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政办规〔2022〕1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霄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云霄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已经县 政府2022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8 月 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
云霄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云霄县自然资源局 编印
2022 年 8 月 26 日
总 则...............................................................1第一章 平面布置.......................................................2
第一节 建筑退让 .........................................................................................................2
第二节 建筑间距 .........................................................................................................4
第三节 日照分析 .........................................................................................................4
第四节 交通组织 .........................................................................................................5
第五节 相邻关系 .........................................................................................................6
第六节 配套设施 .........................................................................................................7
第七节 市政公用设施 .................................................................................................8
第八节 地下空间 .........................................................................................................9第二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11
第一节 公共空间与景观环境 ...................................................................................11
第二节 住宅建筑 .......................................................................................................14
第三节 宿舍建筑 .......................................................................................................16
第四节 商业、办公类建筑 .......................................................................................16
第五节 教育建筑 .......................................................................................................17
第六节 工业、仓储建筑 ...........................................................................................18
第七节 “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 ” (第四代住房) ..........................................................20第三章 个人建房建设规划管理要求......................................22第四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26
第一节 层高计算 .......................................................................................................26
第二节 容积率计算 ...................................................................................................27
第三节 建筑密度计算 ...............................................................................................32
第四节 绿地率计算 ...................................................................................................33
第五节 建筑高度计算 ...............................................................................................34
第六节 停车位计算 ...................................................................................................35第五章 附 则.........................................................38
附件一 云霄县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39
附件二 云霄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则 ...............................................48
附件三 云霄县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51
总 则
第 0.0.1 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霄县规划管理水平,促进规划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漳州市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2 年版)和《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霄县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综〔 2014 〕 36 号)、《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问题处置的意见》(云政综〔 2018 〕 36 号)、《云霄县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云政综〔 2021 〕 186 号)及福建省有关规范及标准,结合云霄县城市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 0.0.2 条 本细则以云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定位和空间战略为指引,以强化城市核心功能集聚、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要方向,强化规划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导向作用。条款内容以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范及标准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基础依据,未提及的按现行《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 0.0.3 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以《云霄县城乡总体规划( 2015-2030 )》确定的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准,云霄县各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镇区及列入项目清单独立选址项目应按此规定执行。在《云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批复后,适用范围为城镇开发边界、项目清单独立选址项目。
第 0.0.4 条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仍在有效期内)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取得工程建设许可后一年内,原则上不进行工程建设许可相关变更(涉及总平面规划内容调整),确需变更或原批复方案已失效的,须按本细则执行;对仅涉及局部建筑单体设计变更的可执行原规定,但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
第 0.0.5 条 本细则实行动态修订,确保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云霄县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实施效果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可视情形组织整体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 0.0.6 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上级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章 平面布置
第一节 建筑退让
第 1.1.1 条 建筑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安全、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1.1.2 条 除控规或规划条件另有规定外,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块相邻为建筑基地时,民用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下表控制。
( 2 )地块相邻为城市道路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下表控制,有编制城市设计按已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但不得低于下表要求。
毗邻住宅区且在控规图则中建设用地面积(含合并的地块)小于1公顷的“退二进三”实施改造项目,属利用旧厂房、仓库、配套设施等改造的部分,在满足景观、道路交通、消防、人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周边经批复的建筑退让道路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实际情况,可按周边建筑的退让控制;“退二进三”实施改造项目属整体拆除改造的部分在满足景观、道路交通、消防、人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周边建筑退让道路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实际情况控制,低层及多层建筑(高度H<24米)的退让道路及建设用地红线可按≥2米控制。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或商住用地,在满足景观、道路交通、消防、人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及多层建筑(高度H<18米)的退让道路及建设用地红线参照周边经批复的建筑退让道路及建设用地红线的实际情况控制。
( 3 )地块相邻为宽度 10 米及以上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时,建筑退让绿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7 米;其中在此方向开设营业门面的商业建筑,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 4 )相邻建设用地相邻边界线完全重合且该相邻地块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一致属同一建设单位的,则该建设用地相邻边界线的建筑退线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仍需满足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 5 )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城市明渠港道驳岸和暗涵沟墙外侧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围护桩、自用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 6 )地块出入口设置大门时应综合考虑门岗、道闸、值班室等功能,风格应与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当出入口为车行时,入口大门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7.5 米;当出入口仅为人行时,入口大门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当入口大门除道闸、成品门岗等附属设施外,还设有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时,须同时按本条款第( 1 )、( 2 )点规定的非住宅建筑类型进行退让。
( 7 )工业、物流仓储项目中的非生产性用房参考同高度民用建筑退让,生产性用房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独立占地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5 米的单层门卫、配电室、泵房等配套建筑可按不小于 3 米控制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但应与总平面规划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 1.1.3 条 除轨道相关设施、建筑连接体(天桥、架空走廊、过街楼)、 基地内连接城市的隧道、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或道路红线建设。
第 1.1.4 条 新建、改建项目的围墙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应控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非住宅类项目退让不应小于 1 米,住宅类项目退让不应小于 1.5 米,且其构筑物及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围墙退让空间应作为公共绿地。除看守所、自来水厂和地形高差等有特殊要求外,临城市道路一侧确需设置围墙须采用通透式设计,围墙高度不应大于 2.2 米。
第 1.1.5 条 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 5 米划定保护范围,范围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或敷设各种管线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 1.2.1 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还应综合考虑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等方面的要求。
