅分户时则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3. 农村多子女户,其他子女因结婚分别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但其中一位子女须与父母在本村共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

4.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5.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 原有住宅属 D 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7.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支持

1.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

2. 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

3. 申请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农村独生子女与父母在本村有一处住宅(或宅基地),其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

5. 农村多子女户,其他子女因结婚已申请宅基地,因其中一位必须与父母在本村共有一处住房(或宅基地),该子女又以结婚等理由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6. 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7.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

申请新宅基地的;

8. 不符合 “ 一户一宅 ” 政策规定的;

9. 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10.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宅基地建住宅面积计算

根据 2022 年 5 月 27 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本意见未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 “ 一事一议 ” 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各乡镇可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本乡镇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管理政策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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