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办规〔2022〕4 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县森林生态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
理工作的加强,野猪数量迅速增长,对群众的农林业生产构成
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猪危害防控保护农林业生产的通知》
(闽政办〔2008〕138 号)《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
好野猪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 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县农林
业生产的危害,统筹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经县政
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
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
他形式予以保护”和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
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
业、林业生产”规定,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
害的矛盾。通过合理程序,依法开展护农狩猎,对野猪实行有
组织有计划的适量捕杀,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组织实施
(一)组建临时护农狩猎队伍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根据野猪危害防控需要,在已取
得狩猎资格的人中,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政治可靠、具有狩猎
野猪技能特长的人员,整合原来的护农狩猎队,建立专业性与
季节性相结合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与护农狩猎人员签订猎
捕野猪协议、野生动物保护承诺函,明确猎捕野猪的职责、补
助标准、安全保障、安全责任等,并发出护农狩猎活动邀请函。
同时,要建立护农狩猎人员花名册,加强对护农狩猎人员日常
管理,填报《大田县野猪猎捕活动每月查验登记表》(附件
4),经查验不合格的,取消狩猎资格。
(二)规范护农狩猎程序
1.野猪危害评估。 各乡(镇)要组织农技部门等专业人员
对村民反映的野猪危害情况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做出野猪危
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体现野猪所危害的地点和受害面积,
农作物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估计当地野猪种群数量,以
及需要狩猎野猪的范围、数量和天数等。
2.狩猎许可申请。 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年度野猪猎捕限额,
将猎捕限额分解到各乡(镇)。县林业局根据限额数量依照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做好《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以下简称《狩猎证》)审
核发放工作,护农狩猎队员每次猎捕野猪前,需填写《林业行
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民用枪持枪
证复印件、乡(镇)政府开具的邀请函和野猪危害调查报告等
材料;年内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和经乡(镇)林业站查验的《狩猎证》第三联(随狩猎活动携带联)原件;若狩猎地点发
生变化,需重新提供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3.开展狩猎活动 。各乡(镇)对开展猎捕野猪行动要严格把
关,要求狩猎队员在猎捕野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狩猎证》
《民用枪持枪证》相关管理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
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
监督管理。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狩猎证》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实施护农狩猎活动。同时,每
次出动狩猎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 人。
4.妥善处置猎物。 各乡(镇)要妥善做好对猎获野猪的处
置工作,在狩猎人员猎获野猪后要及时在野猪受创伤口附近附
上《狩猎证》和猎枪拍照,上报乡(镇)政府管理人员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对猎获的野猪进行无害化
处理,并填写《大田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附件2)。狩猎人员在狩猎结束5 日内向乡(镇)林业站申请
进行查验,不及时进行查验或不查验的,取消当年度狩猎资格。
(三)强化枪弹及禁猎、禁食管理
1.枪弹管理。 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
支管理法》和《福建省公安机关护农狩猎枪支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闽公综〔2015〕109 号)。猎枪弹具不得随意带
出《民用枪持枪证》规定的限定区城,需跨区实施狩猎的,应
当提供《狩猎证》和乡(镇)政府的邀请函,依法向公安机关
办理护农狩猎枪支弹药申领手续,确保猎捕的安全和社会的安
定。发生猎捕安全事故的,由护农狩猎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禁猎规定。 除鸟类保护继续执行《大田县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 (田政文〔2017〕39 号)外,其
它野生动物的禁猎规定如下。
禁猎期: 全年全县禁猎。
(1)禁止狩猎除野猪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以下特殊情况
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
等)、疫病检测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
的,应依法申办审批手续。
(2)护农狩猎期为每年3-4 月及8-11 月,狩猎对象为野猪。
禁猎区 :大仙峰省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
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区、铁路和高速公路及省道国
道两侧500 米、重点生态区位。
禁猎工具 :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
鸟铳、地枪、排铳;毒药、炸药、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
其它化学制剂;电击装置(电网)、铁夹(野猪夹、野兔
夹)、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非人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又
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
禁猎方法: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电击、水淹、采集捡拾野生动物卵(蛋)等。
3.禁食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
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护农狩猎队员所猎获的
野猪只能无害化处置,严禁交易和食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
度猎捕资格,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
牵头主导,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野猪危害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性与季节性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加强队伍管理,依法落实防控工作职责。县直各有关单位要
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县公安局负责猎枪和猎弹管理及狩猎业
务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野猪危害情况的调查和指导猎
获野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狩猎许可证发放和狩猎
指标控制及查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防控野猪补助资
金纳入预算及拨付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
经营销售野猪行为。
(二)资金保障。 依法开展护农狩猎作为公益性工作,经费
由县财政承担,由县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狩猎人员未猎获野猪的,不予补助;猎获的野猪根据《大田县
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附件2),由乡(镇)
政府填报《大田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附件3),报县
林业局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林业局发放。具体标准为:猎
获的野猪在30 公斤以下补助650 元/头;30 公斤(含)以上
的补助1300 元/头,补助含误工费、交通费、猎捕时所需费用、
无害化处置费等。
(三)安全保障。 护农狩猎是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作,护农
狩猎队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是狩猎安全的重要保障、每年度护农
狩猎活动开展前,县公安局、林业局要对全县护农狩猎队员进
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护农狩猎队员的枪弹使用技术能力、安
全意识和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未参加年度安全知识培训的,不
得参与护农狩猎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大田县人民政
府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 (田政文〔2017〕109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1-1.大田县XXX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1-2.大田县XXX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2.大田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
3.大田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
4.大田县野猪猎捕活动每月查验登记表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7 月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1
大田县XXX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附件1-2
大田县XXX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附件2
大田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数量和处置确认表附件3
大田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审核:(乡(镇)财政所盖章) 制表:(林业站盖章) 制表时间:
附件4
大田县野猪猎捕活动每月查验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