第 1.2.2 条 建筑间距除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应条款的控制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高层住宅之间相临的山墙面,当两侧均有开窗或有其中一侧窗台距楼地面高度小于 1.8 米时,其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15 米;当两侧均无开窗或仅有一侧开窗且窗台距楼地面高度不小于 1.8 米时,建筑间距可按不小于 13 米控制,且须同时符合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 2 )建筑基地内配建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5 米,并在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 3 米的绿化隔离带;附建式公共厕所原则上不与居住单元直接相邻共板共墙设置。
第三节 日照分析
第 1.3.1 条 为充分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日照分析质量,涉及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 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建设项目或可能对上述所列项目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共同对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 1.3.2 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内容应符合《云霄县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详见附件一)的编制要求。
第 1.3.3 条 当相邻建设项目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考虑相邻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控制建筑对等退让;涉及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用地时,需同步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 1 )当北侧、西侧地块尚未确定总平面方案且拟建建筑可能对其实际用地红线内产生影响时,以相邻用地红线或城市道路、港道、绿化带等中心线作为分界线,拟建建筑退让分界线的距离应至少等于超出分界线最大日照标准阴影线的距离,同时满足相关控制线退让要求。
( 2 )当南侧地块具备建设高层建筑条件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布局基本与拟建建筑呈平行布置,模拟建筑以建筑高度 60 米按规定标准退让分界线设计,所有模拟建筑主要朝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 1/2 且不大于 2/3 。
( 3 )当东侧地块具备建设高层建筑条件时,宜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 1.3.4 条 城市历史街区、传统风貌街区内的日照控制要求应按照省政府批复的保护规划实行,保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肌理以及巷道尺度。
第四节 交通组织
第 1.4.1 条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区分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启动条件、评价内容和分析重点不同。规划阶段重点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阶段重点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分析。
( 1 )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通过综合评估规划区域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承载力和服务水平,对交通设施与片区用地性质、开发规模、空间结构等进行综合平衡分析。
( 2 )建设项目交通分析: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前期已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且不涉及重大调整的,可对交通影响评价内容进行简化,不再对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进行评价分析,重点对建设项目交通组织、出入口、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布局等进行交通专篇分析。
第 1.4.2 条 建设用地符合下表条件的,应在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如控规阶段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则需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详见下表: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 1.5.1 条 建筑基地与其他建筑基地、城市道路、广场等相邻时,场地设计标高应与相邻用地保持统一和协调。存在高差时,应优先考虑在本基地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区内道路内侧对高差进行处理;相邻处无设置区内道路的,应尽量采用坡度不大于 30 度的绿化护坡;确需采用挡土墙处理高差的,挡土墙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设置,挡土墙应进行绿化或景观处理。
第 1.5.2 条 场地竖向应采用海绵城市规划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并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供附有海绵城市设计指标的规划图。
第 1.5.3 条 道路、港道两侧绿地宽度控制应符合下表要求:
第 1.5.4 条 重要城市景观廊道、节点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除城市设计另有要求外,建筑退让临漳江干流岸线的距离原则上按不少于 30 米控制,与支流岸线的距离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外按不少于 15 米控制,并满足河道防洪岸线和生态保护蓝线控制要求。
( 2 )滨水绿带宽度以常水位所确定的蓝线宽度进行计算,宜下沉处理,设计成汛期可淹没,以增加过洪能力和城市防涝调蓄空间。
( 3 )城市主干路之间平面交叉口规划道路红线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景观控制区。
( 4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清淤通道设置等),结合道路及两侧绿地对道路断面形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 1.5.5 条 为保障居住区内绿地和户外活动空间的公共属性和可达性,不应设置围墙或围栏等将住宅建筑首层住户外的绿地和户外活动空间划作首层住户的专有使用部分。
第六节 配套设施
第 1.6.1 条 新建居住区,除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应根据居住区分级人口规模配建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按居住区分级人口规模落实的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无需重复配建。
第 1.6.2 条 对需配建的相同或相近功能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按下表归类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符合《关于规范商住用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配建和移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漳自然资发 [2021]54 号)相关要求。
第 1.6.3 条 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每千人不少于 4.5 个托位的标准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不足千人的,按照 4.5 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每个托位面积按不少于 6 平方米控制,一般不得安排在 3 层 及以上。
第 1.6.4 条 下列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建筑面积或者日人流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应当建设母婴室:( 1 )商业经营场所;( 2 )医疗机构;( 3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车站等公共交通运输场所;( 4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5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6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7 )有女职工哺乳需求的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
第 1.6.5 条 母婴室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 0.5 ~ 1 万平方米的公共场所,应建设户内建筑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 超过 1 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 1 万人的,应建立户内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 1 万平方米的,以 1 万平方米为基数,相应配备独立母婴室。
( 2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因地制宜考虑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
第 1.6.6 条 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的配套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严禁在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2 )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20% 。仓储物流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 (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
( 3 )配套设施用房应与工业、仓储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确需实行分期建设的,同期报建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报建(包括已报建)的总建筑面积的 20% ;
( 4 )相邻工业用地属同一业主的,在符合相关规划、安全要求、用地标准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将相邻宗地进行统筹布局、优化设计。
第七节 市政公用设施
第 1.7.1 条 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 情况等确定。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 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横穿管道交叉间距 及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 1.7.2 条 附建式开闭所、环网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以上,并满足排 水防涝要求,开闭所建筑面积约 110 ㎡~ 200 ㎡、环网站建筑面积约 30 ㎡~ 45 ㎡。
第 1.7.3 条 城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统一规划,基站机房、基站天面及室内分布系统应由多家营运商共建共享。结合城市用地开发新建的基站宜采用屋面站形式建设,一般附建式机房需建筑面积约 30 ㎡、传输机房需建筑面积约 50㎡,二者可合并建设但不应少于 60 ㎡;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区域新建基站时,可采用景观杆式或结合路灯杆、监控杆、道路指示牌、广告牌等建设。
第 1.7.4 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等。
第 1.7.5 条 新建住宅小区全面落实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安防建设至少达到“提高型”标准,有条件的按“先进型”标准进行建设,并同步考虑与公共智慧停车系统对接;改建、扩建住宅小区智能安防建设至少达到“基本型”标准。具体建设标准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50348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 163 号)》等国家、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市相关技术导则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 1.7.6 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项规划建设各类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综合管线设计的配套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生活用水供水设施应按“建管合一”模式实施,配备面积不小于 15 平方米的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宜临近泵房设置。
( 2 )所有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第八节 地下空间
第 1.8.1 条 加强地下空间整体性规划建设,提高成片开发区域连通度,促进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的整体开发,形成功能复合、富有活力的立体网络。宜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地上地下一体化建设:
( 1 )通过功能界面的连接,削弱地上、地下空间的差异感。
( 2 )利用下沉广场 、中庭花园、地下阳光厅等形式,与地面公共空间相连,扩大地下空间的开放性和公共性,实现地面空间到地下空间的自然过渡。
( 3 )增加垂直交通和地面出入口,提高出入的便利程度。
( 4 )规划条件允许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的,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联合开发的大地块设计要求,地下空间退线可按照合并后的大地块进行退线。
( 5 )有条件考虑学校操场、运动场地、公园绿地等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和地下公共通道,与周边居住小区的地下空间进行连通;有地下空间连通要求的,在满足安全条件下,地下空间退让部分可根据实际建设方案调整。
第 1.8.2 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儿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第 1.8.3 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参照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 [2014]134 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建 [2014]8 号)文执行。
第二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一节 公共空间与景观环境
第 2.1.1 条 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注重把握城市公共空间与景观塑造,注重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体现时代特征和形成地方特色景观。
