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规〔202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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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办规〔 2022 〕 2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

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

农业农村投资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 2018 年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为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 2019 〕 39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 2021 年)〉的通知》(农办计财〔 2021 〕 15 号)、《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归口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泉州、晋江财政专项资金等投资项目。

(二)适用于社会资本在我市范围投资新建的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业、农(水)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休闲旅游、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对外合作等重点产业和领域。

(三)农业农村项目投向应符合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整体布局,注重产业集聚、融合发展,为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提供有力支撑。

(四)各类直接补贴和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农产品认证及创牌奖励、农业救灾、扶持粮食生产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政策性普惠项目不适用于本导则。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有专项管理办法的可执行原办法,但应纳入项目储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相关信息应同步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二、投资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省、泉州及晋江产业投资导向政策商业布局要求。

(二)项目用地或项目类型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粮食功能区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管理、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保准入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建设内容、生产技术模式、采用设施等须达到农业发展先进水平,对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实质作用。

(四)项目适度规模经营,需达到一定的投资强度,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 100 万元以上。

三、项目储备

(一)根据国家、省、泉州及晋江农业农村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下达项目储备通知,并按要求公开发布。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投资领域自愿申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投资项目所属镇、街道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实施单位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四)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或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择优筛选推荐优质项目,重点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申报。

(五)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储备项目在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和 “ 晋江三农 ” 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分类列入项目储备库。

四、投资准则

(一)建立项目立项联合审查制度,实行内部审查和部门联合会审或专家论证审查,防止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申报。

(二)各类项目根据立项依据要求和项目库排序择优确定当年实施项目。对存在违规违纪、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 大棚房 ” 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在 1-3 年内不予以申请项目立项、核准和备案。

(三)项目实施单位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四)涉及农(水)产品加工或农业农村服务类建设用地的项目,参照工业、服务业项目准入评价程序管理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的通知》(晋政文〔 2012 〕 106 号)执行。

(五)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投资严重破坏土地耕作层、水域及周边环境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不得超标搭建或未批先建生产设施、管理用房。

五、立项形式

(一)审批类。 凡是政府投资或注入资本金的项目采用审批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分三种情况完成报批工作。

1 .对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直接审批立项,仅批复项目建议书。

2 .对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相应专业机构按可研深度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直接审核审批立项(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 .对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先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成本由项目业主承担,也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评估论证通过后,给予审批立项。

(二)核准类。 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投资应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 2016 年本)的通知》(闽政〔 2017 〕 21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2017 〕 45 号)中所列的,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三)备案类。 由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中所列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未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管理。

六、立项申报

(一)赋码登记。 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https://fj.tzxm.gov.cn/ )获取统一项目代码后,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审批、核准和备案。

(二)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审批三个阶段。

1 .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申请材料有:( 1 )市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列入国家、省、泉州及晋江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规划;( 2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3 )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申请材料有:( 1 )市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或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规划;( 2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范围红线图;( 5 )项目地类情况核查表;( 6 )专家评审意见(视项目情况进行可研评审)。

3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材料有:( 1 )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2 )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3 )专家评审意见。

(三)项目核准。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情况、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投资开发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完成项目备案手续,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备案的材料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投资项目情况、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五)地类核查。 本导则所涉及项目(即包括立项、核准、备案类),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立项、核准或备案前,均应当出具项目实施范围红线图,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项目实施范围红线地类核查情况表,项目投资实施用地符合地类规划要求的,方可办理后续立项、核准及备案程序。

(六)入库纳统。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镇域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投资项目入库新增要求收集整理入库材料上报市统计局,统计局进行入库初审后上报上级统计部门进行新增审核。

七、项目监管

(一)建立项目动态信息库。 对通过审核的储备项目建立项目信息库,纳入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库统一管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通过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优先安排并支持申报各级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优先安排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

(三)落实用地政策。 通过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需使用其农业设施用地的,必须按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导则(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 2020 〕 231 号)及有关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文件要求办理审批。

(四)强化指导管理。 加强对通过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指导和管理,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的培育规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加强项目监管。 严格按照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本导则确定的投资领域、条件以及项目投资协议书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未按前述要求实施或出现严重破坏土地耕作层、水域及周边环境的项目,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超标搭建或未批先建生产设施、管理用房等情形,移出农业项目库,并取消其资金支持及政策扶持。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7 月 31 日止。

(二)上级和本市对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导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

附件: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附件

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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