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规〔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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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办规〔 2022 〕 7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按照水利部等 7 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 2021 〕39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21 〕 38 号)和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退出类水电站完成清退工作的通知》(南水农电〔 2022 〕 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主要内容,通过退出老旧等部分水电站的方式,引导农村水电站走向管理规范、经济合理的绿色小水电站。

二、任务目标

1. 经水电站清理整治综合评估列为退出类的水电站应于2022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退出(详见附件 2 );

2. 其他无法整改应退出的水电站应于 2022 年底前完成退出(详见附件 2 );

3. 鼓励装机容量在 100 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在 2022 年底前完成退出(详见附件 3 )。

三、工作步骤

为确保清理整治任务完成,根据退出电站目标任务要求,成立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及乡镇指导组,制定各阶段工作任务和退出电站补偿标准等,推进工作开展。

(一)宣传动员

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动员会议、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加大退出电站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梳理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抓好抓细抓实电站退出工作。

(二)合同(协议)签订

根据责任分工,各乡(镇)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完成对退出电站合同协议签订,确保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前落实电站发电设备设施、发电厂房等拆除、安全退出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三)设施设备拆除

一是 有关乡镇指导组在与水电站签订电站退出合同(协议)后,对退出电站拆除前的发电设施进行确认。 二是 退出电站业主应按规定时间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及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并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同时按要求及时封堵取水口,拆除拦河坝、压力管道、水轮发电机组、发电厂房等发电设施设备。若所在地人民政府认为发电厂房、拦河坝、引水渠道等具有其他用途,报乡镇指导组审定同意后,电站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责任。对于停运多年(休眠)的水电站,给予相应的拆除费用补助;对于装机容量 100 千瓦以下的在运行水电站退出,按省市补助标准拨付。

(四)电站生态修复阶段

一是 按水电站清理整治“一站一策”编制要求,由设计单位编制电站生态修复方案,由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电站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电站拆除工作和生态修复事宜。 二是 退出水电站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拦河坝拆除,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通过修建生态泄放设施、复绿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水土流失等造成不利影响。

(五)全面验收销号阶段

由区水利局会同区发改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延平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水电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真正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四、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 一是成立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 1 ),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水利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水电站退出工作、适时召开联席协调会,落实退出小水电的补助资金、指导电站设施拆除、生态修复、注销电站营业执照、取水许可及联网账户等。二是成立乡镇指导组,由各退出电站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挂包村领导、水利站工作人员、村主干等组成,主要负责协调退出电站的合同协议签订、督促电站发电设施设备拆除、资金补偿、安全退出、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推进。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工作时间节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强化指导监督审核,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区退出电站在2022 年 11 月 1 日前有序退出。

区发改科技局: 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核查水电站立项审批(核准)情况,并督促指导整改。

区工信局: 负责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暂缓结算电费、办理水电站解网及本部门相关业务。

区财政局: 统筹安排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核查水电站用地手续,是否涉及生态红线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区水利局: 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情况,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区林业局: 负责核查水电站林地手续,是否属于生态红线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延平生态环境局: 依法查处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违法行为,负责核查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延平供电公司: 对列入退出类水电站,按区有关部门审定的退出电站清单和时限,实施解网解列,不再与其结算电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督促落实、确保水电站按要求时序退出。

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确保水电站整改退出到位。

(三)强力依法整治。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认真执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查处不依法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行为,运用法治手段切实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依法停用并组织拆除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用地、林地等要求无法完成整改、不执行生态下泄的水电站;要合理统筹考虑水电站清理整治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附件: 1. 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2. 延平区停运多年(休眠)水电站退出任务清单

3. 南平市延平装机容量 100kW 以下电站退出任务清单附件 1

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区水电站退出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延平区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叶文平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 郑龙才 区政府副区长

廖轶斌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廖江翔 区发改科技局局长

官昌 俤 区水利局局长

陈剑平 延平生态环境局局长

吴春生 区财政局局长

陈弟仔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建华 区林业局局长

陈钰林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林礼青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志平 区工信局副局长

李金松 延平供电公司总经理

周达强 大横镇镇长

刘转博 王台镇镇长

白硕平 茫荡镇镇长

詹泉照 西芹镇镇长

胡奕斌 炉下镇镇长

陈家官 塔前镇镇长

郑 毅 太平镇镇长

王 伟 赤门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水利局,由陈桂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延平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2

延平区停运多年(休眠)水电站退出任务清单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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