第 2.1.2 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遵循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统筹协调用地规划情况和现状地物地貌,包括已批已建、在建和规划未建建筑等。位于重要城市界面、重要景观节点的建设项目,还应上报县政府审查。
第 2.1.3 条 城市建筑立面景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沿主干道两侧建筑立面造型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的高层建筑组群,宜形成高低起伏、形态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避免在高度上整齐划一。
( 2 )居住建筑临主干道、公共中心节点、交通枢纽节点、市民活动节点、滨水地带的一侧的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阳台应设计成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至少临街面封闭)并在图面明确标示;城市设计或控规另有规定除外。
( 3 )建筑设计注重细部处理,对建筑檐口、线脚、窗套等构件进行重点设计;建筑附属设施(如空调机位、晾衣设施、管道等)应采用隐蔽式或美化设计,设置统一的遮挡设施,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
( 4 )商服建筑、居住建筑标准层高自然层的建筑立面不得通过设置上下两排窗、中部预留结构等方式预留后期可供改造加层或增加使用面积的建筑设计,避免影响建筑立面整体性。
第 2.1.4 条 建筑第五立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鼓励低层、多层建筑第五立面采用坡屋面或屋顶绿化设计。
( 2 )原设置在屋顶的设备应严格控制高度并结合屋面形式进行遮掩。
( 3 )屋面不得设置广告,不得设置铁架、网架等用于标识单位名称。
( 4 )除高层建筑有城市景观造型需要外,其他建筑屋顶不得设置预留后期可供改造的构架、飘板或梁柱体系。
第 2.1.5 条 除特殊类型重要建筑或城市设计等有特殊城市景观需要外, 一般民用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按投影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多层、中高层民用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高层民用建筑的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 60 米。
( 2 )建筑高度< 60 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 60 米,建筑高度≥ 60 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 45 米。
( 3 )位于城市重要开敞空间(滨水、临景观山体、紧临城市主干道等)的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应大于 45 米,非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 60 米。
第 2.1.6 条 沿城市快速路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底层不得开设 小开间店面,沿次干道两侧可结合地块实际情况在控规或规划条件中明确控制要求。其中,小开间店面是指单层单个分隔单元开间小于 15 米且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详见下图。
第 2.1.7 条 位于闽南风貌特色区域、宽度 30 米及以下城市道路两旁, 且用地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大于 3 米的建设项目,鼓励其沿街商业建筑采用骑楼形式建设。
第 2.1.8 条 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当在沿街面设置骑楼。
( 2 )骑楼净宽不得小于 3.6 米,净高不得小于 4 米,沿街侧可按需设置宽度不超过 0.8 米的结构柱。骑楼净宽示意图详见下图。
( 3 )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设计有防撞和安全措施,并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不得影响市政管线的敷设。
第 2.1.9 条 城市道路绿化种植应优先选用适于当地生长、便于管护的乡土树种,并符合以下规定:
( 1 )快速路、主干道的道路绿化种植原则采取“一路一特色”,每条路种植一至两种基调树种,强调道路的识别性。快速路应展现城市风貌印象,要求突出整体感、序列感、并强调地域特色的道路景观风格。主干道要求展现整体性、地域性的道路景观特色。
( 2 )次干道、支路参照相衔接的快速路或主干道的特色进行绿化种植,基调树种要求道路两侧应同时种植、对称布置。支路要求展现温馨、亲和、宜人和地方特色的道路景观风格。有条件的人行道应和绿化景观带及地块建筑退线空间在功能、景观等设计上融合衔接。
第 2.1.10 条 城市雕塑和景观小品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2 )雕塑和小品应主题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空间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 2.1.11 条 城市标识标志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标识标志主要包括道路标志牌、导向标识牌、广告标识等。同一街区宜使用统一的标识方式,避免导向信息的混乱。
( 2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导向标识密度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 3 )在历史风貌、特色风貌区域应采用具有传统地域文化特色元素进行标识系统设计,以彰显城市空间的特色环境氛围。
第二节 住宅建筑
第 2.2.1 条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地下空间经公共通道与地面(或地上构筑物)相通,且不得与地上住宅套内空间直接连通,不得设计预留作为首层住户的专有部分使用。
第 2.2.2 条 居住用地和居住相关混合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鼓励采用多、中高、高层单元式住宅相结合的规划布局方式,尽量营造建筑密度低、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化充足、空间尺度适宜及形态丰富的人居环境。除城市设计等城市景观需要外,确需规划建设低层住宅的,其住宅首层占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 +内天井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α(计算公式:α=7% ×β)。其中,β指在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居住用地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值。
第 2.2.3 条 低层及多层住宅严禁变相建设为别墅。
( 1 )除联排式住宅(至少三联拼)外,其他住宅建筑均应采用单元式住宅形式。套型设计应符合单元式住宅的布局特征,每个单元设置的楼梯或电梯应体现公共属性。
( 2 )低层和多层联排式住宅户型设计,应与别墅有明显区别。各住宅套型应共用分户墙,首层及以上全部计算容积率房间的分户墙拼接进深长度应不小于5 米,拼接高度不少于两个自然层;建筑内部不得预留后期可供改造的电梯井、采光井等挖空空间,确需设置采光井,应满足长边对外通透且为两户及以上共同采光使用。
( 3 )严禁将住宅套型“拆分”为户内动线布局不合理的多个小套型进行开发建设。
第 2.2.4 条 住宅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结构净高不大于 2.1 米,窗台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0.45 米,并按规范设护栏;
( 2 )凸窗结构最外围挑出建筑外墙面部分的凸出宽度不得大于 0.6 米,且外挑面宽长度不大于设置凸窗的房间开间轴线面宽的 2/3 ;
( 3 )凸窗应设置于建筑外墙外侧,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 4 )厨房、卫生间和储藏间等非厅室功能空间以及内天井四周原则上不设置凸窗,确需设置,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计容。
第 2.2.5 条 阳台所处功能空间开间范围内的设备平台,并入所附阳台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单个功能空间单独设置的设备平台,连续长度不应超过单个功能空间开间轴线的 2/3 ;相邻功能空间设置的设备平台宜结合建筑外立面进行整体设计。设备平台应充分考虑后期设备安装和检修的安全。
第 2.2.6 条 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内天井,确需作为采光通风唯一来源设置的内天井(廊内天井、采光井等),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廊内天井:当板式住宅设计为单外廊形式,外廊为同层各住户日常必须穿行,允许在该段外廊内侧与功能空间外墙之间,设置不超过该功能空间开间宽度,且进深不小于 1.8 米且不超过 2.1 米的单边开敞式内天井,天井长边应外通透设计且作为 2 户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和功能空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对外通透的天井长边不得设置围护结构。
( 2 )采光井:除廊内天井外确需再设置采光井时,每栋(座)住宅原则上应控制在 1 处并集中设置,且为同一层 3 户及以上共同使用。用于居住空间采光通风的采光井短边宽度应不小于 8 米,仅用于非居住空间采光通风的采天井短边宽度应不小于 6 米。
( 3 )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阳台、入户花园、绿化空间,花池、设备平台、结构板、防火挑檐、凸窗等附属构筑物,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不得在住宅套内隔墙设置占用基地面积的类管道井等无用井道。
第 2.2.7 条 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设结构板,建筑凹槽处如有结构强度要求的,可采用连梁拉结;无采光通风等需求的套与套之间或建筑套内房与房之间,不应设建筑凹槽、框架、结构板等。确需设置结构板的,应在两面结构承重墙(不得开门或设置窗户)之间设置。
第三节 宿舍建筑
第 2.3.1 条 除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项目内的职工宿舍外,其他项目的宿舍建筑应满足以下规定:
( 1 )不应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如一梯两户或多拼样式等),宿舍单元内不得设置专用厨房、烟井等;
( 2 )宿舍建筑的平面形体、立面样式应规整,应采用公共走廊形式,不应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异形柱;临主干道、公共中心节点、交通枢纽节点、市民活动节点、滨水地带的一侧的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立面设计,阳台应设计成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至少临街面封闭)并在图面明确标示;城市设计或控规另有规定除外。
( 3 )除因电梯厅、楼梯等公共部位的采光通风要求设置的内天井外,其他情况下不应设置供宿舍房间专用的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不应小于 8 米。
第 2.3.2 条 单间式宿舍除阳台外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35 平方米,套间式宿舍除阳台外的套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60 平方米。套间式宿舍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宿舍总建筑面积的 30% 。
第 2.3.3 条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衣物空间,管理室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10 平方米。宿舍建筑的主要入口层应设置至少一间无障碍居室,并宜附设无障碍卫生间。
第四节 商业、办公类建筑
第 2.4.1 条 商办类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除因电梯厅、楼梯等公共部位的采光通风要求设置内天井外,其他情况下不应设置供分隔单元专用的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不应小于 10 米。
第 2.4.2 条 商办类建筑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均不得设置类似住宅的凸(飘)窗,临城市道路红线宽度 24 米(含)以上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 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室外空调机应统一做好遮蔽措施。
第 2.4.3 条 严格限制商办类建筑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要求需设置面宽 5 米以内的凹槽,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 ≥ 2 ;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 2 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 2.4.4 条 商办类建筑需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的用房,应采用实体墙体分隔。
第 2.4.5 条 除酒店外,其他类型商办类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卧室”、“客厅”、“厨房”、“阳台”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 2 )标准层平面设计一般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公共垂直交通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饮水供应点)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按层集中设置;如需设置阳台、空中花园等共享休闲空间,只能设置在与公共走廊、电梯厅等公共空间相连的位置,不能设在商业、办公单元内部。
( 3 )因功能需要等特殊情形,商业用途建筑(除裙房商铺形式外)确需内设专用卫生间、专用室内楼梯的分隔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250 平方米(按单层计),且其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本栋同类功能建筑所有单元总套内建筑面积的 30% 。
第 2.4.6 条 新建酒店建筑客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得小于该类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70 % ;套型客房面积不应超过该类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 且不宜集中设置。
第五节 教育建筑
第 2.5.1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集散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
第 2.5.2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
( 3 )活动场地形状应规整便于幼儿活动,短边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8 米。
( 4 )活动场地与高层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 米。
