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规〔 2022 〕 5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平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现将《延平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 2019 〕 1645 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 2020 〕 736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 2022 年,完成各类设施管护细则(办法)编制,更新和完善设施管护责任清单,同时推动各类设施管护措施落实和体制机制改革;到 2025 年,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到 2035 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管护改革。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细则(办法),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 2022 年底前完成各类设施管护细则(办法)编制,更新和完善设施管护责任清单。
〔责任单位: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区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工信局,延平生态环境局、国网延平供电公司、南平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延平分中心、广电集团延平分公司、移动公司延平分公司、联通公司延平分公司、电信公司延平分公司、铁塔公司延平办事处、中国邮政延平分公司,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管护清单制度。 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参照福建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见附件),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要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理清本行业各类设施的边界范围。同时将水利、电力能源、交通、农村人居环境、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民政、通讯通信、物流等九大领域共 30 类目录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相关数据统一纳入全省建立的数据库管理,实现设施数据和管护基本情况的在线更新、统计,并依托数据库开展管护自评价,自评价结果经核实后提供省乡村振兴办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分类管护机制。 全面掌握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区、乡(镇)、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区、乡(镇)、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并积极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对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并出台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政府调控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鼓励对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 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 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 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 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产权管理制度。 明确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管护措施及保障机制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要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有关街道按照区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细则,统筹协调辖区内管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指导推动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落实。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同时,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评价体系,推进本领域管护信息化、智慧化,促进各类设施安全有效持续使用。
(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运营企业责任。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 加快建立政府稳定投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区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政府预算。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区委乡村振兴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将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倾斜支持。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管护主体和使用者信用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区委乡村振兴办,区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福建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附件
福建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