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住建〔2022〕5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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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住建〔2022〕55 号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闽建村函〔202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 年8 月22 日

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根据《福建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宁县域范围内,凡持有县住建局颁发的《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标准,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从业等情况,实施积分和评价管理。后期农村建筑工匠积分视情纳入泰宁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系统,作为村民选择工匠的依据。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及信息录入工作。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凭有效培训证书在县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依照相关要求与建房农户签订施工合同。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自愿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农村建筑工匠可凭《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一)至县住建局进行积分录入。《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须由建房户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 分,并根据《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二)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 分到89 分为“三星”,70 分到79 分为“二星”,60-69 分为“一星”。

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各乡镇在积分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各乡镇应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及各乡镇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免费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所在乡镇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积分评价信息,引导建房农户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2、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3、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表

4、泰宁县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附件1: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签名:

日 期:附件2:

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二、扣分条款附件3:

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表

工匠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不良行为

记录

处置情况

备注

附件4:

泰宁县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参考样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农村低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2.建房规模: 层, 总建筑面积 m ² ;结构形式(在  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

他 。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  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  地基基础:  主体结构:  电气管线:  给排水管道:  化粪池工程:  其他 。

2 承包方式(在  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 包工包料;

 包清工;  部分承包;  其他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

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 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  中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 元);(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 (大写)

( ¥ 元);

 其他付款方式: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村的竹、本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消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  中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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