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民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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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民规〔2022〕4 号

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宁德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寄养工作,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 号),我局制定了《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民政局

2022 年9 月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寄养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本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各县委托养育儿童的家庭寄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已经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负责所在地家庭寄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 寄养家庭申请、受理、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

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寄养家庭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并填写《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附件2)。

第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儿童福利机构选配并经寄养家庭同意,确定拟寄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为拟寄养儿童进行身体检查及综合评估,填写《儿童寄养前评估表》(附件3)、《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附件4)。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 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寄养年满八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十一条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二条  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三章 寄养家庭培训和寄养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寄养儿童寄养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并填写《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附件5),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残疾儿童日常护理、儿童心理健康、康复训练、基本医疗知识等。第十四条  经培训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附件6)。寄养协议必须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以及协议解除方式、违约责任和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中变更主要照料人。未经儿童福利机构允许,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照料寄养儿童。

第十五条  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后,寄养儿童可以到寄养家庭中寄养融合,寄养融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儿童福利机构对寄养家庭进行寄养融合期评估,并填写《寄养融合期评估表》(附件7),评估合格且双方无异议,自动转为正式寄养,寄养时间从寄养融合期第一天起计算。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寄养家庭基础培训、儿童安全养护宣教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等。

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积极配合及参加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寄养家庭培训项目以及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每半年应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

第四章 寄养儿童养育、教育、医疗和康复保障

第十七条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 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 培养寄养儿童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

(四)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 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六)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启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七) 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评估、培训、监督和指导;

(八) 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九) 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十) 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八条  寄养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在短期内不能照料寄养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五章 检查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落实宁德市民政局的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 本地区寄养家庭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 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 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 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具体组织、管理服务职责:

(一) 指导、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二) 负责寄养协议的签订,认真履行寄养协议;

(三) 根据协议规定及时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四) 负责寄养服务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寄养服务档案包括寄养家庭申请表、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儿童寄养前评估表、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家庭寄养协议书(范本)、寄养融合期评估表、家庭寄养家访记录表、寄养家庭评估表、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

(五)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 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家庭寄养评估、检查、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县(市、区)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已经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组织家访,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寄养儿童的衣食住行、养育、医疗和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按要求填写《家庭寄养家访记录表》(附件8)。

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寄养家庭评估表》(附件9)要求,至少每年对寄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做出继续寄养或变更、终止寄养结论。儿童寄养期间,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应定期填写《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附件10),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标准应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给予寄养家庭一定的劳务补贴。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养家庭不得截留、挪用或克扣。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安全养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家庭寄养突发事件是指寄养儿童发生意外死亡,意外伤害(包括走失;严重的烫伤、烧伤、摔伤;受虐待等),寄养家庭所在地区有传染性疾病爆发流行,寄养家庭中发生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事件等。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对寄养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寄养家庭限期整改,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寄养家庭应切实履行对寄养儿童的监护职责,保障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事故。

第二十九条  寄养儿童发生急、危、重症、意外事故时,寄养家庭应及时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并送医院治疗,同时告知寄养儿童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共商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对事件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十一条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 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二) 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品行不符合寄养家庭应具备条件的;

(三) 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四) 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寄养家庭条件的;

(五)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 寄养家庭挪用或克扣寄养儿童供养费用的;

(七) 寄养家庭不履行家庭寄养相关规定和寄养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 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二)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 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三十六条  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寄养期间,寄养家庭如果愿意收养寄养儿童,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向收养人提供被送养人材料并协助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关系自然解除。

第三十七条  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5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寄养家庭申请表

2. 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

3. 儿童寄养前评估表

4.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

5. 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

6. 家庭寄养协议书(范本)

7. 寄养融合期评估表

8. 家庭寄养家访记录表

9. 寄养家庭评估表

10. 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

11.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附件1

寄养家庭申请表

申请人(主要照料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身份证件号 家庭月收入

是否有共同生

1 寸照片

活的 6 周岁以

经验

下孩子

文化程度 职业

住房面积 家庭常住人口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

与申请人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职业 工作单位

关系

其他情况

申请家庭寄养的原因

年龄:

性别:

人数:

能接受寄养儿童情况

残疾程度:

其他:

家庭成员是否一致同意申请

(须家庭成员全部签字)是否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精神疾病

有无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

(例如:家庭宗教信仰等)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申请人签名 签名: (按手印)

年 月 日

□ 符合申请条件 □ 不符合申请条件

评估小组意见

评估人签名:

年 月 日家庭寄养申请需提供的材料: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学历证明、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 证明、主要照料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年内体检报告。附件2

寄养家庭情况考察表主要照料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家庭详细住址: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问题设置 评估方式 评分标准

得分

您的年龄属于:

50 周岁以下的,得3 分 50 周岁以上(含50 周岁)的, 得1 分

(1)50 周岁以下

查阅资料

(2)50 周岁以上

身体健康,得 3 分

身体健康状况 您的健康状况?