第 2.5.3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第 2.5.4 条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主要教学用房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并至少应有一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第 2.5.5 条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 2.5.6 条 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
第 2.5.7 条 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 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 80 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第 2.5.8 条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第六节 工业、仓储建筑
第 2.6.1 条 为鼓励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一般的工业项目、仓库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40% ,物流仓库项目建筑系数应不低于 50% ,建筑密度建议按 30% ~60% 控制,因生产特殊工艺流程需求允许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上限。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控制不高于 3.0 ,仓储物流项目容积率上限控制不高于 4.0 。
第 2.6.2 条 工业建设项目主要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
( 1 )非生产性建筑: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等建筑。
( 2 )生产性建筑: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生产机器用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 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投资建设的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以及物流企业的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
第 2.6.3 条 工业、仓储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建筑布局、套型平面和外观形态,不得预留、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不得设置类似住宅的小凸(飘)窗。
第 2.6.4 条 建筑平面应规整方正,满足工业生产、仓储需要,应留出完整的可供使用的生产和仓储空间。建筑平面一般为开敞式设计,主要开间不应小于 15米。如需分割销售的,各单层分隔单元面积不宜小于 250 平方米,且应符合商品厂房相关政策和安全生产、生产工艺等要求。
第 2.6.5 条 工业、仓储建筑一般不应设置供分隔单元专用的内天井;因特殊工艺需要采用内天井时,内天井的最小短边尺寸应大于 24 米;用于围合内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进深均不应小于 15 米。
第 2.6.6 条 除机械、传统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和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仓储建筑,宜按多层厂房和中高层厂房设计。除必要的设备塔等,建筑屋顶构架的平均高度不应超过 6 米。新型产业项目内的厂房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 2.6.7 条 厂房如需设置阳台、空中花园等共享休闲空间,应结合公共走廊、电梯厅等一并设置,形成连贯的公共共享空间。不能在分隔单元内部设置专用阳台和空中花园。仓库不应设置阳台、空中花园等与使用功能不符的共享休闲空间。
第 2.6.8 条 工业区内的综合生产服务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综合生产服务设施包括商务办公、公共管理、外包服务、金融网点、职工培训、产品展示等;综合公共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工业邻里中心、医疗卫生、体育活动、园区自建幼儿园等。
( 2 )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区统一开展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建设的综合生产服务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
第 2.6.9 条 工业邻里中心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每个中心服务半径约 200 ~ 300 米,服务产业人口约 6000 人,建筑规模根据产业类别及园区需求控制。
( 2 )功能可包括餐饮配送、食堂、 24 小时超市、文化活动室、换班宿舍、临时工人公寓等。
( 3 )餐饮配送、食堂、 24 小时超市、文化活动室应集中设置于建筑低层部分( 1 ~ 3 层),工业邻里中心应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第七节 “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
第 2.7.1 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探索未来社区建设发展方向,有条件的居住地块可试点“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住房)项目建设(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和“试点建筑”),但要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 2.7.2 条 试点项目应以栋为单位统一进行第四代住房建筑形态设计, 试点建筑应为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并统筹兼顾地段内城市景观风貌的整体协调性。
第 2.7.3 条 试点项目在符合下列规定条件时,可予以相关政策支持:
( 1 )试点建筑中的载车电梯、空中立体停车场及车道、开敞式公共平台等第四代住房建筑所特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空中立体停车场的停车位计入项目停车位指标。
( 2 )试点建筑设置的外挑空中花园(绿化阳台)在符合下列规定时,允许不受技术规定有关该类空间的比例控制,允许绿化部分(不超过 60% 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阳台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按一半计入容积率,允许绿化面积的 20% 折算计入绿地率。
1 )绿化部分面积不应小于该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 60% ,且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以灌木为主(覆土厚度不小于 0.5 米),可以适当种植小乔木(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1.0 米),但要确保结构安全;
2 )空间高度不应低于 2 个住宅标准层高(不低于 5.6 米),但中间不得预留后期可改造增设楼板的围护结构或横、竖向结构构件;
3 )空中花园(绿化阳台)应设置在主体结构外且为开敞式设计,外挑尺寸应大于 4 米且小于 6 米。
( 3 )若试点建筑采用空中园林街巷建筑形式,每层设有供业主共享的开敞式绿化平台(连接户数不少于 5 户、设置 2 层层高且不小于 5.6 米、无围护墙且有围护设施),允许开敞式绿化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宽不受相关技术规定的面宽控制。
( 4 )在满足日照、消防和安全距离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的计算边界可按空中花园(绿化平台)外挑尺寸的二分之一范围线进行控制,但不得超出实际用地红线范围 ;建筑密度可按首层建筑物基底面积标准进行计算。
第 2.7.4 条 试点建筑的空中花园(绿化阳台)等特有部分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在项目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空中花园等绿化实施工程,并按照项目验收核实程序对绿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核实。
第 2.7.5 条 试点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强化多方监管:
( 1 )开发单位负责将空中花园(绿化平台)等绿化要求、用途及相关义务纳入房屋销售合同,严禁改变用途,并取得销售业主不私自改变用途的承诺。
( 2 )物业公司负责加强对空中花园(绿化平台)绿化情况的巡查力度,及时劝阻私自改变绿化空间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并将上述要求纳入物业公司合同管理中。
( 3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对违法建设行为“零容忍”,对验收后私自改变绿化空间用途的情形进行重点查处。
第三章 云霄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建设规划 管理要求
第 3.1 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我县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民办实事,并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保障县城规划区规划实施,实现有序建设,提升规划建设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 3.2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和平路历史文化城区和莆美镇阳下村除外)范围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规划,严格按个人建房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县政府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公开出让和村民安置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出让规划条件、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第 3.3 条 将军大道、莆政路、宝城路、云漳路、江滨路、陈政路、绥阳路、绥阳东路、云东路等县城区重要节点、路段的建筑风格、外立面应统一协调,要符合县城区城市景观风貌、建筑风貌要求,且应符合本细则第2.1.3 条之规定。
第 3.4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和平路历史文化城区和莆美镇阳下村除外)规划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有四邻(共墙及私墙临道路4 米以下)利害人签字同意的证明材料,其批准应结合房屋周边具体建筑风貌实际情况及层数,原则上限制建筑高度不超过18 米、建设层数为四至部分五层、底层不超过4.2 米、二层不超过3.6 米、三层以上不超过3.4 米,局部区域少于四层按照原批准层数执行;原则上建筑不批准跃层,沿18 米(含18米)以上道路两侧已取得底层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跃层),根据周边建筑风貌要求及相邻具体情况,可批准扩建二至部分五层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高度不超过20 米,沿24 米(含24 米)以上道路,原则上建筑高度不超过22 米,有城市设计或特殊景观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 3.5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受理新建、改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受理补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层数和面积应一次性审批,后期不受理扩建,并按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 层,层高底层不超过4.2 米、二层不超过3.6 米、三层不超过3.4 米。
第 3.6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限制建设区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合法产权的房屋,确属危房尚可进行修缮加固的(C 级),可以在不改变原建筑外观、结构、地坪、门窗、悬挑等前提下进行内部修缮加固 , 并按以下程序申请:当事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联合查勘认定。经查勘同意修缮加固的,各查勘单位在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当事人方可进行修缮和加固(位于和平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尚应征得县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 3.7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和平路历史文化城区和莆美镇阳下村除外)规划范围内申请改建的个人建房,房屋的结构须经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结构鉴定为 C 级及 C 级以上的危房鉴定材料方可申请改建;
第 3.8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详见附图)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合法产权的房屋,确属危房且无法进行修缮加固的(D 级),由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按原状、原批准的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已建批准情况进行改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不予受理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原批准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房屋安全结构鉴定由申请人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证明)。
第 3.9 条 云霄县中心城区个人建房限制建设区,确属危房且无法进行修缮加固的(D 级),有房屋所有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村(社区)实地勘察确认,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由县房屋征收机构按照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采用安置房安置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 3.10 条 和平路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建筑、莆美镇阳下村及名木名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个人建房严格照《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经批准的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第 3.11 条 前款所指危房,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为依据。房屋鉴定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范开展鉴定工作,一旦发现鉴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纳入诚信记录并由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第 3.12 条 符合申请扩建、续建及补办个人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房屋,房屋结构应符合房屋居住安全标准,居住安全标准以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认定为准。
