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汀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汀政规〔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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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政府文件

汀政规〔2022〕2 号

长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汀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汀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汀县人民政府

2022 年8 月24 日

长汀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根据《龙岩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通知》(龙金管〔2021〕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服务创新和政策扶持,努力促成一批优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6年底之前全县新增上市及挂牌企业1家、改制辅导企业1家、培育重点后备企业3家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第一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府办、财政局、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法院、税务局、长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财政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全县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规划、推动企业上市挂牌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充实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力量,经常性走访调研重点后备企业,加强对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辅导,协助企业做好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县处级领导挂钩重点后备企业帮扶机制,靠前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后备企业各种具体问题。落实培训机制,县上市工作牵头单位要组织企业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操作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增强企业上市挂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开辟“绿色通道”。 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创新,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且符合规定的,法院、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办理;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产权不清、手续不全、增值补税等问题的,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及时解决,为企业上市挂牌创造条件。

(四)保障工作经费。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各项扶持奖励措施。

(五)加大宣传引导。 县宣传部门和上市工作牵头单位要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精心筛选后备资源

(一)进入省级、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长汀,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安全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3.企业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计划。

4.企业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 万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 万元,且持续增长;经税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8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不低于480 万元(其中之一)。

5.若省、市入库条件有变,则以省、市规定为准。

(二)完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

县经济开发区、稀土工业园区服务中心、晋江(长汀)工业园区服务中心、闽赣竹木制品加工园区服务中心及各乡镇负责宣传发动并收集汇总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会同工信、税务、发改、商务、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联审确认后,将符合条件并有上市挂牌意愿的企业向省、市申报省级、市级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

五、实行分类奖励

(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对当年度被列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每家企业再奖励3 万元,对当年度被列为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2 万元(本政策在执行期内仅补助一次,不重复奖励)。

2.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3.上市后备企业向福建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4.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首发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首家上市的本土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二家上市的本土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5.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首次募集资金用于长汀投资项目的总额,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分四个层次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募集资金15 亿元以上且70%以上(含70%)投资于长汀县的,一次性奖励400 万元;募集资金10~15 亿元(含15 亿元)且70%以上(含70%)投资于长汀县的,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募集资金5~10 亿元(含10 亿元)且70%以上(含70%)投资于长汀县的,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募集资金2~5 亿元(含5 亿元)且70%以上(含70%)投资于长汀县的,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6.本地企业通过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长汀,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长汀,并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本县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2.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申报文件被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3.“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提出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4.“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按首次募集资金用于长汀投资项目的总额,分四个层次进行奖励,奖励方式参照第五条第(一)项第5 点执行。

(三)其他扶持政策

1.企业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挂牌交易申报文件并被正式受理的,由县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在不超出当年上市挂牌扶持奖励资金预算的前提下,县财政局可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改革措施和上市推进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其他扶持奖励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根据企业推进上市挂牌各阶段的任务完成后,上市挂牌企业按要求申报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结阶段性工作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出具 5 年不迁出本县的承诺书。县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经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将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七、其他事项

(一)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扶持政策。

(二)已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5 年之内不得迁出本县,如不满5 年迁址县外的,已享受的扶持政策必须全额退回。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以建设年度为基准,对投资长汀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中介机构(列入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四)本意见出台的奖励不与省级、市级扶持政策重叠,采取就高政策。同一企业主体融资成功只能享受一种融资方式相应奖励,过程性融资方式升级的则给予补差。

(五)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实行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 年12 月31日。2022 年1 月1 日以来满足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文件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条件的,需在下一年度执行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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