身体基本健康,得 1 分

您的文化教育程度

是:

高中以上,得3 分

查阅资料

高中以下(含高中,得1 分

是妻子和丈夫,得3 分 是妻子,得2 分 是丈夫,得1 分

主要照顾孩子的人一、主要照料 人基本情况

面谈

员为?(18 分)

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且有 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的,得3 分

您的照料能力和经

有育儿经历和育儿技能,但无 康复或护理专业知识的,得2 分

验是?

面谈、实地调查

只有育儿经历或者只有育儿技 能的,得1 分

您对家庭寄养、孤

很了解,得3 分

一般了解,得1 分

不了解,得0 分

(1)很了解

(2)一般了解 (3)不了解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问题设置 评估方式 评分标准

得分

奉献爱心,得 4 分

喜爱孩子,得 3 分

寄养动机 您选择寄养的主要 理由是什么? 面谈、实地调查

为自己的孩子找个伴,得 0 分

解决就业,得 0 分

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 活有详细预估,有充足的思想 准备,得3 分 对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后的生 活有一定的预估,思想准备一 般,得1 分

您对开展寄养工作 的心理准备程度 是? 面谈

心理准备程度

通过您和孩子的共二、寄养意愿 和准备

到社区普通学校就读,得2 分

学会生活自理,得1 分

收养,得1 分;

对儿童将来的设想

校就读 无设想,得0 分

(2)学会生活自理 (本项得分可累计,但最高不

(3)收养 超过4 分)

(4)无设想

如遇与照顾孩子有

配偶,得3 分

冲突时,有哪些人

父母,得1 分

应急安排 可暂时委托照顾? 面谈、实地调查 成年子女,得1 分

(1)配偶

(本项得分不累计,如有多个

(2)父母

委托人,取分值最高的一个)

(3)成年子女

您的家庭(常住)

成员健康状况如

身体健康得 4 分

面谈、实地调查

身体基本健康得 2 分三、家庭成

您的家庭成员关系员状况

如何?

面谈、实地调查 融洽得3 分

一般得 1 分

面谈、查阅资

无子女,得3 分

料、实地调查

大于18 周岁,得3 分

14-18 周岁,得2 分

7-13 周岁,得1 分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问题设置 评估方式 评分标准

得分

多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得

4 分

面谈、查阅资

有1 人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得

料、实地调查

2 分

育等专业知识背

家庭成员无相关专业知识,得

景?

0 分

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得

目前居住的人均住房

面谈、查阅资

5 分

面积(寄养儿童入住

料、实地调查

达到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得

后)

3 分

寄养儿童是否有单

独的房间?(仅限

生活能自理的儿童)

面谈、查阅资

有单独的房间:得3 分

居住安排

料、实地调查

无单独的房间 :得0 分

(1) 有单独的房

间。

(2)无单独的房间

您家庭的水电气是

齐全,得3 分;四、家庭环

水、电、气 否齐全?

面谈、实地调查

不齐全,每少一项在3 分的基

(1)齐全(31 分)

础上扣除1 分

(2)不齐全

住房环境 (1)安静 实地调查 安静,得2 分;

(2)嘈杂 嘈杂,得0 分

(1)有户外活动空

居住环境 间 实地调查 有户外活动空间,得2 分;

(2)无户外活动空 无户外活动空间,得0 分

您家庭是否有通讯

设施?

