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漳招管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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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文件

漳招管规〔2022〕6 号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州招商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2022年第2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漳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9 月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解决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决策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统筹安排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等。开发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挂靠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等工作。

开发区住房保障办可聘请或委托第三方作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包括租赁合同签订、租金费用收缴及结算、房屋入住及退出验收、房屋维修维护及档案管理,选聘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规划建设局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法制办、人事劳动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主申请人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

(三)在开发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 平方米;

(四)主申请人在开发区工作且在漳州市缴交社会保险;

(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且年满30 周岁以上的个人(新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

(一)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

(二)属于中等偏下收入个人(中等偏下收入个人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

(三)在开发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四)在开发区工作且在漳州市缴交社会保险;

(五)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个人的年收入认定标准,由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根据漳州市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经人事劳动局认定属按规定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开发区工作的市级(含)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省、市政府特别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及户籍条件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指来区就业的非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属于中等偏下收入个人或家庭;

(二)在开发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三)主申请人在开发区工作且连续在漳州市缴交社会保险满3 年以上;

(四)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一定的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有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开发区已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在开发区已享受其他政府购房补贴、住房租金补助等。

第十条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及保障范围可由开发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 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包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非同一户口簿内的申请家庭中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单独提出申请。夫妻双方均为外来务工人员,以夫妻双方为共同申请人;仅有一方为外来务工人员,以个人为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外来务工人员夫妻双方均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有就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学历情况等条件进行预审,并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申请的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并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受理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受理当月前12 个月的工资收入材料;无就业单位的,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五)申请人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

(六)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未提供住房的说明、社会保险缴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新就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生还需提供院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受理部门要求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需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向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对于有提供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申请人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自行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适时配租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向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报备。

第十四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一)开发区住房保障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必要时,开发区住房保障办可提请开发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核准其承租资格,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 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应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经核准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开发区住房保障办进行轮候配租。必要时开发区住房保障办可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等情况每隔一定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抽签选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即与开发区住房保障办签订并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对本次选房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选房配租。在下一轮选房之前,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无论是否变化,均应主动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未主动说明的,视同放弃申请。

鼓励取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承租人应在选房前向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提交经合租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合租人员安排由所在用人单位在申请时提交名单。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漳州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自选房之日起2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漳州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租赁期为3 年。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并按所承租房屋一年的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规划建设局所承租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单价的50%确定,具体由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按规定予以公布。租金标准有调整的,从次月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未作调整的,按原租金标准执行。

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不变,续签合同的租金按续签时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服务等费用。拖欠租金和有关费用的,由相关经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开发区获得其他房产的,或收入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不在开发区继续工作、居住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住房保障办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详细记载申请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住房保障办有权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及承租过程中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在监督核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件,在至少1 名成年家庭成员或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经核查,租赁期间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退出。腾退时间不得超过3 个月,腾退期间,按合同租金标准的3 倍计租。

第二十九条 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它行为规范的指导、监督、记录、劝告并定期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报告的职责。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核实后,承租人确实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提请开发区住房保障办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维持承租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各项公共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公共部位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等分摊的相关费用,以及未配租房源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等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有权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转让、出借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 个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3 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且拒不按要求的期限改正的。

合同期满、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承租人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住房的,自应腾退住房之日起按3倍合同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公告通报、将承租人纳入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惩戒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可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扣划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帐户。

第三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等方式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永久性取消其享受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资格;对出具虚假材料的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未正确履行审核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7年4 月14 日印发的《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招管字〔2017〕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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