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海渔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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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海渔规〔2022〕3号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

《莆田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渔保办: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我局制定了《莆田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 年7 月1 日

莆田市渔业船舶组织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 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渔船组织化管理,规范渔船服务管理组织(以下简称“渔船管理组织”)建设,完善渔业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渔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规模运作原则。 渔船管理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实行统一管理,渔船管理规模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实现渔船管理组织规模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对渔船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 统筹考虑辖区渔船分布、作业特点、交通环境等因素,引导相邻地理区域、同一渔港进出、相近作业渔场的渔船进入同一渔船管理组织,可以跨村、乡镇(街道)设置或整合渔船管理组织,提高管理效率。跨乡镇(街道)整合的渔船管理组织以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其他相关乡镇(街道)要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对户籍所在地的渔船负安全管理责任。

3.坚持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原则。 根据辖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等实际需要和组织管理形式,明确渔船管理组织职责,指导渔船管理组织建立内部运行和落实工作责任的制度规范,建立管理组织考评、奖惩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责;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渔船管理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4.坚持全面保障,多元发展原则。 切实保障渔船管理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管理组织有效运行、对渔船安全的有效管理。鼓励渔船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船管理组织。

(三)工作目标。 2022 年8 月15 日前,全市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通过建立运转有效、管理服务一体、内生机制健全的渔船管理组织,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养护取得实效。

二、建设内容

(一)组织形式。 渔船管理组织类型包括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

(二)组织登记备案。 渔船管理组织设立、重组、合并、撤销应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按照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实行独立运作,并报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辖区所有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建立或者加入渔船管理组织,落实组织的登记造册和动态调整。渔船归属相关管理组织满一年以上,方可调整到其他组织。

设立的渔船管理组织应符合本方案规范化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控制管理组织数量,实行规模化管理,每个渔船管理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应不少于3 艘,每个村渔船管理组织原则上控制在1-3 个。已经设立的渔业安全管理相关的渔业企业、协会、合作社等自我服务型组织,可以不再建立渔船管理组织,直接按照本方案开展管理服务。所有组织都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主动接受监督。

(三)工作人员配备。 渔船管理组织工作人员要求专职化配备,公司企业化组织应当建成示范性组织。

1.组织负责人。 渔船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经验,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

2.专职安全管理员。 根据管理服务组织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渔船数量在25 艘以下的至少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2 名;渔船数量在25 至50 艘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4名;渔船数量在50 至100 艘的至少配备6 名专职安全管理员;渔船数量在100 艘以上的至少配备8 名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具备电脑操作技能、较强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意识;会使用渔船安全生产设备,熟练掌握渔船安全救助、渔船动态管理、渔船进出港报告等信息化系统。要建立渔船船长通信网络,开展渔船海上“离线、离编”及恶劣气象条件下的在线监控预警,加强动态干预;落实渔船问题隐患整改任务,推动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

(四)场所设备配备。 渔船管理组织日常办公要有固定场所,配备互联网电脑(使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讯终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交通工具、劳保服、值班室和宣传教育培训设备。公司化组织可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船员受伤常用药物和医用担架等简便设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为渔船管理组织提供集中办公区域。渔船管理组织设在渔港的,要与渔港经营主体形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五)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值班、定期安全例会、渔船一船一档管理、船岸通信联系、渔船动态监管(点验)、编组生产、定人联船、安全检查、教育培训、渔船监护人联络等制度,制定海上救助应急、渔船事故处置应急、渔船防火防台应急、防硫化氢中毒等应急预案。

2.全面掌握渔船船员情况。 掌握渔船实际数量、实际作业、基本情况、持证情况、股份构成、买卖租赁、保险情况等情况和渔船出海作业船员实际数量、持证和任职、户籍、年龄结构、保险、同住人员、应急联系等情况,做到船员雇佣有合同、互助保险全覆盖、上船工作有记录,督促和协助做好渔船进出港报告,要求渔船、船员出海实际情况与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和渔港通APP 报备系统相一致。

3.建立渔船船长通信网络。 通过建立微信群、电话通讯录等形式,建立与渔船船长之间的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传达上级发布的安全预警和指令;记录与渔船通讯联系情况;督促渔船正确使用安全救助终端并保持正常开机。

4.落实渔船编组生产管理。 所有纳入渔船管理组织的渔船应实行编队生产,由渔船管理组织具体组织编队,指定编队队长船,定人定时与队长船联系,确保每组编队都有对应联系人。跨区域编组的要求提供对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书面确认。渔船管理组织实行安全管理员定人联船,实时落实和掌握所属渔船的动态编组情况。渔船编队生产情况应上报乡镇(街道)渔业管理部门备案。