第 3.13 条 2018 年3 月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已建设竣工的房屋,在建筑占地面积不超占、符合周边建筑风貌,层数不超过4.5 层、层高小于18 米,沿18 米以上道路两侧已取得底层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跃层)层高小于20 米的可补办建筑超建面积。
第 3.14 条 2018 年3 月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建筑主体超占已批准用地红线,其超占建筑主体外墙10 厘米以下(因建设测量误差或外墙贴砖产生误差),可按原批准土地权属面积进行办理(无需办理土地超占);房屋建筑主体外墙超占已批准用地红线10 厘米以上依据《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问题处置的意见》(云政综〔2018〕36 号)办理。超建筑面积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地的基准楼面地价(出让地块按出让时实际楼面地价)3 倍计取。
第 3.15 条 2018 年3 月以后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周边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结合周边办理实际情况,为保证建筑风貌协调统一,建筑主体超建筑红线半墙(符合《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个人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土地超占和建筑超建问题处置的意见》(云政综〔2018〕36 号)要求),予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超占及建筑超建。超建筑面积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地的基准楼面地价(出让地块按出让时实际楼面地价)3 倍计取。
第 3.16 条 2018 年3 月后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未按批准红线建设的,不予补办土地超占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3.9 条、3.10 条规定除外)。
第3.17 条 上述项目申请由云霄县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第一节 层高计算
第 4.1.1 条 各类建筑的层高控制详见下表:
第 4.1.2 条 高层建筑中按规定设置的避难层,除避难空间套内使用部分外的其他空间,如楼梯、电梯井及前室(合用前室)、配电室等应按规范要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避难空间的层高不应低于 2.2 米且净高不应低于 2.0 米, 层高不宜大于 6.0 米。
第 4.1.3 条 建筑首层层高自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算起,不得以覆土形式规避标准层高限制。若建设项目确需在设置防空地下室区域的建筑首层覆土层敷设管线,地下室顶板结构板面至首层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面高度不得超过 0.8米,室内地面面层(完成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等硬质结构楼板。
第二节 容积率计算
第 4.2.1 条 在计算阳台计容建筑面积时,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 1 )主体结构判断:连结竖向结构构件外边线形成的边界作为建筑的主体结构轮廓线,主体结构轮廓线以内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计容;如相对两侧均为剪力墙且阳台为整体凹入或阳台分开但有横竖向构件相连时,也属于主体结构内,按全面积计容;如相对两侧仅一侧为剪力墙时,属于主体结构外,按一半面积计容。
( 2 )外墙判断:当阳台外边线设有一面宽度大于 0.6 米的围护结构时(除规 划要求封闭或半封闭外),该阳台应按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面积计容。
第 4.2.2 条 除住宅、宿舍、公寓及相关规定允许设置外,其他建筑设置阳台应全面积计容面积。封闭阳台内的设备平台、花池等空间部位均按阳台计算规则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 4.2.3 条 因城市景观要求设置的坡屋顶造型空间,不开窗(可设置小的检修口、换气口)、不设计加以利用,且楼板上表面至檐口起坡高度不大于 1.2 米,可认定属于闷顶层空间不计容。否则按规定计算计容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 2.1 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 米及以上至 2.1 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 1.2 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 4.2.4 条 公共部分的露台、屋面、晒台等位置上空设有挑檐等实体遮蔽物水平投影宽度超过 2.1 米的,以及非公共部分的露台、屋面、晒台等位置上空的挑檐等实体遮蔽物水平投影宽度超过 1.0 米的,其实体遮蔽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按阳台计算规则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 4.2.5 条 单栋建筑内设置的走廊,按下列不同情形区分为内走廊和外走廊,详见下图:
( 1 )以下情形认定为“内走廊”,按全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①走廊两侧均为封闭;
②开敞一侧与内天井或有上盖且可计面积的建筑空间相邻。
( 2 )一段开敞一段有柱或墙的走廊,先根据变形缝进行分段,再依据以下开敞情况进行区分:
①开敞一侧及紧邻两端设有三处及以上承重柱(墙)的,视为“有柱室外走廊”,按全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②开敞一侧及紧邻两端仅设有两处及以下承重柱(墙)的(因造型需要允许设有少量装饰柱),视为“无柱室外走廊”,按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③无柱室外走廊外侧设有 2.0 米及以上宽度的非承重墙体,墙体投影的走廊部分则按全面积计算计容面积。
第 4.2.6 条 建筑物标准层走廊的层高控制以该幢建筑标准层高作为认定 标准来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连接两建筑物的有上盖的架空通廊(架空走廊),可不受标准层高限制。无顶盖或上盖镂空的架空通廊(架空走廊)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 4.2.7 条 架空空间满足以下要求时,方可认定为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 1 )位于建筑底层(地面首层)的架空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楼梯间、门厅及其他公共配套用房后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建筑空间。架空空间应注明为公共绿化、公共休闲活动、公共非机动车停车等公共开放空间非营利功能。
( 2 )架空公共空间除必要的防火隔墙、消防设施、结构支撑外应全部开敞,并保证至少有两个朝向面为开敞面,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应小于架空空间周长的30% 。
( 3 )除城市景观需要且规划条件有约定外,架空公共空间层高应不小于 2.8米且不大于 5.0 米,在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拉梁或连板。
( 4 )单栋建筑含住宅功能时,地上层数应大于等于 7 层,二层及以上住宅主体投影范围应无底层商业功能,相邻裙房有商业功能的原则上不与公共开放空间共用隔墙,确需共用隔墙时应设计剪力墙隔开。
第 4.2.8 条 地下空间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0 米(坡地建筑不大于 1.5 米)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 1/4 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0 米(坡地建筑不大于 1.5 米),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 1.0 米(坡地建筑不大于 1.5 米) 时,该层为半地下室。(注:坡地建筑是指建筑基地原始地形坡度大于等于 10% 的建筑)。
( 2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
①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 0.3 米作为该侧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②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以控规或规划条件附图为准)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③与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进深≤ 2.1 米)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 3 )地下室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含专用停车库和非公共停车、非配套停车、非设备用房、非人防等功能,下同)时,应单列该部分建筑面积。半地下室使用功能为经营性用途时,该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 4.2.9 条 与公共地下区域室内相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且高出室外地面1.2 米及以上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详见下图:
第 4.2.10 条 跃层式(复式)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套型建筑面积小于 144 平方米的住宅套型,不得设置跃层式户型。
( 2 )除客厅外其他地方均不允许挑空,挑空空间不应超过两层且只能挑空一处。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面积不得大于户内面积最小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的 30 %,超过面积按超出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挑空空间高度超过 2 层按挑空面积 2 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以此类推。
( 3 )户型不得预留后期可通过增加敷设楼板等方式获得使用空间的可能;阳台上空空间不得设置其他任何设施和构件,否则阳台上空空间应计算面积。
第 4.2.11 条 商业、办公建筑平面中,每栋建筑在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栋楼建筑面积的 5% ,超出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 4.2.12 条 露台上空原则上不设置花架、装饰性构架、造型板等,确因景观或造型需要设置的,其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1 米及以上的,应按构件外轮廓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挑出建筑外轮廓的部分)的 1/2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详见下图:
第 4.2.13 条 女儿墙高度为屋顶结构板面至女儿墙最高点的垂直距离。当女儿墙高度不等高时,取其加权平均值。
( 1 )女儿墙高度原则上不能超过 2 米,超过时需按下式计算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
上式中, S 1 为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 h 为女儿墙高度; H 当为居住建筑时取值 4 米,为商业建筑时取值 6 米,为其余建筑类型时取值 4.5 米; S 2 为屋面除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外的屋面面积。
( 2 )屋面结构顶板建筑高度(指屋面结构顶板上表面到该建筑物主入口室外地坪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或等于 100 米的建筑物(不包括住宅),当外立面采用建筑幕墙时,幕墙突出屋面结构顶板的高度不应超过 30 米且不应超过屋面结构顶板建筑高度的 10% ;否则超出部分应参照上款计算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
第 4.2.14 条 位于围护结构以外、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物挑板,其出挑深度应不大于 0.6 米。位于阳台、室外走廊等开敞部位的围护设施以外与使用空间不相连通的建筑物挑板,其出挑深度应不大于 0.6 米,且板面应高于同层室内地面 0.3 米或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建筑物挑板,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 1/2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三节 建筑密度计算
第 4.3.1 条 以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作为建筑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按 100% 计算基底面积。
( 1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半地下室按其上口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 2 )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楼梯按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 )首层架空及有柱的雨棚、车棚、货棚、站台等的建筑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4 )附属于建筑物主体的建筑部件(包括突出地面的地下室采光井、通风井烟道、露天室外阶梯、立面构造等),以及独立设置且超出室外地面标高 1.2 米及以上的采光井、通风井等,应按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 3.3.2 条 以下建(构)筑物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
( 1 )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等。
(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以及建筑结构外墙以外的半开敞公共开放空间。
( 3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 4 )露天游泳池、花架、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 5 )半地下室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 4 米)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公共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公众休闲活动等室外公共场地的部分。
第四节 绿地率计算
第 4.4.1 条 计入绿地率指标的绿地,不得被建(构)筑物围合、封闭。
第 4.4.2 条 居住项目应按新区建设不低于 0.5 平方米 / 人,旧区改建不低于 0.35平方米 / 人的标准规划建设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 8 米。
第 4.4.3 条 绿地面积计算:
( 1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0 米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 2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 1.0 米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5 米处。
( 3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地中配套建设的休闲广场、园路 ( 小于 2.5 米)、塑石、亭榭、花架、景观水体、铺装场地等园林附属设施,按占地面积计算,但合计不得超过规划绿地总面积的 15% 。
第 4.4.4 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以构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为目标,提出以下绿地建设引导:
( 1 )为鼓励有条件的新建项目建设以绿化为主、兼有休憩游览功能、不围合且向社会公众无偿开放的口袋公园(游园),允许按口袋公园(游园)用地面积 1.2 倍计算绿地面积并计入项目整体绿地率(控规或规划条件另有规定除 外),口袋公园要求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且不大于项目总绿地面积的 5% ,最小宽度不小于 8 米,绿化占地率不低于 65% ,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适当嵌入体育元素,可结合路侧绿带统一设计。
( 2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位)用地为透水植草砖铺地时,可按占地面积20% 比例折算计入绿地面积;非垂直式挡土墙做绿化处理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20% 比例折算计入绿地面积。
( 3 )为丰富建筑第五立面,鼓励屋顶绿化,距室外地面 10 米及以内(算至屋面面层)的屋顶绿化可按下表折算绿地面积。
第 4.4.5 条 不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 1 )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宅间)道路和入户通道;
( 2 )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
( 3 )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回车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地等功能性场地范围内实施的绿地;
( 4 )活动式种植池、花坛、临时摆放的盆栽植物;
( 5 )各类地面建筑设施,如化粪池、散水坡、蓄水池等;
( 6 )临时性、无固定维护措施将无法持久的种植地。
第五节 建筑高度计算
第 4.5.1 条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或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时,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含基站天面)最高点的高度。
第 4.5.2 条 当建筑物位于上款规定的控制区外时,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 2 )当建筑物存在多个主入口,按朝向主要道路一侧的建筑高度取值。
( 3 )当建筑物周边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 4 )当同一栋建筑物位于不同室外地面标高的台地上,其不同的功能单元之间均有防火分隔,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和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取值计算。
第 4.5.3 条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 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且突出屋面高度在 6 米以内;
( 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 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 4.5.4 条 在核定地块建筑限高时,按本节条款要求控制。
第六节 停车位计算
第 4.6.1 条 除控规或规划条件另有规定外,居住项目住宅部分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在满足《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配建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不少于户均一车位的配建标准。
( 2 )应配建不低于住宅配套停车位总数 5% 的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宜设置在地面且相对集中、有明显标识,并靠近小区主要车行出入口。
( 3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1 公顷的项目,地面停车率不应大于住户总套数的 15% 。
第 4.6.2 条 居住项目住宅部分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非机动车停车位(含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住宅配套总数 60% 设置于地面底层架空层、地下一层或符合消防要求遮蔽设施等室内位置。
( 2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合理分区布点,满足分区内居民就近停放,服务半径宜控制在 100 米内。
第 4.6.3 条 一般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宜按 0.1 ~ 0.2 (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但由于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类型不同、生产工艺不同,可在制定控规或规划条件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研究确定。
第 4.6.4 条 非机动车车位不得设于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及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上。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 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 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与该建筑的其他部 分进行防火分隔。
第 4.6.5 条 停车位控制指标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标 准,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确定,其他各型汽车停车数量换算系数见下表。
第 4.6.6 条 微型停车位按 0.7 个停车位计算配建停车位,子母停车位按 1 个停车位计算配建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按实际可停标准车位计算配建停车位。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以 1 个计算。
第 4.6.7 条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第 4.6.8 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所配建的普通车位、充电车位(含普充、快充)等各类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比例和面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和尺寸按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相关要求设计,地下机动车停车库(楼)按每车位面积约 30 ~ 40 ㎡计算,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按每车位面积约 25 ~ 30 ㎡计算;非机动车停车场每车位面积按 1.5 ㎡ 计算,非机动车停车库每车位面积按 1.8 ㎡计算。
第 4.6.9 条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或平行时,应设不小于 5.5 米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 2 )出入口直接与基地外城市道路连接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 7.5 米。
第 4.6.10 条 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 4.6.11 条 除城市设计或规划条件有约定外,住宅项目原则上不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需设置应在普通停车位满足地块应配停车指标前提下集中设置;其它非住宅项目鼓励利用“互联网 + 停车场”的方式设计集中式的地下、地上立体智能停车库,实现城市停车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 5.1.1 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项目(除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外),应当在取得方案批复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批复方案自动失效。
第 5.1.2 条 同一地块(一个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遵循“一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书面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中分期建设计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当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
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防空地下室等应当优先安排建设;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安排首期建设、首期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需一次申请。
第 5.1.3 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则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详见附件二、三。
第 5.1.4 条 本规定中“必须”“应”“禁止”“不得”表示很严格,“宜”“不宜”“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对故意造假、恶意拖延、设计存在较大失误或严重违反规范规定等情况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测量单位,将提交有权机关纳入诚信失信记录并公开通报。
第 5.1.5 条 本规定由云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云霄县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 1.1 条 为规范云霄县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云霄县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2022 年版)》(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 1.2 条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就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 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 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审批、审查依据之一。
第 1.3 条 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 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 1 )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遮挡影响。
( 2 )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的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 3 )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审批待建的建筑对拟建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 4 )现状建筑自身遮挡或建筑组群自身之间遮挡,使全天有效日照时间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新建建筑使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仍需进行恶化情况的分析。
第 1.4 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中,涉及建筑高度、建筑体量、总平位置、± 0.00 、外立面、户型、功能、窗户等可能引起日照影响变化的变更,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 1.5 条 日照分析对象主要包括以下:
( 1 )居住类:包括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等。
( 2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第 1.6 条 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3 小时。对已批项目建筑产生日照影响时,已编制日照分析的建筑应满足原批准的日照标准;未编制日照分析的建筑,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日照低于大寒日 3小时(旧区大寒日 2 小时)的,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的有效日照不低于冬至日1 小时;若现状住宅原有效日照低于冬至日 1 小时,则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其日照情况进一步恶化。
( 2 )居住区集中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 ,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 3 )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 4 )敬老院、养老院、老人公寓等老年人居住建筑和残疾人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 5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不低于 3 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 2 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 6 )医院、疗养院:每幢大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 7 )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以政府批复的规划为准。
( 8 )旧区内的住宅日照标准为不低于大寒日 2 小时,旧区范围按《实施细则》的要求界定,特殊地块以县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 9 )拟建建筑周边受遮挡的住宅建筑属于规划确定实施改造的旧屋毗邻区时 , 对现有建筑遮挡可不执行上述标准,应根据地块改造规划的用地性质和指标进行控制。
( 10 )已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到总平面规划调整的,应按新标准执行。
