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和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新罗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再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新政办规〔2022〕1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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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政办规〔 2022 〕 11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和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新罗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再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制订的《新罗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 8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 区农业农村局

(龙规地事耕〔 2022 〕 14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 2022 〕 10 号)、《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措施〉的通知》(龙自然资发〔 2022 〕 51 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新政办〔 2021 〕 5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耕地耕作层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开展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各镇(街)要充分认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方筹措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以推进。

二、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 8 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特别是占用集中连片 15 亩以上(含 15 亩)的优质耕地,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 各镇(街)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各镇(街)要引导辖区内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尤其是优质水田;负责调查摸清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与再利用的需求单位;负责本辖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顺利推进。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成片土地开发及批而未供的收储地块,由土地收储机构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收储机构或园区管委会等建设用地单位也可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

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以及耕作层土壤存储点选址工作;区土地整治中心协助做好耕作层土壤存储点选址工作,负责委托国有企业建设耕作层剥离土壤存储点和存储点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将耕作层土壤从存储点运输至利用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须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1. 各镇(街)依据年度用地报批、土地征收、批而未供情况调查本辖区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质量及空间分布情况;调查辖区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临时用地复垦、园林绿化等利用耕作层土壤的需求情况,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利用耕作层土壤需求情况建立台账并于每季度末上报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备案。 2. 各利用单位根据项目利用耕作层土壤实施计划情况,向项目所在镇(街)报备。 3. 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耕地质量评定成果等,结合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拟剥离情况、耕作层利用土壤需求情况,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近距离、点对点、减少存储原则,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强化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序实施。

(二)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 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TD/T1048-2016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 DB35/T1762-2018 )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测量、设计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和《耕作层土壤利用方案》或合并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剥离利用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存储点或利用点选择、运输距离、利用工程量、剥离或利用工程预算、资金来源、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中介资质及项目预算定额等参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运输距离超出国土定额的,可参照市政或水利定额预算。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审查。 剥离利用方案由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审查论证,重点审查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存储或利用、运输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认定为污染耕地的,不得实施耕作层剥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方案含在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可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审利用方案。

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用地报批阶段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时应提交经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并承诺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时限。

(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方案审查通过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需变更方案的,按原程序报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或利用点,由存储点管理单位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

(五)合理设置存储点。 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耕作层土壤存储点,一般应在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的地方,应选择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并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设置。存储点要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安全,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范地质灾害和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倒入,注意环境保护和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账管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

(六)实施耕作层土壤利用。 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非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旧村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违法占用耕地复垦、“非粮化”耕地恢复等,剩余的也可用于园林绿化等。利用方案中已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暂时没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可先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采取存储措施,待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后,按照程序实施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在本辖区内由于缺乏再利用项目的,可实施跨区域使用。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凭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到剥离点或存储点取土。

(七)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验收。 耕作层土壤剥离单位、利用单位应做好全程影像、利用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工作。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完成后,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分别向批准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结果抄送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耕作层土壤剥离由龙岩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及项目所在地镇(街)按照审查通过的剥离利用方案进行验收。建设用地单位办理项目土地供应手续前,应提供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意见,方可办理项目土地供应手续,土地方可进行平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调查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做好相关群众工作。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与验收工作;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与验收工作,并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进行技术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区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耕作层土壤存储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安全有序。

(二)强化资金保障。 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新政办〔 2021 〕 56 号)文件精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较好的镇(街),区财政在安排耕地保护资金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按时完成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任务的镇(街)按实际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面积奖励耕地保护工作经费 2000 元 /亩;对按时完成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任务的镇(街)按实际完成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面积奖励耕地保护工作经费 3000元 / 亩(含违法占用耕地复垦、“非粮化”耕地恢复项目等)。招投标的补充耕地项目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可将运输、覆土等工程费用纳入项目成本;收购的补充耕地项目利用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的,区财政给予增加补助资金,其中运输距离 5-10 公里以内(含 10 公里)的补助 1100 元 / 亩、 10-15公里以内(含 15 公里)的补助 2300 元 / 亩、 15-20 公里以内(含20 公里)的补助 3500 元 / 亩、 20-25 公里以内(含 25 公里)的补助 4700 元 / 亩、 25-30 公里以内(含 30 公里)的补助 5900 元 / 亩、30-35 公里以内(含 35 公里)的补助 7000 元 / 亩。存储点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成本纳入区土地整治中心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区土地整治中心牵头组织验收与资金拨付。补助资金从上级下达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补充耕地交易资金中统筹列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六、严格考核

(一)健全考核机制。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履行情况,作为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加强实施监管。 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指导和监管,每半年对各镇(街)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履行情况开展检查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村农业局。

七、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规划与土地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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