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罗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新林规〔2022〕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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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林规〔2022〕1 号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新罗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林业站:

现将《新罗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

2022 年6 月24 日

新罗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天宫山裸露山体植被修复,下同。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健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投资效益,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龙岩境内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1〕19 号)、《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新财资环〔2022〕31 号)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政综〔2022〕14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林业项目和资金管理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项目是指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实施的项目,其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区级筹措用于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建设坚持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按照整体保护、集中连片、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方式,进行森林生态保护修复,通过科学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推进裸露山体植被恢复,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优化林分树种结构,降低松材线虫病发生风险,助力乡村振兴,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大局。

第四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依法合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务求高效、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财政、项目业主、林业、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为项目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岩市新罗区国有林场、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源国有林场为项目业主单位。各林业站应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做好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罗区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报,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申请项目立项。

(二)负责项目任务分解下达。

(三)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年度作业设计和评审并报上级审批。

(四)负责项目建设调研督导、技术培训、资金筹措落实和分配、制定项目绩效目标、业务技术指导咨询、组织预算和结算审核、监督管理、作业设计变更审批、组织项目年度检查、指导档案管理、配合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实施,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推广成功模式,汇总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林业站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松林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调查落实项目林地和业主,落实项目绩效目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负责技术指导、督促和检查,负责组织施工全过程监管(施工监管单位为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确保按项目作业设计、预算审核和施工(补助)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实施任务并达到预定成效。

(三)负责项目资金的规范使用。

(四)负责项目建设档案收集和归档及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自查。

(六)负责根据项目作业设计、预算审核、施工(补助)合同、施工监管和自查、检查、验收等情况,做好项目资金结算报账。

(七)负责落实项目建成后抚育管护责任,组织督促林权单位筹措资金,及时做好项目建成后幼林抚育和管护,确保造林成活、成林。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八条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项目建设。

第九条 作业设计由区林业局组织编写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作业设计需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 号)、《造林技术规程》(DB35/T 84-2020)、《森林抚育技术规程》(DB35/T 1964-2021)、《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17)等规定要求开展作业设计。

第十条 林业站应严格按照项目作业设计和施工(补助)合同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地点小班地块、规模、标准、施工内容等作业设计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区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林权属国有林场的项目施工招标按《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转发<龙岩市财政局关于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龙新财购〔2021〕2 号)规定执行。林权属集体和个私的项目施工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政综〔2022〕14 号)规定执行。林业站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作业设计、预算审核、施工合同(补助合同)、相关技术规程及管理办法组织施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并达到预定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作业设计小班地块、规模、标准、施工内容等作业设计内容的,须按上述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项目指导、督促、检查和施工监管。林业站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小班地块指导、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正并督促及时整改直至合格。林业站要认真组织并切实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林业站须督促施工监管单位以项目作业设计、资金预算审核和施工合同(补助合同)为依据,按作业设计施工工序(包括每批次苗木、肥料等进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施工监管,确保项目按作业设计、预算审核、施工(补助)合同等规定要求施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施工,项目施工监管按《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营造林施工监管工作的通知》(龙新林〔2020〕13 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每周调度制度,林业站每周三需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区林业局。

第十四条 林业站要依据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的纸质和电子材料及时进行收集、分类、归档、保存,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同时督促施工监管单位要及时收集、归档、保存各小班地块营造林各施工工序(包括各批次苗木、肥料等进场)检查验收表和照片等。

第十五条 加强种苗质量监管,确保项目用种用苗安全。作业设计要明确良种使用、苗木需求量、苗木规格质量和种苗来源要求,并在造林实施中严格执行,严禁规格质量不合格和不达标的苗木上山造林;加强种苗质量档案规范性建设,造林种苗质量管理档案详实、可查、有序,确保林木种苗质量可追踪溯源。

第十六条 林业站须对集体和个私补助项目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对失信人员和有涉黑涉恶人员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林业站应严格对照项目设立的总体目标及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第二年起),林业站应明确和落实管护责任,组织、指导、督促林权单位筹措资金,及时做好幼林抚育和管护,确保造林成活、成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支持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当年营造林施工内容的施工费(包括人工、苗木、肥料等)。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任务、示范片建设、作业设计预算资金、作业设计预算资金审核、施工合同(补助合同)、实际施工、施工监管、自查、检查、验收等情况,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且已采伐的国有项目,可预拨核定专项资金额度的30%。为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收益,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可根据施工(补助)合同分批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补助)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经区林业局审核后,集体和个私项目由区林业局根据补助合同约定将项目款直接拨至补助合同乙方账户,国有项目由区林业局将项目款直接拨至国有林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进度及实施情况,不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或超进度支付,项目拨付原则上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按决策程序规定审批的项目不予支付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与绩效目标相结合,对完不成绩效目标的、招标节余资金、未按作业设计施工内容施工、自查和检查及验收不合格且未按时整改合格的,不予结算支付。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加强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机制,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做到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廉洁。严格执行国库支付,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按《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龙岩境内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自然资发〔2021〕19 号)、《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新财资环〔2022〕31 号)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森林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政综〔2022〕14 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年度自查检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项目自查、检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自查、检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林业站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组织自查,对项目逐小班(地块)进行自查,并以镇(街道)为单位,向区林业局报自查材料和提出检查申请。自查材料包括项目自查小班一览表、统计表和施工全过程监管材料。

(二)区林业局在各镇(街道)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逐小班(地块)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新罗境内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山水办”),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山水办报龙岩境内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山水办”),申请竣工验收。

(三)项目自查、检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为项目作业设计书、施工合同(补助合同)、施工监管材料、资金拨付材料和相关文件规定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林业站应指定专人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基本文件资料、作业设计资料、预算审核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含纸质、电子照片)、施工监管资料(由施工监管单位提供。含纸质、电子照片)、建设管理资料、财务资料、自查资料(含纸质、电子照片)、结算资料和结算审核资料、各小班地块同位置同角度施工前及施工后对比照片等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纸质档案和扫描件光盘档案一式四份,分存林业站、区林业局、区山水办和市山水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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