( 11 )已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居民同意放弃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
第 1.7 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 1 )云霄县中心城区经纬度:东经 117 ° 39 ′,北纬 24 ° 31 ′。
( 2 )日照基准年为公元 2001 年。
( 3 )有效时间带:真太阳时大寒日 8 : 00-16 : 00 ,冬至日 9 : 00-15 : 00 。
( 4 )时间计算精度:不应大于 1 分钟。
( 5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 5 分钟。
( 6 )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 0.6m × 0.6m 。
( 7 )计算受影面:距离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场地为地面标高。落地窗、凸窗应以虚拟的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如图 1 )
图 1
( 8 )窗户计算宽度:宽度小于等于 1.80m 的窗户,应按实际宽度计算,且宽度不应小于 1.2m 。宽度大于 1.80m 的窗户,可选取日照有利的 1.80m 宽度计算(如图 2 )。
图 2
第 1.8 条 日照分析主客体范围的确定
1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在拟建建筑的客体范围内,应做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拟建建筑位于《实施细则》划定的旧区内,按拟建建筑高度 1.2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其他地区,按拟建建筑高度 1.4 倍的扇形阴影范围确定。(如图3 )
( 2 )依据上述规定计算的范围最大不超过拟建建筑北侧 150m 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 3 )在上述客体范围内,确定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具体对象(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类建筑)并进行编号。拟建建筑为居住或文教卫生类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
( 4 )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文教卫生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 5 )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整栋建筑为单位,在客体范围外的户型,不进行日照分析。
图 3
2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以 150m 为半径作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如图 4 )
( 2 )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八条提出的日照分析客体确定方法,排除对客体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主体建筑的具体对象,并进行编号。
( 3 )上述范围内方案已批、待建、在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
第 1.9 条 日照分析建模及要求
( 1 )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 2 )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定义室内地坪标高, 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
( 3 )遮挡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 4 )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梯间、机房、构架、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果不造成自身遮挡,可不建模;当建筑既是遮挡建筑物,又是被遮挡建筑物时,所建模型应反映实际情况。
( 5 )构成遮挡的地形、桥梁以及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建模。
( 6 )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 7 )进行窗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明确窗户的准确位置、窗宽、窗台面高。
第 1.10 条 分析方式 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主要采用多点分析、沿线分析的方法,结合立面分析、窗分析表等;场地可采用多点分析等方式进行分析。
第 1.11 条 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要求
1 、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
( 1 )普通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 2 )直角转角窗、弧形转角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5 )
转角弧形窗 转角直角窗 凸窗(区分两侧有无挡板)
图 5
( 3 )窗户或阳台两侧有突出计算基准面不大于 300mm 的墙体、柱子、干挂等,以及对实际日照影响较小的节能遮阳设施可忽略不计。(如图 6 )
图 6
2 、阳台的计算基准面
( 1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进深不大于 1.8m 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7 第 1 种方式所示)。进深大于 1.8m 及沿栏杆设有构造柱的阳台,以阳台栏杆外缘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7 第 2 、 3 种方式所示)。
( 2 )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7 第 4 至 6 种方式所示)
图 7
( 3 )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外缘为计算基准面(如图 7 第 7 、8 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 4 )南外廊式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楼,以外走廊净宽 1.8 米处临近教室一侧作为日照基准面(每间教室窗户对应到基准面)。
3 、对于本技术规则未列举或特殊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在确保分析结果客观真实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第 1.12 条 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 1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 2 )拟建建筑北侧、西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对规划地块做等时线分析,其标准的日照等时线不应超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满足日照标准的规划控制线。
( 3 )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且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并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4 )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宜对做模拟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 5 )被遮挡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管理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第 1.13 条 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 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 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光盘(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等)。
( 3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 4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 5 )根据本规则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分析范围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 6 )本条第 (3)(4)(5) 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 7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 1.14 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 1 )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2 )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 3 )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和联系方式。
( 4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用地周边情况。
②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层标高等。
③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层标高等。
④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层标高等。
( 5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 6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 7 )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
( 8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
( 9 )日照分析结论:明确拟建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
( 10 )《日照分析报告》应由日照分析单位盖章。
( 11 )附图: a. 日照分析总平面图,注明建筑编号、位置、底标高、高度;b. 客体建筑范围图; c. 主体建筑范围图; d. 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 e. 平面等时线分析图或线上日照分析图(图中应标注建筑高度、底层标高、计算高度等);如分析结果不满足日照标准,还应提供窗日照分析对比图(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和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图);
第 1.15 条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承诺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保证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审批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抽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根据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1.16 条 本规则未提及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应按《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50947-2014 )执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 .有效日照: 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在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上窗台面左右两端点间获得的按标准时间统计方式得到的日照时数。也称为满窗日照。
2 .居室: 指卧室、起居室(厅)等居住空间。
3 .计算基准面: 在日照分析时,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而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立面。一般取窗户或阳台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附图 旧城区范围示意
附件二 云霄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则
第 2.1 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霄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 2.2 条 本核实规则适用依法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且已竣工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 密或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建设项目土地核验的项目,需按《漳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检查核验办法》(漳政办 [2021]5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2.3 条 新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实地竣工测量,形成实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建设单位申请时提供的测量报告应在出具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依据,建设单位、测量单位需对测量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 2.4 条 建筑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时,考虑建筑外墙涂料抹灰、面砖等导致建筑装修后实测建筑面积变化,外墙采用涂料抹灰材质,满外尺寸扣除 2cm ;外墙采用面砖,满外尺寸扣除 3cm 。
第 2.5 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对于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遵循“一次申请”,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公建、市政配套等规划指标待项目全面竣工后最后一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予以总核算,最后一期申报时应提供项目总体建设数据资料,经汇总审核总体指标符合审批要求的方或予以通过核实。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消防设施和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需优先考虑各分期配套使用需求,项目用地内配建的幼儿园应在首次申报竣工规划核实时同步申报。
