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办规〔2022〕9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平市建阳区农业信贷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将《南平市建阳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农业信
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探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2021〕114 号)文件精神,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解决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促进我区农业农村发展,加快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决定成立南平市建阳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拟用南平市建阳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并就公司成立相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区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一)注册资本金构成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 号)及《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 号)要求,设区市市区范围成立区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为此我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构成为:除省财政下达至我区林业集团补助资金800 万元外,由建阳林业集团筹资1200 万元。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保证金的10 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公司资本金用于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农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经费。农担公司根据经营规模大小按比例适时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确保农担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为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为其他涉农信贷提供担保业务。
(三)机构设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农担公司和现有的福建省建阳鑫森林业担保有限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运转经费从公司资本金列支。
二、农业担保业务
(一)责任风险分担
担保贷款业务债务人如确实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公司与合作银行双方按0.8:0.2 比例共担风险。即公司承担贷款本息80%,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息20%风险损失。
(二)贷款利率
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根据央行公布最新一年期LPR 利率上下浮动,由承贷银行与担保方自行商定。
三、风险管控
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单笔和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实行上限控制,农牧渔业专业大户单户担保贷款额度最高5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 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单笔不超过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金融办、人行、银监等部门每年对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南平市建阳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管理方案
南平市建阳区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办〔2018〕1 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及《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0〕4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能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案。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对风险。成立建阳区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拟用南平市建阳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由林业集团出资2000 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800 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财政性资金;农担公司是辖区内管理农业信贷担保资本金、农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政策性涉农贷款担保的指定机构:合作银行是指与农担公司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区委、区政府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遵循“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引导和推动金融资金更多投向乡村产业振兴,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强做大,推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林地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第六条 农担公司在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向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 农担公司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合作银行按不高于保证金的10 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公司资本金用于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以及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公司正常运转经费。农担公司根据经营规模大小按比例适时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确保农担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针对农村实际,要充分盘活农民财产和收益权,进一步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的开展以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集体用地使用权、设施农业、林权、农村宅基地、预期农产品收益权、农村房屋两权、自然人信用担保、公司信用等级、合法股权、大型农机具及车辆质押等多种抵押担保方式,解决农户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第九条 申请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法定年龄在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5 周岁(含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经济纠纷,生产地在建阳区境内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 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 符合承贷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切实增强区政府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单笔和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实行上限控制,即农牧渔业专业大户单户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50 万元,根据信用评定情况,贷款期限不超过3 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贷款期限可根据生产周期和信用评定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 年;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单笔不超过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
(一) 担保贷款申请。担保贷款对象向合作银行提交申请办理担保贷款材料;
(二) 担保贷款审核。贷款业务的资料审核由合作银行根据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初审意见报农担公司复审,确认担保贷款对象的身份和担保额度;
(三) 签订合同。对合作银行同意放贷、农担公司同意担保的客户,合作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主体与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同时由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
(四) 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在收到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合作银行向农担公司送交同意放款通知。
第十二条 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由承贷银行与担保方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农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为涉农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涉农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暂停办理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并书面告知农担公司。对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双方按0.8:0.2 比例共担风险.即农担公司承担贷款本息80%;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息20%的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确认各方职责如下:
(一)公司职责
1. 规划涉农小额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 管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资本金,农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确保涉农小额资本金账户余额与涉农小额贷款余额相匹配;
3. 按规定为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4. 参与涉农小额担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5. 按规定承担涉农担保小额不良贷款本息的80%担保责任;
6. 甄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经营损失,按照《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9〕19 号)文件规定,启动担保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程序。
(二)合作银行职责
1. 对农户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办理贷款、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
2. 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相关担保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3. 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20%时,应及时停止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并按规定承担涉农担保小额不良贷款本息20%风险损失责任;
4. 对涉农小额担保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 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 建立健全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第四章 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林业局、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每年应对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林业集团负责解释,有效期5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