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莆 田 市 商 务 局
文件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莆城管发〔2022〕16 号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
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管委会)住建(建交)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 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城 〔 2022 〕 3 号)要求,结合《莆田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现就做好我市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22 年12 月31 日前,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
二、工作要求
(一)鼓励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管道燃气,使用燃气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其中管道燃气用户推荐安装或者升级改造为具有防爆、远传监测功能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具体选型标准见附件。
(二)大于100 米的高层建筑,使用管道供气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鼓励建筑高度大于50 米(消防救援极限高度约50 米)的高层建筑家庭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鼓励燃气企业搭建本企业可燃气体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接收并汇集用户报警信息。
三、进度安排
(一)宣传部署阶段(2022 年7 月)。 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进行动员部署。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底数并建立台账,要核实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督促用气单位履行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法定义务。
(二)集中安装阶段(2022 年8 月至11 月)。 各县(区、管委会)要督促辖区内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逐步推进安装工作,每月25 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2 年12 月)。 市城市管理局将牵头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以市安办名义在全市通报。
四、职责分工
(一)燃气经营企业。 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未依法安装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户安装到位。对建筑高度大于100 米的高层建筑家庭用户安装管道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二)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本单位经营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障其正常使用。接受供气企业用气安全指导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政府主管部门。
1.燃气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用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根据用户请求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2.应急管理部门: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商务部门: 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排查销售燃气泄漏报警器的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单位予以处罚。
5.公安部门: 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发生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及时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处: 负责摸清本行业用气场所底数并建立用气场所台账,督促使用燃气的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农贸市场、大型综合体、星级酒店、商住混合体、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7.乡镇(街道): 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安装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行政处罚
由各县(区、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燃气企业向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供气的违法行为。
在国家层面明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前,由各县(区、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附件:1.福建省燃气报警装置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技术指南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莆田市商务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燃气报警装置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一、燃气报警装置
按照应用场景,应当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等标准。
(一)居民。
应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2-2019 等标准。装置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
(二)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报警装置应由具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取得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能力、修理能力、维护能力认定证书的单位安装维护。
1.小型餐饮厨房。 (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 KW 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可采用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的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2.餐饮厨房。 选择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燃气报警装置。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 标准。探测器应为防爆型,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 推荐管道燃气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实现将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报警等信息传输到燃气企业燃气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
二、自闭阀
自闭阀应符合《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180-2014、《管道燃气自闭阀》CJ/T447-2014 等要求。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可以自动关闭,并须手动开启功能。
三、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 等要求。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气源,并须手动复位。
附件2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技术指南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切断阀等。有条件的可使用物联网设备。
二、释放源处于封闭式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的场所内使用瓶装液化气或天然气的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在室内不宜大于5m,在室外不宜大于10m。
三、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控制器应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 标准,联动电磁切断阀应满足《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394-2018)标准,需具备检验报告。
四、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使用天然气的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控制器+联动电磁切断阀”,还应加装送排风设施。
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距地面不高于0.3m 的墙上;使用天然气的场所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释放源上方2 米内。
六、工业用户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的,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及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七、非居民燃气用户不应使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八、使用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用户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每半年应检查1 次,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使用寿命到期的应进行更换。
九、新开业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按《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执行。
十、燃气用户或建设单位应组织安装方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进行验收,验收完成15个工作日内应将验收记录报各县市区燃气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