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教育局仓山区财政局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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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 文件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仓教〔2022〕176 号

仓山区教育局仓山区财政局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名义联合印发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仓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仓教〔2017〕61号)、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仓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仓教 〔 2019 〕 96号)两份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仓山区财政局仓山区教育局

2022年8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 2022年8月30日

附件

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教育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应对三孩生育政策带来的新需求,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构建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8)3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闽财教〔2018〕41号)、 《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榕教综(2019)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我区第一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新一轮《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努力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积极应对因生育新政策及我区新区建设带来的新需求和新问题,构建公平公正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

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指:通过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接受政府最高限价,并在最高限价范围内以协议约定收费标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园“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

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指:具有办学资质,幼儿园保教费不高于当地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普通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园“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

三 、购买服务

(一)承接主体

经自愿申报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为政府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承接主体。

生均公用经费的承接主体扩大到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

(二)最高限价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月保教费的最高限价控制在我区同级别财政核拨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

(三)购买机制

采取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自愿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

(四)购买服务资金

完善政府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经费投入机制,按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师工资、业务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

1.定额奖补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定额补助标准,以实际在园幼儿数为单位进行补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四个等级幼儿园的定额补助标准依次为:省示范园450元/月·生、市示范园400元/月·生、区示范园350元/月·生、普通园250元/月·生。

2.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参照公办园的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600元/生/年。

3.项目奖补

(1)保安补助: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学校安全的重视,按每园每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安人员专项补助,为区属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配备至少2名的保安人员。

(2)教师工资补助:为降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普惠于民,按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班级数,每年每班2万元的标准给予专任教师专项工资补助。(幼儿园必须按文件要求聘请符合条件的幼儿教师,并做好教师的管理工作)。

(3)质量提升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优质普惠的幼儿园,争创省、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为群众提供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实施示范园等级提升奖励制度。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凡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配套奖励15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在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配套奖励8万元;被评为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区级财政奖励5万元。

4.奖补资金财政分担比例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额补助按市财政补助

50%,区财政补助50%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扣除省级补助后)按市财政补助50%,区财政补助50%承担;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5.非财政补助公办性质幼儿园的奖补政策

进行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及其他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补助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在我区内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公办园,日常规范、招生工作、教学教研等方面实行属地管理的,其收费标准、享受奖补资金的标准参照相同示范等级的辖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执行。其中分担比例为定额补助按市财政补助50%,区财政补助50%承担;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扣除省级补助后)由区财政承担,项目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不在我区内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非财政补助的公办性质幼儿园,不享受我区的奖补政策。

四 、申报要求

(一)依法办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并办理法人登记,持有合格的各类证照,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规范管理。 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财务制度、人事制度、评聘考核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三)质量合格。 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水平。

(四)合理收费。 根据办园成本合理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四个等级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的月保教费在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以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标准并依法报备,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

(五)合法经营。 合理设置财务岗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保证其真实、完整,并定期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合法经营,不存在经营权或管理权纠纷,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 认定程序

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

(一)申报: 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申请报告、 《仓山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区教育局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料复核、综合评审通过后,园方签署《仓山区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

(二)认定: 区教育局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抄送区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及市教育局备案。

(三)公告: 区教育局每年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普惠幼儿园的名称、地址、电话、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六、 资金申报流程

政府购买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奖补资金按学期下拨。

(一)定额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每学期开学后20天内向区教育局提交资金申请;区教育局、区财政局于每学期开学后60天内核实确认后填报《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服务定额补助资金申报表》提交给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相关申报材料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报批后下达市级普惠园补助资金,区教育局根据相关审批材料将市、区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一同拨付至幼儿园。

(二)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根据奖补的具体内容,在相应的时间节点,由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七、管理与监督

(一)奖补资金管理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政府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补助经费作为保育保教费的补充,主要用于购置设备、教玩具、校舍修缮等支出。不得用于举办者回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

2.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普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对奖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幼儿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出机制

1. 责令退出。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以下情形拒不整改的 ,教育局有权责令该园退出普惠园行列,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奖励扶持。

① 办园行为不规范,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严重损

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② 保教质量严重下滑,情况严重或整改不力的;

③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⑤弄虚作假,经举报核实的;

⑥未经区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

经营;

⑦ 出 现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问题的 ;

⑧ 恶 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

2.自愿退出。 经认定的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性行列的,须提前一学年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原则上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途退出。

(三)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违规使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 附则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两年。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仓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仓教〔2017〕61号)、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仓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仓山区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仓教(2019)96号)两份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按本文件执行。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仓山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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