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寿政办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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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政办规〔2022〕4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宁2022 年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相关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寿宁县2022 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2022 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 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3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寿宁县2022 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在重点落实水稻等粮食作物生产托管的同时,持续向食用菌社会化服务,向果树、茶叶、蔬菜、食用菌、水产养殖等特色经济作物延伸,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项目的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粮食作物和关键环节

重点围绕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和果、茶、菜、菌等特色经济作物生产,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提高补助比例,可将关键薄弱环节与较为成熟的其他环节结合在一起 “ 捆绑 ” 支持。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地区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的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单环节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 家。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是 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三是 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四是 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五是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的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

(四)补助标准和方式

2022 年下达补助金额:125 万元。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1.25 万亩,社会化服务时间从2022 年1 月起算。

1.补助标准

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 元。

服务主体为小农户(种植水稻30 亩以下认定为小农户)开展水稻服务补助标准,一体化环节每亩补助130 元;机耕每亩补助30 元;机插每亩补助30 元;机防每亩补助10 元;机收每亩补助30 元;烘干每亩补助30 元。为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每亩补助110 元。社会化服务补助款的35%拨付给服务主体,另外65%通过“一卡通”方式拨付给被服务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

服务主体开展食用菌专业化生产托管服务的环节(含制棒及灭菌)纳入项目补助范围,为小农户服务的(种植食用菌5 万袋以下认定为小农户),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6%,食用菌生产制棒及灭菌环节补助金额不超过0.25 元/袋。社会化服务补助款的30%拨付给服务主体,另外70%通过“一卡通”方式拨付给被服务的农户,以调动农户参与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为规模经营主体服务的(种植食用菌5 万袋以上(含5万袋)认定为规模经营主体),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食用菌生产制棒及灭菌环节补助金额不超过0.21 元/袋。社会化服务补助款的30%拨付给服务主体,另外70%拨付给被服务的规模经营主体。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马铃薯、甘薯、茶叶、水果、蔬菜服务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

2.补助方式

服务主体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被服务的小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进行补助。

(五)项目实施流程

服务主体必须先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食用菌服务的需经县食用菌办审核认定)。经批准同意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附件2),采用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根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1.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附件3),并附服务合同(附件2)、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4),提交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核查,服务主体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核查通过后,将签字盖章后的服务情况登记表在服务对象所在村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服务情况登记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和公示现场照片等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农业农村局(食用菌服务的由食用菌办负责)及时汇总服务数量,并进行抽查,抽查比例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数量及金额经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5)向县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4.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将资金拨付给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对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进行补助。其中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放到服务对象“一卡通”账户,服务主体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主体的对公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作分解到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并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控制在项目资金总额3%-5%。

(二)强化服务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县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服务主体名录库,细化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指导服务主体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用好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的功能,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四)严格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除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1.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4.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附件1

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

乡(镇) 村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姓名 电 话承 接 主 体

机手数 (人)

申请 内容 盖章 年 月 日县农业农村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县财政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

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2022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作物)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 商 定 结 算 方式: 。

4.如双方对作业量异议时,按实际完成作业量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

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 天通知对方(其中机插45 天),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元。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有效期自2022 年 月 日至2022 年 月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农户“一卡通”开户行: 账号:年 月 日

附件3

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表附件4

寿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 xx 作物作业环节)。

我承诺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不满意□)。

一卡通开户行:

卡 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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