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规〔 2022 〕 7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立浦城县
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成立浦城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成立浦城县农业信贷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方案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我县农业农村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决定成立浦城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担公司”),并就公司成立相关事宜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一)注册资本金构成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 683 号)及《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 2017 〕 1 号)要求,成立县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为此我县农担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构成:除省财政下达至我县补助资金 800 万元外,由县财政出资1200 万元。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注册资本金的 5 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为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为其他涉农信贷提供担保业务。
(三)机构设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农担公司和现有的浦城县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相关业务办理依托现有的扶贫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开展,运转经费由县财政筹措解决。
二、农业担保业务计划
(一)责任风险分担
担保贷款业务债务人如确实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县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双方按 1:1 比例共担风险,即县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各承担贷款本息 50% 风险损失。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对应年限 LPR (根据央行 3 月 21 日公布数据,最新 1 年期 LPR 为 3.7% )加点最高不超过 218 个基点确定,即 3.7%+2.18%=5.88% 。
三、风险管控
(一)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单笔和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实行上限控制,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单户担保贷款额度最高 5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每半年对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召开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浦城县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管理方案附件
浦城县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办〔 2018 〕 1 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 2015 〕121 号)及《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20 ) 4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市场经营的相对风险。成立浦城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农担公司),由财政注资 2000 万元(其中:省财政 800 万元),注册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其运转经费由县财政筹措解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财政性资金;县农担公司是辖区内管理农业信贷担保资本金、农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政策性涉农贷款担保的指定机构;合作银行是指与县农担公司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上两家合作机构按照保证金 8:2 比例共同开展业务。
第四条 县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遵循“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引导和推动金融资金更多投向乡村产业振兴,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强做大,推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需要,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第六条 县农担公司在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向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县农担公司资本金全额存入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扣应划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贷款风险补偿金额的 5 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针对农村实际,要充分盘活农民财产和收益权,进一步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的开展以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集体用地使用权、设施农业、林权、农村宅基地、预期农产品收益权、农村房屋两权、自然人信用担保、县农担公司等级信用农户、合法股权、大型农机具及车辆质押等多种抵押担保方式,解决农户有效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第九条 申请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年龄在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5 周岁(含 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经济纠纷,生产地在浦城县境内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承贷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切实增强县政府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单笔和关联信贷主体的信贷担保额度实行上限控制,即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单户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 50 万元,根据信用评定情况,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贷款期限可根据生产周期和信用评定情况合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
(一)担保贷款申请。 担保贷款对象向合作银行提交申请办理担保贷款材料。
(二)担保贷款审核。 贷款业务的资料审核由合作银行根据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初审意见报县农担公司复审,确认担保贷款对象的身份和担保额度。
(三)签订合同。 对合作银行同意放贷、县农担公司同意担保的客户,合作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主体与县农担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同时,由县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
(四)发放贷款。 合作银行在收到县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合作银行向县农担公司送交同意放款通知。
第十二条 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利率政策,贷款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在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对应年限 LPR 加点最高不超过 218 个基点确定,还款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主体自行商定。
第十三条 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农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为涉农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涉农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 20% 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暂停办理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并书面告知县农担公司。对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双方按1:1 比例共担风险。即县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各承担贷款本息50% 的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 为加强管理,确保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确认各方职责如下:
(一)县农担公司职责
1 .规划涉农小额贷款项目,监控项目进展情况;
2 .管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资本金,农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确保涉农小额资本金账户余额与涉农小额贷款余额相匹配。
3 .按规定为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中小型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
4 .参与涉农小额担保不良贷款的确认工作;
5 .按规定承担涉农担保小额不良贷款本息的 50% 担保责任;
6 .甄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经营损失,按照《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 2019 〕 19号)文件规定,启动担保贷款损失风险补偿程序。
(二)合作银行职责
1 .对农户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可行性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借款对象申请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查、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办理贷款及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2 .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相关担保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3 .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农担公司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当不良贷款率达 20% 时,应及时停止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并按规定承担涉农担保小额不良贷款本息 50% 风险损失责任;
4 .对涉农小额担保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5 .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6 .建立健全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台账。
第四章 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办、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每半年应对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 5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