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急
闽清县人民政府文件
梅政综规〔2022〕5 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促进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 年第11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闽清县人民政府2022 年8 月29 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
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措施
(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旅游发展大会以及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强旅游”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福建知名的“全福游 有全福”旅游目的地,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50万元,主要用作旅游品牌宣传、旅游项目建设运营、旅游富民建设、旅游创优奖励、旅游民宿扶持奖励、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旅游人才建设扶持等促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的奖补资金。
二、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1.县文旅主管部门在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闽清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制作文旅宣传视频(含招商宣传视频)、文旅宣传品(含文旅招商项目手册)、微信公众号运营等,按照审定项目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拨付。
2.对由县文旅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大型旅交会的旅游企业,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
3.对各乡镇、旅游企业联合县文旅主管部门举办文旅节庆、赛事活动给予补助,按照审定项目支付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三、旅游项目建设运营资金
1.旅游景区设施提升补助。用于A级旅游景区的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旅游厕所、安全设施、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中心、充电桩、智慧旅游、游步道、停车场及博物馆、图书馆、非遗展示、民宿展示等文化场所),单个旅游景区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2.县旅游集散中心运营补助。每次组织游客人数不低于100人,且年组织游客不少于5000人次的,每年给予集散中心10万元运营补助。
3.露营地补助。符合《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依托重点景区建设的露营地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25万元。
4.全域旅游小镇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全域旅游小镇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
5.旅游厕所补助。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对新建厕所达到A、AA、AAA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对改建旅游厕所达到A、AA、AAA标准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补助。
6.旅游品牌建设资金。对游船经营企业新购游船、游艇用于旅游的船只,购置金额30 万元以上(含30 万元),按照购置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且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四、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1.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补助。被市文旅局确定为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创建单位的,在创建期内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2.红色旅游奖补。用于扶持各类重点红色旅游点(村、景区)的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展馆旧址的修复改造等项目建设,给予项目建设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红色旅游点(村、景区)新评定3A级以上景区的,另外按A级景区品牌建设奖励标准予以奖补。
3.乡村旅游品牌奖励。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金牌旅游村的,一次性给予配套奖励10万元。
五、旅游创优奖励资金
1.对新评定为3A、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
2.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
3.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星级酒店和温泉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六、旅游民宿扶持奖励资金
1.旅游民宿等级培育奖励。鼓励民宿开展星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标准被评定为丙级、乙级、甲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者等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重复申报奖励补助。通过升级评定的给予补差奖励,不予重复享受。
2.旅游民宿集聚发展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旅游民宿,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单一行政村的合法旅游民宿经营户达15户或总床位达150张以上的,经所属乡镇政府和县文旅部门共同认定后,对投资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投资总金额5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资金
对依托梅邑文化、红色文化、非遗技艺等资源要素,创作主题鲜明,贴近市场需求,有固定演出团队,定时定点在历史文化街区、A级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等文旅消费场所演出的,由文旅部门根据演艺作品影响力、艺术性、开演时长、演出频率等综合考量,给予每家文旅演艺企业10-15万元补助。
八、旅游人才建设奖补资金
1.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获得国家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获得县级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导游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2.对景区、旅行社、民宿、酒店等相关县内旅游从业人员,县文旅部门每年安排若干次免费教育培训,培训教育费用按照审定项目支付金额给予全额拨付。
九、其他事项
1.申报审核。县文体旅局、县财政局根据本措施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拨付经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监督管理。县文体旅局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并追踪问责。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3.项目申报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三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本措施适用于闽清县域范围内的旅游项目。
5.本办法由县文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此前印发的《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闽清县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21〕185 号)同时废止。
附件:闽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试行)附件
闽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试行)
一、凡申报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含旅游品牌宣传资金中第1、2 项),均需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情况、申请金额及资金用途等);
2.闽清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在国家、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报奖励或补助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5.往年曾获得补助再次申报的项目,应提供前期补助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综合报告,并由县文旅或财政部门出具项目的绩效评价意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6.申报单位为各级政府或部门的,无需提交第3、4 项资料。
二、申报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的,另需提供:
1.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复印件;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的付款凭证(含发票等)复印件。
三、申报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村)补助、红色旅游补助、旅游厕所补助的,另需提供:
1.项目招标文件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2.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复印件;
3.与项目施工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导游人员奖励,另需提供下列资料:
1.导游人员奖励申请表原件;
2.导游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申报民宿奖励补助的,另需提供:
1.旅游民宿星级培育奖励的,另需提供:
(1)评定机构相关公示文件复印件;
(2)星级旅游民宿评定文件复印件。
2.申请旅游民宿集聚发展补助的,另需提供:
(1)乡镇政府和县文旅部门认定报告原件;
(2)项目主体施工合同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含发票等)复印件。
六、申报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奖励的,另需提供:
1.演出台本、节目单,演出时间安排表;
2.演出剧照至少5张、不少于3分钟演出视频、演出现场照片2-3张(场所及观众);
3.如申报项目属于营业性演出,需提供经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审批许可批文;
4.演出场地消防、应急安全预案。
七、申报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的,另需提供:
1.闽清县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表;
2.购船合同及已支付款项发票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要求
景区品牌建设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公示文件对获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和温泉旅游企业的企业直接下达奖励文件,无需相关单位申报。关于全域旅游补助、全域旅游小镇、乡村旅游品牌奖励,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公示文件对获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示范县(市、区)(即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金牌旅游村的创建单位直接下达奖补文件,无需相关单位申报。
九、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项目业主单位分别向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两份,所有材料均为A4幅面,所有复印件材料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闽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一、申请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推荐意见
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 :
根据《闽清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试行)》的规定,经 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拟同意项目申请县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 万元,请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二、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闽清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闽清县财政局:
本人(本单位)(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或法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现向贵局申请办理 ,特郑重承诺:
本人(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依法、依规、依约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无违法失信情形。本人(本单位)对所提交申请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若违法失信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三、县级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在下列相应项目的括号内打“√” 1.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 2.旅游项目建设运营资金 旅游景区设施建设提升补助( );旅游集散服务中心运营 补助( );旅游厕所补助( )。 3.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村)补助( );红色旅游补助 ( )。 4.导游人员奖励 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奖励( )。 5.旅游民宿奖励补助 民宿等级培育奖励( );民宿集聚发展补助( )。 6.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奖补 文化旅游精品演艺项目奖励( )。 7. 旅游品牌建设资金 闽清县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 )。四、填报说明
1.项目总投资,指根据规划确定的项目预计投资总额。
2.实际已投资,指项目在申报年度前已经投入的资金。
3.年度计划投资,指项目申报年度预计投入的资金。
4.项目开工时间,指项目启动主体建设(不含土地平整)的时间。
5.项目完工时间,指项目预计或实际完成的时间。
6.项目总体概况及年度任务情况,需介绍规划建成项目的总体情况,已经建设完成的情况,申报年度建设的重点任务以及进展情况。
导游人员奖励申请表
闽清县内河、闽江旅游品牌建设补助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