第 2.6 条 建筑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实测绿地率不满足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 2.7 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其建设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否则,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 确无法整改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 1 )建设项目内所有建、构筑物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范围,围墙、门卫房、挡土墙及护坡、地下室等后退用地红线的实测退线距离小于规划许可但未超过 0.2 米的 ;
( 2 )建设项目公建、市政等配套设施实测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差异比例未超过 3% 的;
( 3 )建设项目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差异(大于或小于)每层不得超过 0.05 米且实测建筑总高度误差不大于 0.5 米的 ;
( 4 )在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退线距离、建筑间距小于规划许可未超过 0.2 米的;
( 5 )建设项目配建绿地和停车泊位的实测数量、面积减少或挪用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若数量、面积不变,但位置改变的,建设单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承诺的;
( 6 )物管用房、社区用房、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用房、变配电等配套设施,实测数量、面积减少或挪用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若数量、面积不变,但位置改变的,建设单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建设单位承诺的。
( 7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 1% ,其他项目(除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外)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 3% ,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要求实施,同时建筑总占地面积增加值不超出 500 平方米的。
第 2.8 条 因城市品质提升、园林景观深化等需要,在不影响他人利益情况下,优化或增加的不具备建筑使用功能且仅作为公共休闲运动或园林景观使用的运动场地、景观亭、景观步道等设施,经建设单位说明、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承诺后可予以保留,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范围。
第 2.9 条 对于小区内部擅自增设围墙的,应自行整改;对于有独立用地边界、有安全需要的小区内配建的幼儿园等公建配套设施设置通透式围墙的,在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说明及出具承诺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同一地块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办公的,建设项目内规划有要求设置对外开放使用的社会公共停车位建设单位集中设置的,出于安全需要,对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位之间可设置通透式围墙,经建设单位说明、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并出具承诺后予以保留。
第 2.10 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建设项目有以下特别规定:
( 1 )建筑工程竣工后总体符合规划要求,但存在业主个人行为等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违建,且建设单位已尽到阻止义务(有书面记录等相关证明)的情形,先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建行为限期整改;逾期后短期内确无法 完成整改的,可对申报项目先行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对违建部分予以滞留。
( 2 )用地内存在庙宇等宗教场所未拆除、旧建筑未拆除到位或被他人违法搭建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出具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后续督促落实拆除工作的承诺函后,先行按现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 2.11 条 为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工程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市政工程竣工后,应对污水、雨水等排水管道进行闭路电视系统(简称 CCTV )检测。
第 2.12 条 市政工程竣工后,其建设符合规划条件以及有关设计规范、技术规定要求,但与规划许可要求不完全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否则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1 、道路工程:
( 1 )竖向控制节点标高:较差范围为± 5cm ,且该区间分布比例不小于 70% 。
( 2 )中心线位置:较差范围为± 5cm ,且该区间分布比例不小于 70% 。
2 、桥梁、地道工程的尺寸(净空)较差范围为± 10cm 、且该区间分布比例不小于 70% 。
3 、管线、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 1 )节点高程、埋深:较差范围为± 5cm ,且该区间分布比例不小于 70% 。( 2 )平面布置、断面尺寸:较差范围为± 10cm ,且该区间分布比例不小于 70% 。
附件三 云霄县报建图纸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 1.1 条 为规范制图标准 , 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简化行政审批的需要 , 制定本规定 , 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工程建筑许可相关报建图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深度及审查内容。
第二章 制图标准
第 2.1 条 建筑设计报建图纸电子文件格式采用天正 T3 版本格式的 DWG 文件 ,图形文件中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当采用其他坐标系统时,应与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高程基准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第 2.2 条 建筑设计报建图纸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 : 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 : 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 ; 文字样式一律采用 gbcbig.shx 、 hztxt.shx 等常见字体 , 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 , 应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量不宜大于8M 。
第 2.3 条 每个单体和总平面必须为单独的图形文件 , 且其所有的设计内容都应在其各自图形中集中表现。
第 2.4 条 网上申报项目,其 CAD 类型文件需采用绿建水印添加标签后上传,非 CAD 类型文件有申请电子印章的,文件盖 CA 印章后可直接上传;没有申请电子印章的 , 通过在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用章生成文件,上传到网上办件的“申请材料列表”栏目中。
第 2.5 条 其他应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报建和三维辅助决策平台等工程建设许可相关规定要求的内容及深度进行制图。
第三章 总平面图设计
第 3.1 条 基本要求 1 、总平图比例尺原则上为 1 : 500 ,图幅不限,出图成果为蓝图。
2 、用地范围(包括市政绿地、市政道路下方协议出让空间等)应依据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宗地界址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蓝线图上的坐标正确标注,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幼儿园用地及其它专项用地应清晰标明用地范围及其坐标值。图例应标明坐标表达形式,用地 红线索引说明等。
3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
( 1 )相邻的现状或规划城市道路及港道应标注总宽度、竖向标高及名称。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用地性质、建筑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女儿墙顶或坡屋面檐口顶)。
( 2 )场地内需保留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水体、排洪渠等。
第 3.2 条 拟建建(构)筑物信息
1 、建筑物的栋号、层数、建筑高度(按《实施细则》第五节规定标注)。
2 、附建式公建配套(如生鲜超市中心店、连锁便利店、邮政所、开闭所等)所在位置、面积及层数。
3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包括跨越市政道路的建筑物、建筑通廊及其附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应标注定位坐标、层数及标高。
4 、市政绿地、市政道路下方建 ( 筑 ) 物应标注定位坐标、层数及标高。
第 3.3 条 建筑退线
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退线,应标注为建筑主体外饰面至用地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
2 、若建筑主体外墙为斜墙体,建筑退线应从建筑主体外墙突出部标识至用地红线的垂直距离。
第 3.4 条 建筑间距
拟建建筑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排洪渠顶、挡墙、护坡和地下光缆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第 3.5 条 室外工程
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应破人行道路缘石,消防应急出入口或人行出入口应注明不得破人行道路缘石。机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标注,标注起始点均为外侧缘石曲线末端。
2 、绿地范围:应将用地范围内的绿地边界标识清楚。
3 、停车位:停车位含机动车(包括标准车位、微型车位、机械车位个数)和非机动车,同时应明确各停车位的布置位置、数量及面积。
4 、室外地下车库坡道:室外地下车库坡道、起坡线的位置应明确标识表达。
第 3.6 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详附表 3 、 4 )
第四章 管线工程设计
第 4.1 条 基本要求
管线工程设计图比例尺原则上为 1 : 500 ,图幅不限,出图成果为蓝图。
第 4.2 条 各类工程管线要求
1 、用地竖向规划图:标明用地控制高程;城市道路的坡向、坡长、坡度及交叉口控制高程。
2 、给水、消防工程规划图:标明市政接入口的位置、管径、路由;标明二次供水用房管理用房位置及面积。
3 、排水工程规划图:标明市政排出口的位置、管径、标高、路由;标明排水主、次管及排洪、截洪沟的走向、断面尺寸、坡度、长度、控制点标高。
4 、电气工程规划图:标明供电来源;标明市政强电、弱电接入口位置、管径、路由;标明用电负荷、电信需求量;标明供电缆线、供电缆沟的走向、断面尺寸、孔数;标明 10KV 开闭所、变配电室、发电机房的位置和容量规模;标明通信管沟的走向、管孔数;标明电信设施的位置和容量规模;标明无线电通信基站的位置、面积。
5 、燃气工程规划图:标明市政气源接入点位置、管径、路由。
6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管线工程综合在各专业图中以平面布置图和道路断面组织图来综合表现,并附有重要节点剖面图;明确管线综合原则;提出管线平面综合、竖向综合要求;确定重力流管线之间、重力流管线与大管径压力管或电力电信缆沟之间的竖向综合技术标准。
第五章 建筑立面设计
第 5.1 条 应提供建筑单体各向彩色立面图,并如实表达如下信息:± 0.00 标高及其 1985 国家高程基准、室外地坪标高、室内外高差、各层标高、女儿墙顶(或檐口顶)标高、层高、建筑高度、建 ( 构 ) 筑物最高点标高及其黄海 高程。
第 5.2 条 彩色立面图应索引标注建筑外墙、坡屋面等主要部位建筑用色色样,并注明色样编号(色样编号统一采用《常用建筑色》国标 02J503-1 );色彩应为实际建筑外饰材料表面的真实颜色,须标线准确,并彩色立面图不应 进行阴影表达。除城市设计或控规、规划条件中对外墙材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可不用标注外墙材质。
第六章 建筑效果图设计
第 6.1 条 效果图数量及角度要求
1 、总体鸟瞰图应能清晰反映周边现状实景、建筑群体空间效果,如一张图无法完全表现群体空间效果,应另增加多角度鸟瞰图。
2 、沿街(山、水)项目应提供每个沿街(山、水)面的建筑群体组合透视图。
3 、高层建筑透视图应确保能充分反映建筑的各个立面,各单体透视图不少于 2 张,分别从不同方向、不同视角表现;如建筑形体较复杂,应增加效果图数量,确保不留死角。
4 、低、多层建筑应提供各沿街(山、水)面透视图和主要形象面(如正对主入口的立面)透视图。
5 、效果图应充分反映建筑立面的设计特征,每张透视图的主面与焦点视线的夹角不应小于 60 °,鸟瞰图屋面水平面与焦点视线的夹角宜为 30 ~ 45 °。
第 6.2 条 图面效果
1 、效果图应采用晴天日景,并能真实反映建筑物实际采用外饰面的材质和色彩效果,不应采用夕阳景、黄昏景等技法表现;建筑玻璃效果应真实,色彩不应过于鲜艳且不要有多余的反光、投影效果。
2 、天空应采用晴天日景的效果,不应采用饱和度过高的蓝天,也不应有多余的云彩效果;
3 、配景应能真实的反应项目周边状况,相邻周边建筑应采用准确的体块表示;周边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化带等)的尺寸应真实准确;海岸、水岸边界线应真实准确。任何配景比例应准确且均不应遮挡建筑物。
4 、效果图建模应真实准确,色彩应真实准确,打印稿应校色准确,确保实施效果与报批文本一致。
第七章 附则
第 7.1 条 设计单位应对建筑设计报建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效果图等图纸相符的一致性、准确性负责。
第 7.2 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福建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云霄县《实施细则》进行设计,其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数据准确性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如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以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并据此作出承诺。
表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建图纸一览表
表 2 上报方案图纸内容及深度一览表
表 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非工业类)序 号 类项 单位 数值 规划条件要求 备 注1 总用地面积 ㎡2 实际用地面积 ㎡4 建筑总占地面积 ㎡5 绿地面积 ㎡
6 容积率
7 建筑密度 %8 绿地率 %
9 总户数(住宅类) 户
10 居住人口 人 按 3.2 人/户计11 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 m12 其 中 其中
表 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工业类)
表 5 建(构)筑物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