通讯设施 (1)电话 面谈、实地调查 有一项就得1 分,最高3 分

(2)移动设备

(3)网络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问题设置 评估方式 评分标准

得分

好,得3 分

面谈、实地调查

一般,得1分差,

得0 分

温馨,得5 分

面谈、实地调查

一般,得1 分

沉闷,得0 分

有且空间宽敞,得3 分

实地调查

有但空间狭小,得2 分

无,得0 分

面谈 接受,得2 分

不接受,得0 分

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且超过2

倍,得6 分

面谈、查阅资

人均月收入 您的家庭人均月收

当地中等水平以上,不超过2

状况

料、实地调查

入是?(6 分)

倍,得3 分

当地中等水平,得1 分

您出行交通是否方

交通状况 便: 面谈、实地调查 方便,得3 分

(1)方便 不方便,得0 分

(2)不方便

家庭离学校远近:

学校 (1)较近 面谈、实地调查 较近,得3 分

较远,得1 分

(2)较远

家庭离医院远近:

面谈、实地调查 较近,得3 分

医院 (1) 较近六、社区环境

较远,得1 分(17 分)

寄养家庭 您家周围是否已有 面谈、实地调查 有,得2 分

寄养家庭: 没有,得0 分

家庭与邻居关系如

与邻里关系 何: 面谈、实地调查 互帮互助,得4 分

(1)互帮互助 和睦友善,得2 分

(2)和睦友善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问题设置 评估方式 评分标准

得分

无障碍通道或设施 社区是否有无障碍

面谈、实地调查有,得2 分

无,得0 分

(1)有

(2)无总分

综合意见:

□适宜家庭寄养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附件3

儿童寄养前评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入院日期 现有诊断

体重(k g ) 身高( cm ) 头围( cm )

胸围( cm ) 足长( cm ) 牙齿数

健康评估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教育评估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康复评估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养育评估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心理行为发展

评估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寄养重点

□同意寄养儿童对寄养的意见 (年满 8 周岁、具有 正常认知的儿童)

□不同意寄养

综合意见:评估意见

□ 适宜家庭寄养 □ 不适宜家庭寄养

评估组长签名: 评估日期:附件4

寄养期儿童需求评估表

甲部:基本资料档案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残疾类型 评估年期 评估人员

进院日期 入家时间

乙部:评估资料 丙部:目标、计划/追踪修订项目 状况 目标、行动计划 追踪修订

追踪修订:

□良好 □一般 □较差

□其它:

2. 营养:□营养过剩 □正常 □营养不良

3. 睡眠:□好 □一般 □不良 □极差

行动计划:

4. 饮食:□好 □一般 □不良 □极差

5. 儿科疾病:□否 □是: (疾病名称)

6. 目前所需要医疗建议(可多选:

□儿童保健 □预防接种(一)

□医院就诊健康

□其它:评 估

7. 目前所需要护理方式(可多选:

□常规护理 □术后护理

□护理指导 □其它:

评估人签名:

追踪修订:

□是 □否

2. 如需康复,则进行:

□GMFCS 分级:□Ⅰ □Ⅱ □Ⅲ □Ⅳ □Ⅴ

□MACS 分级: □Ⅰ □Ⅱ □Ⅲ □Ⅳ □Ⅴ

行动计划:

□家庭康复 □医院康复 □其他(二)

4. 康复辅具需求:康复

□是 □否

5. 环境改造需求:

□是 □否

6. 康复效果:

□退后 □维持 □有效 □显效

评估人签名:

追踪修订:

行动计划:

2. 教育安置:教育

□婴幼儿早教评 估

□学前教育

□社区就读: □幼儿园 □中小学 □普通高

中 □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本科

高校 □特殊教育学校

□职业技能培训:

□特长培训:

3. 教育效果:

□退后 □维持 □有效 □显效

评估人签名:

介入目标: 追踪修订:

□与主要照料人建立依恋关系

□与家庭其他成员建立依恋关系

□无依恋

2. 人际社交:

a. 朋辈:□亲近 □疏离 □回避备

行动计划:

注:

b. 家人:□亲近 □疏离 □回避备

注:

3. 情绪:□正常 □焦虑 □忧郁(四)

□恐惧 □暴躁心理

备注:行为

4. 沟通能力:发展

a. □无沟通评估

b. □有沟通:□语言交流

□肢体语言

备注:

5. 行为:□正常

□不良行为:

□异常行为:

评估人签名:

追踪修订:

□寄养再安置

□收养:□国内 □国外(五)

□机构内养育安置

□成年安置变更

行动计划:评 估

评估人签名:

综合意见:评估

□ 不适宜家庭寄养小结

评估日期:附件5

寄养家庭培训情况登记表

序 号 培训日期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培训人签名 备 注附件6

家庭寄养协议书(范本)

甲方: (儿童福利机构)

地址: 电话:

乙方 : (主要照料人)

地址/邮编: 电话/手机:

为让孤残儿童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真正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关爱和照料,促进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 号)、《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甲方监护的儿童 (男/女, 年月

日出生)委托乙方在乙方家庭中养育,共同生活。

二、 乙方承认家庭寄养期间不改变甲方对寄养儿童的监护关系,乙方与寄养儿童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但甲方同意在寄养期间将寄养儿童委托给乙方监护。

三、 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法维护并代为行使18 周岁以下寄养儿童的合法权利。有权督促乙方执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宁德市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 有权了解乙方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家庭成员关系和邻里关系等;

(三) 在乙方不按协议履行寄养义务,或家庭成员有歧视、虐待、遗弃甚至伤害寄养儿童行为时,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寄养关系;

(四) 负责建立与随时补充寄养儿童的档案,包括申请寄养服务的家庭的最终评估、审核、确定等资料,确保寄养关系的确立符合规定;

(五) 定期或不定期派工作人员了解寄养儿童在乙方家庭的生活情况,并对乙方家庭寄养情况进行评估,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六) 为寄养儿童提供回院探访、体检及寄养服务训练计划等服务;

(七) 对有需要的家庭进行有关照顾孤残儿童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协助解决寄养家庭在寄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八) 根据乙方的要求,为患急、危、重症的寄养儿童提供医疗支持,协助乙方做好寄养儿童的免疫接种工作;

(九) 为乙方提供寄养儿童在甲方生活时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情况;

(十) 及时向乙方发放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 元/(人/月)。如本地对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甲方可依此调整养育费用补贴;

(十一) 如乙方有意收养寄养儿童,在乙方书面申请并获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时,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收养手续,自收养登记完毕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十二) 负责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因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

(十三) 乙方送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

(十四) 在履约期间,每年对寄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作为年终寄养家庭寄养服务绩效评估依据。

五、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有申请寄养和解除寄养关系的自由。如需要解除寄养关系,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以便甲方重新安排寄养儿童生活、学习等事宜;

(二) 有权向甲方了解寄养儿童在甲方生活时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情况;

(三) 应如实向甲方提供其家庭情况:包括居住条件、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之间关系、邻里关系、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及其申请寄养的原因和全体家庭成员的态度等;

(四) 尊重寄养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寄养儿童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促进寄养儿童德、能、情、智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 切实履行甲方委托的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的监护职责,保障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如因监护不力而造成寄养儿童人身伤害、被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提供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包括:饮食、睡眠、情绪变化、身体发育、病史、人际交往等情况;

(七) 对适龄并具有就读能力的寄养儿童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接受学前和义务教育,每学期末将被寄养儿童在校(园)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品德情况的原始记录资料提供给甲方;

(八) 为残疾的寄养儿童提供适宜的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

(九) 寄养儿童患普通病症时,要及时进行医治。寄养儿童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患儿送回院住院;发生急、危、重症、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拨打120 急救电话并送医院抢救住院,同时告知甲方,共商处理措施;

(十) 变更主要照料人应经甲方同意 ,双方应 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主要照料人工作、联系方式及寄养家庭住址和其它影响寄养关系的条件发生变化时,乙方应提前一周报告甲方;

(十一) 对甲方调查了解寄养家庭情况、探访寄养儿童、组织寄养儿童回甲方探访或常规体检时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十二) 应积极参加甲方提供的寄养服务培训;

(十三) 对甲方开展的寄养儿童辅导服务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十四) 应对寄养儿童个人资料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利用寄养儿童进行宣传、接受媒体采访或任何目的的募捐活动等;

(十五) 不得挪用、克扣、挤占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记录日常费用的开支以备检查。

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协议:

(一) 寄养家庭与寄养儿童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 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遗弃等伤害寄养儿童行为的;

(三) 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品行不符合寄养家庭应具备条件的;

(四) 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寄养条件的;

(五)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 寄养家庭经核实挪用、克扣、挤占寄养儿童养育费用的;

(七) 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八) 寄养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寄养家庭应具备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寄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九) 出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共同认可时。

七、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

(一) 虐待、歧视寄养儿童的;

(二) 借寄养名义拐卖寄养儿童的;

(三) 教唆寄养儿童违法犯罪的;

(四) 因失职导致寄养儿童失踪或死亡的;

(五) 已经解除寄养关系,但拒不交回寄养儿童的;

(六) 对寄养儿童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体现。

九、 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 自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签字后正式生效,寄养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为寄养融合期),如寄养融合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转为正式寄养。

2.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变更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名)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7

