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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1 年
特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漳政办规〔2022〕13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
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激活经济发展动能,建立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 号)要求,结合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级机关注册登记的失信市场主体实行强制退出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失信市场主体是指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退出是指登记机关依职权中止符合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强制其退出市场。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突出惠民惠企、服务发展的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失信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发改、国资、人社、税务、自然资源、住建、人行、医保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的原则开展强制退出工作。
第二章 强制退出程序
第四条 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申请延续或注销登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强制退出程序前,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时的预留信息进行告知提醒,无法联系或告知后仍不履行注销义务的,通过公示系统或者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向市场主体和相关利害人发出催告通知,督促市场主体主动履行申请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所列情形且催告通知发出满三十日未主动履行申请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拟强制退出库,并进行强制退出调查。
(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法定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已办理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存在股权被冻结或质押、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存续的商标类或专利类知识产权等信息;
(二)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改、国资、人社、税务、自然资源、住建、人行、医保等部门征询市场主体是否存在在诉案件、待执行案件、立案在审案件、属失信被执行人、涉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欠缴税费或未结涉税事项、在缴或欠缴社保、拖欠工资及其他未办结劳动争议案件、在缴或欠缴医保等情形,相关单位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当于三十日内书面答复。
市场主体存在上述利害关系不明,或者相关部门对强制退出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暂缓该市场主体的强制退出。
第七条 对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拟强制退出公告。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应当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拟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方式,同时明确强制退出的后果。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终止强制退出程序。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不成立且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被采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强制退出决定,制作强制退出决定书。强制退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强制退出的事实和证据;
(三)作出强制退出决定的法律依据;
(四)强制退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强制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九条 强制退出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强制退出决定等法律文书,可依据市中级法院、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印发〈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漳中法〔2021〕8 号)邮寄送达,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方式送达,无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的,应当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上述文书采取邮寄方式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自强制退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福建市场监管智慧一体化平台操作强制退出程序,将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标注为强制退出状态。
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名称自强制退出决定起三年内第三人不得申请。
第三章 强制退出主体恢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强制退出决定,将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恢复为强制退出前状态。
(一)利害关系人提出充分理由证明强制退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且书面提请撤销强制退出申请通过审查的;
(二)强制退出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退出决定的;
(四)出现诉讼案件或市场主体清算确需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恢复强制退出前市场主体状态时,第三人已经注册使用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名称的,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再恢复原有名称。
第十四条 企业、个人申请撤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决定的,应当向做出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政府部门要求撤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决定的,应当向做出决定机关书面告知,并载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的法律义务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市场主体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在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市场主体状态由强制退出修改为申请注销。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福建市场监管智慧一体化平台进行申请,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简易注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95 号)要求,做好信息推送和反馈工作。
个体工商户被强制退出后,其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法规办理。同时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个体工商户状态由强制退出修改为申请注销。
第十六条 被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直接向被强制退出市场主体或者清算组提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负责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备案审查等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