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惠财农〔2022〕14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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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财政局

文件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惠财农〔2022〕149 号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惠安县财政局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2 年7 月21 日

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惠安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贯彻措施>的通知》(惠委振兴组〔2021〕10 号)和《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依据动态监测和财力情况,积极筹措财政资金,建立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每年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保持财政投入政策总体稳定。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围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把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惠及脱贫对象、监测帮扶对象以及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镇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三、县财政局作为衔接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对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具体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管理;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四、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衔接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和绩效目标,严格支出管理;负责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工作;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评价;指导镇级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衔接资金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衔接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方向、补助标准见附件1。补助方案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按年度适度调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低收入农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鼓励新型经营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对低收入农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支持农业生态型乡镇、革命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和收入较少的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30 万元的村,下同)加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建设村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省级、市级选派第一书记的重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无关的支出。

七、衔接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其中:

1.按因素法分配的衔接资金。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切块下达到镇,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时限。

2.按项目法分配的衔接资金。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筛选镇级申报项目,项目批复在一个月内完成。

八、县农业农村局应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落实动态管理和公告公示制度。入库项目必须包含扶持对象、主要实施内容、实施时长、资金匡算和绩效目标等要素,达到可直接选取批复的程度。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择优选择,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制定项目库申报指南,完善入库项目信息,但不得违反本规定,文件印发5 个工作日内抄送县财政局。

九、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事实骗取专项资金,套取补助资金,不得以旧抵新。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绩效目标(数量、质量、时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由村级负责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由村级自行组织招标或发包的,应当遵循集体研究、村务公开、竞标择优、有资质机构核价的原则进行工程承发包。各镇要加强对村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造价编制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严把项目工程审核关,确保项目工程预算书、承建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

项目竣工30 日内,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账资料。低收入农户住房条件改善提升、产业发展等到人到户项目由镇、村两级共同组织验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核实抽查。

十、县农业农村局应在资金拨付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和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各镇收到衔接资金,应在30 日内拨付完成。

十一、各镇应当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涉农资金相关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管理使用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当年度已到位衔接资金,但不得用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外的领域。

十三、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镇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或编造合同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低收入农户住房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应急救助、升学补助等补助到户资金,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附件2);

(二)低收入农户住房改善提升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提供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佐证材料;

(三)应急救助项目提供申报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告公示材料。

以上报账资料必须经申报对象的挂钩帮扶责任人或入户核实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十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村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等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直接拨付具体补助对象。应附以下报账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二)竣工项目明细清单(补助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公告公示材料;

(四)项目实施相关票据复印件(原件核实后由镇级签署“已获县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奖补资金 万元”字样,退回原单位)。

十六、每年10 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应按法定程序选定防返贫保险项目承保机构,选定后30 日内据实清算将保费全额拨付给承保机构。

十七、衔接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惠安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惠财监〔2022〕58 号)和《关于印发<2022 年惠安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八、衔接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等6 部门《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 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上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将有关衔接资金使用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按实际工作要求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二十、资金使用管理存在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有关财政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3 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惠安县县级财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惠财农〔2021〕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

对象、方向和标准;

2.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单。附件1

惠安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助对象、方向和标准附件2

补助到户衔接资金申报书

附件3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4

衔接资金报账请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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