寄养融合期评估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儿童姓名:

寄养融合起始时间:

评估意见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情况描述

(30 日) (60 日)

饮食

□适应良好

睡眠

□一般适应

娱乐及活动

□不适应

情绪

□适应良好

□一般适应

对寄养工作的配合

□不适应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3 依恋发展

□喜欢相处

□一般相处

□生疏

□回避

教育

□支持

医疗

□一般支持

康复

□不支持

邻里儿童意愿

寄养家庭意见

(30日) □继续融合 □终止融合评估意见

(60日) □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 □不建立正式的寄养关系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机构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附件8

家庭寄养家访记录表

被访家长

签名家访目的:

存在问题:

相关对策:

其他需说明问题:

附件9

寄庭评估表

主要照料人姓名: 儿童姓名: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备注

做好儿童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

患(4 分) 人身安全(6 分)

儿童无意外人身伤害发生(2 分)

接纳儿童残疾及行为(2 分)

了解并尊重儿童的性格及爱好(3 分)

儿童权益保护

视儿童为家庭成员,与亲生子女相同对待,可参与

尊重儿童(12 分)

(22 分)

家庭决策(4 分)

未出现殴打、虐待儿童现象(1 分)

不泄露儿童个人资料,保护儿童隐私(2 分)

合理管理和使用寄养经费(2 分)

寄养经费保障(4 分)

不得挪用寄养经费(2 分)

做好儿童日常照料(2 分)

提供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3 分)

提供儿童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儿童有独自的生活

用具用品(3 分)

生活照料(15 分)

重视儿童饮食习惯培养,饮食符合营养要求,儿童

营养状况良好(3 分)

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2 分)

帮助儿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2 分)

对患病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及时将病情上报机构(2

分)

儿童需求的满

遵照医嘱按时按量给儿童服药(2 分)

足(48 分)

医疗护理(9 分)

对患病儿童认真照料和护理,详细记录病情,及时

向机构反馈(3 分)

积极配合机构给予儿童的其他医疗安排(2 分)

按照康复医师的要求进行康复训练,方法得当(1 分)

配合康复医师的家庭指导和评估工作(2 分)

就训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康复医师反馈(2

康复训练(7 分)

分)

康复训练效果明显,经康复医师评估有一定进步(2

分)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备注

配合机构安排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提

供教育及学习环境(1 分)

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儿童的学校教

育(2 分)

教育(8 分)

辅导儿童功课,培养儿童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

(2 分)

引导儿童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及思想道德观念(3 分)

与儿童积极沟通,及时了解儿童心理需求(3 分)

善于发现儿童优点,鼓励儿童并培养其自信心(3 分) 心理发展(9 分)

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亲子依恋(3 分)

定期反映儿童的成长状况(4 分)

寄养情况反馈(6 分)

及时告知家庭变更情况(2 分)

培训(2 分) 积极参与家庭寄养的相关培训(2 分)

遵守家庭寄养相关规章制度(1 分)

对寄养工作的

配合(18 分)

相关工作协作(10

主动与机构人员一道解决儿童成长问题,并协助相

分)

应改进措施的落实(3 分)

正确认识机构指导意见,并采取积极态度改进(3 分)

配合机构做好儿童的送养工作(1 分)

积极参加机构组织的应急事件演练(2 分)

应急能力储备(6 分)

应急处理能力

(12 分)

实际应对能力(6 分)

应对及时有效,儿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4 分)总分

□合格,继续寄养 □基本合格,需改进 □不合格,终止寄养

改进期第1 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评估

改进期第 2 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意见

改进期第 3 月: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注1: 对于不适用指标,其评价得分换算公式如下:

评价得分

注2: 评估得分≥80 的为合格;评估得分70~79 的为基本合格;评估得分<70 分的为不合格。附件10

寄养儿童成长记录表

记录(主要照料人)签名: 年 度:

出生儿童姓名 性 别

日期

成长训练 (康复、认知、语言、社交、记录时段 身体 发育 情感 社交 语言 认知 思维等

学习等)

7 岁以下儿童每季度记录一次,7 岁以上儿童每半年记录一次;记录要求:

每年12 月31 日前交福利院存档附件11

寄养家庭终结评估表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主要照料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寄养起始日期 寄养终止日期

寄养终结原因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寄养过程描述

评估人签名: 评估日期:

综合意见:评估小结

□ 适宜继续寄养 □ 不适宜继续寄养

评估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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