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住建〔2022〕55 号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建立信用奖惩制度,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闽建村函〔202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 年8 月22 日
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促进农村建筑工匠提升综合业务素质和建造水平,根据《福建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宁县域范围内,凡持有县住建局颁发的《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其积分和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建立统一的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和评价标准,根据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从业等情况,实施积分和评价管理。后期农村建筑工匠积分视情纳入泰宁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系统,作为村民选择工匠的依据。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建筑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管理及信息录入工作。
第六条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凭有效培训证书在县域范围内承接业务,并依照相关要求与建房农户签订施工合同。
第七条 实施建房户满意度自愿评价制度。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农村建筑工匠可凭《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附件一)至县住建局进行积分录入。《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须由建房户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农村建筑工匠积分基础分80 分,并根据《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附件二)动态调整。
根据积分情况自动确定农村建筑工匠星级评价,累计积分90分以上为“四星”,80 分到89 分为“三星”,70 分到79 分为“二星”,60-69 分为“一星”。
积分评价周期为二年,即每个农村建筑工匠除基础分以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二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各乡镇在积分基础信息采集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条 农村建筑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各乡镇应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及各乡镇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免费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星级为“一星”的农村建筑工匠。所在乡镇应当及时提醒其参与教育培训。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二星”以下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农村建筑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建筑工匠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建房农户公布建筑工匠名单及积分评价信息,引导建房农户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 9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2、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3、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表
4、泰宁县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附件1:
建房户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签名:
日 期:附件2:
泰宁县农村建筑工匠积分标准
一、加分条款
二、扣分条款附件3:
不良行为记录及取消登记情况表
工匠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不良行为
记录
处置情况
备注
附件4:
泰宁县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施工合同
(参考样本)
发包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承包人:
(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填写以下内容)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为农村建筑工匠的填写以下内容)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农村低层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建房地点:2.建房规模: 层, 总建筑面积 m ² ;结构形式(在 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结构:□其
他 。
3.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承担以下内容的施工(在 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 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化粪池工程: 其他 。
2 承包方式(在 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包工包料;
包清工; 部分承包; 其他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附件预算清单中注明由发包人提供
的外,均由承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 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 ¥ 元),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 中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 ¥ 元);(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5)地上三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大写)
( ¥ 元);
(6)竣工结算完成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 (大写)
( ¥ 元);
其他付款方式: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除就地取村的竹、本等材料外,应当有生产合格证。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年,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消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承包人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 中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 承包人执 份。
附件:预算清单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