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商务〔202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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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 夷 山 市 商 务 局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 夷 山 市 财 政 局

武商务 〔 2022 〕 45 号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武夷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武夷山市商务局 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夷山市财政局

2022 年 7 月 20 日

武夷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农贸市场是千家万户的“菜蓝子”,为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巩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办〔 2017 〕 245 号)、《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 2019 〕 40 号)精神和《武夷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地考察类型及标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场负责、部门共管、各司其职、依法治理”的原则,建立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市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的全面提升,营造干净整洁、文明规范的市场购物环境。

二、目标要求

通过 3 年持续整治,以市区农贸市场为重点分阶段延伸到乡镇市场,到 2024 年全面实现整治目标:

1. 市场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措施精准,管理台帐完善。

2. 市场业主与商户全面签定文明管理协议,建立商户经营信用管理记录,并实施常态化管理。

3. 具备条件的市场内所有经营户均能做到:亮证(照)经营、明码标价、使用检定合格计量器具;市场在公共区域配置有公平秤。

4. 市场内环境整洁,地面无垃圾和污水污渍,合理充足配置垃圾桶,垃圾收集和清运及时,公厕设施完整、清洁。

5. 市场内商品分区合理,内部环境通风明亮,无占道和溢摊经营现象。

6. 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设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市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7. 市场内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率达 100 %,无活禽交易宰杀。

8. 市场入场口信息公示牌和各类标牌标志设置规整,市场内招牌和其他宣传整齐美观。

9.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满意度高。

10. 落实疫情防控、垃圾分类、限塑措施工作到位。

11. 市场周边无占道经营、乱搭乱建行为,车辆停放有序。

三、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 的通知》(南政办〔 2017 〕 245 号)的文件(附件 3 )执行。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大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推进市场管理规范化。

(二)量化考核奖惩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联合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采取定期测评和不定期抽查结合方式,对各农贸市场客观评价指导,督促管理提升。定期测评商务局牵头组织,市委文明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组成评价组,综合测评一年不少于 2 次;抽查评分由各职能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也可以部门联合进行,抽查情况及时报送商务局汇总;农贸市场受到各级督查办通报的,根据通报层级和问题性质在总分中扣 1 至 5 分(考核得分=测评平均分 × 60% +抽查平均分 × 40% -督查扣分)。

市商务局每年年底收集汇总农贸市场评分,经审核、公示后确定最终考评结果,分数达 90 分以上的优秀农贸市场奖励 5万元, 80 至 90 分的良好市场奖励 3 万元, 70 至 80 分的合格市场奖励 2 万元, 60 至 70 分基本合格的责令整改,对 60 分以下的市场进行通报和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停整顿。

四、工作要求

1. 广泛发动,营造氛围。 通过宣传栏、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创建活动,发动社会监督,促进经营自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农贸市场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鞭策惩处失信经营和违法经营行为。

2.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农贸市场是各相关部门法定监管责任交叉汇合地带,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是体现地方卫生、文明水平和监管部门履职能力的标尺,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主动担当作为,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确保取得切实成效。

3.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农贸市场历来是“文明城市”“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城市”等各类创建活动的短板,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要把此次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工作作为各类创建活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兼顾农贸市场与社会综合治理各种关系,统筹各类创建资源,综合施策,努力补平短板,赢得主动。

附件: 1. 武夷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综合评分表

2. 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实地考察标准及注意事

3. 《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南政办〔 2017 〕 245

号)附件1

武夷山市农贸市场管理提升综合评分表附件2

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实地考察标准及注意事项考察类型:农贸(集贸、批发)市场

责任单位:商务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消防大队、崇安街道、新丰街道、武夷街道

注意事项:

该点位测评数量 3-4 个,必查内容如下:

1. 市场内不能宰杀活禽;

2. 市场内禁止吸烟;

3. 设有公示栏、公平秤,位置显著,公示栏包含证照及价格公示。

4. 空中线缆杂乱累计 3 处扣 1 分;有整合的不算在内。

5. 有明显禁烟标识,非吸烟区没有吸烟现象。

6. 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附件3

南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贸市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对农贸市场进行整治。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划要求,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农贸市场应配置标准的物防、技防、人防、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八条 市场内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标识;市场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确保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

第九条 市场内应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点,内设有公平秤和意见箱,有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 市场内应设置独立的蔬菜、水产品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抽样对场内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和公示工作 。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章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查验入场经营者(不含自产自销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要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并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现象,并设置必要的服务和卫生保障设施,制定落实市场卫生保洁制度;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查验制度。每天派人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或监督其销毁;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每天派人查验场内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 对经营者出现非法销售易燃易爆物品或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五)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第三章 市场经营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办理相关证照,依法经营。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证)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 , 文明经商 , 不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商品,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执行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禽畜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不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不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商品。

第十九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良好卫生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提质改造工程,督促市场业主完善市场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行为,指导和受理消费投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生猪、牛、羊、禽等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明,会同相关部门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不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食药监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对农贸市场蔬(果)农药残留、水产品甲醛等非法添加监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农贸市场周边占道摊点,制止市场周边临街门店出店经营和乱搭乱建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做好除 “ 四害 ”及爱卫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商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虚假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秩序,打击欺行霸市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设施配置、电器线路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预案及制度建设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的物业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牵头辖区农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文明经营意识。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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