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政办规〔2022〕1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 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寿宁职业技术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21〕66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5 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落实产假、哺乳假及配偶陪产假等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与本人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2.提升家庭育儿能力。 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和指导中心,聘请儿保、婴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专家团队,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互联网等平台,不定期开展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专家咨询等,为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计生协会、妇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完善婴幼儿成长记录与日常照护档案规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二)推进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新建居住区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民政局
2.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利用党群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探索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互助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形式。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
3.推进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 根据实际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依托计生协会、卫生院、村委会等力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集中托育、育儿指导、养护培训等服务,在偏远农村,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深入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通过建设“向日葵亲子小屋”等载体,不断促进农村婴幼儿早期发展。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计生协会、卫健局、民政局、妇联
4.开展志愿服务。 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 (村)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
(三)发展多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房租等措施,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引进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卫健局
2.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 至3 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卫健局
3.鼓励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建设员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发改局、总工会
(四)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管
1.落实备案制度。 开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注册登记中,要引导主营业务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等字样。经核准登记后,县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向县卫健局推送有关机构登记信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向县卫健局备案。县卫健局应及时依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备案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
2.加强监管力度。 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监管,建立以县卫健局牵头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对未登记、注册或超营业范围经营、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对不主动备案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等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理。建立托育机构虐待儿童等行为零容忍机制,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健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
(五)加快队伍建设
1.鼓励支持县职业中专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 县人社部门要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持计生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加强对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岗前、职业技能、安全教育、职业道德等培训。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社局、妇联、总工会、计生协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健、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争取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严格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优先支持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扩大普惠服务供给。
本实施意见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
附件:寿宁县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
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7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寿宁县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寿宁县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贯彻国家、省、市、县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我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
二、人员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卫健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县卫健局,其他成员单位由县委编办、县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计生协会等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 名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有序发展。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推动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2.教育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4.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融入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体。
5.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认定证书)。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
7.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婴幼儿照护设施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9.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0.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1.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3.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审批登记。
14.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5.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6.妇联组织负责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服务的宣传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17.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和指导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