5.开展渔船实时动态监管 。要把所有渔船全部纳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对渔船全区域、全天候、全时段实施监控,渔船在线率必须达到100%;每3小时须通过动态管理系统实时掌握一次组织内渔船动态,每日定期电话联系出海渔船,登记报告海上情况,对监控系统内离线渔船要掌握实际动态和离线原因,对进入敏感海域生产作业的渔船应及时劝离。

6.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渔船船员和社会监督。建立渔船、船员和职工等内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自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帮助和指导渔船签订相应的生产管理协议、船员劳务用工协议及各类生产与经营的经济合同等;做好防台风、防寒潮、防大雾、防毒、防火等信息服务和实时动态报告,及时指导渔民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自觉防范能力;协助乡镇(街道)和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船安全生产、防台避风和伏休管理等工作。

7.开展渔船安全防范工作。 负责统一代办渔船证书年审、渔船年检、渔业保险、船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不定期组织渔船开展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船东、船长整改到位,并建立完善渔船隐患整治清单;督促和协助做好职务船员配备、安全通导设施配备等工作,确保渔船安全适航。重点组织开展或参加船员安全教育培训、船东船长教育、应急演练、海洋伏季休渔等工作。

8.落实海上应急值班处置。 在恶劣天气、启动应急预案等情况下,按要求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渔船海上应急、事故、纠纷、涉外等事件的处置工作,如实报告情况,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9.建立渔业执法衔接机制。 渔船管理组织应当强化内部约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责任,对所属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日常监管和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渔业执法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处置。渔业执法机构在渔业案件查处过程中或执法检查中发现渔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抄送渔船所属的渔船管理组织,由渔船管理组织负责督促船东停航整改,在整改到位后书面申请渔业执法机构进行复检。

10.建立渔船管理工作台账。 包含建立健全各项渔船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安全制度;承诺书、责任书等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文件管理及落实等情况;培训宣传情况(含会议记录、面对面教育记录等);落实一船一档情况(含渔船侧面照片、渔船实际情况表、船员名册、船员家属名册、有效的渔船和船员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船舶和船员保险单据、船员身份证复印件);通信联络落实情况(含安全生产通讯联系表、安全值班记录等);动态管理情况(含动态点验记录表、编组渔船登记表、动态编组记录表等);事故档案完善等情况。

(六)经费保障。 渔船管理组织实行独立自主运行,日常运营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渔船管理组织按照章程和有关约定向渔船适当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收取以非营利为目的,根据船东意愿、服务范围、渔船实情、以往惯例等合理确定服务费标准,服务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市、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按照工作绩效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保障组织有效运行。

三、考核奖惩

(一)考核评估。 以乡镇为主导,市、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每年对渔船管理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完成目标任务、辅助监管执法、落实保险保障、日常监控应急、承接责任能力、群众满意度等。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对渔船管理组织日常的督查情况统一确定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评定结果及时通报渔船管理组织和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单位。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渔船管理组织给予通报表扬;对于考评不合格或被认定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渔船管理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整改对象。

(二)奖惩机制

1.考核奖励。 省海洋与渔业局和渔业互保机构将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各地根据实际确定考核奖励措施,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实施相应奖励补助,考核优秀等次的渔船管理组织可予以支持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可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扶持和试点。

2.惩罚机制。 被纳入整改的渔船管理组织,必须向属地乡镇(街道)和渔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督整改落实。根据整改要求选取以下惩罚措施:一是约谈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并限期整顿;二是限制管理组织渔船规模,取消相关补助,并对所属渔船实行严格动态监管;三是对于整改不到位或管理状况无明显改观的,对该组织进行重组或取消资格,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将负责人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诚信惩戒。渔业互保应停止该渔船管理组织的相关代办业务。

(三)政策引导

1.2022-2024 年期间,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将不给予相应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负责任捕捞指标中渔船组织化部分的补贴。

2.2022 年8 月16 日起,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须由所在渔船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申报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除提交《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2021—2022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2〕4 号)已列出的材料外,需同时提供渔船管理组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渔船管理组织的登记材料,组织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2022 年8 月16 日起,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享受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渔船组织化建设是延伸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链条的重要环节。各县(区、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渔船组织化建设,要把强化和规范渔船管理组织建设作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核心工作来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要分析本地实际状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细则,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确保渔船组织化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深入宣传,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挂钩驻点跟进落实,加强组织政策解读、宣传,做细做实渔民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渔船加入组织化管理,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确保渔区渔村安定稳定。对2022年8 月16 日尚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并依法停航整顿。市局将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对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管委会),予以通报,并将其列为渔业安全隐患重点地区,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协调,完善政策措施。 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财政支持、税收征缴、登记注册、审批办证、人员培训、养老保险、信贷资金、银行开户等方面给予渔船组织化建设相应的优惠扶持。要统筹利用各级海洋渔业相关专项资金、渔业互保安全资金等,共同支持渔船管理组织提升设施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要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通过多方政策支持,构建海洋渔业组织化网格体系,织牢“最后一公里”安全网,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取得良好成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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