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将政办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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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将政办规〔 2022 〕 3 号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促进

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与卫健局联合制定《将乐县促进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措施》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0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将乐县促进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措施

为加快推动“全龄友好”城市建设,进一步做好“一老一小”事业,做优做特养老和托幼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将乐注册经营经有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养老和托幼相关的机构、企业及事业单位。

二、政策措施

(一)机构建设支持

1. 托幼机构补助。对新建且备案的示范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经卫健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招收的 3 岁以下婴幼儿按每个学年每人 600 元给予奖补。对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在600 元基础上,每人每学年给予 1000 元学费补助;对符合生育政策的三孩,在 600 元基础上,每人每学年给予 2000 元学费补助,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奖补情况相应减免学费。〔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教育局〕

2.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①对用房属自建,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 50 张及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 PPP 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000 元。

②对用房属租赁且租用期限在 5 年以上,经民政部门备案,核定床位在 50 张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列入养老服务 PPP 工程包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各级财政一次性补助标准为 5000 元,分 5 年拨付。

③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列入养老服务 PPP 工程包等营利性养老机构的非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非护理型床位数,各级财政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 2000 元床位运营补贴。

④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各级财政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 2400 元床位运营补贴。

⑤对护理型床位达到 30% 以上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各级财政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2400 元床位运营补贴。

⑥对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失能老年人护理型床位,按年平均实际入住护理型床位数,各级财政给予每床位每年不低于 1200 元床位运营补贴。

3. 星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①对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省定床位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按每床 100 元、 200 元的标准增加补贴;②对获评三星级以上的农村幸福院,每年补贴 5000 元运转经费;

对获评四星级、五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在每年 5000 元运转经费基础上,再分别给予 5000 元、 10000 元的星级奖补。

4. 养老服务设施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自运营之日起分别按照每个每年 2 万元和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对验收合格并具备一定指导功能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按每年 3 万元标准补贴运转经费。

5. 服务机构提升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改造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并纳入省级资金补助的乡镇敬老院,按 10 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补;对具备长者助餐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农村幸福院,优先遴选为省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改造示范点;对遴选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项目,在省级奖补基础上,县级再给予一次性 5 万元配套奖补。

6. 其他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公建民营的乡镇敬老院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对承接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业务的,其承接运营企业根据运营协议承担入住特困人员门诊费的,给予入住特困人员每人每年500 元的门诊补贴,其中县、乡财政分别承担 60% 和 40% 。

(二)从业人员支持

7. 开展婴幼儿照护及养老服务专业培训,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县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登记可申请见证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对于从事婴幼儿照护及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其缴交社保可给予 30% 的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

8.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和 16-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养老服务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单人补助不超过 12 个月;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合同期三年以上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给予 3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分三年拨付;对在我县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三年的,给予3000 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三年可再次申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局〕

(三)要素保障支持

9. 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车位配比等规划要求。对于 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民间资本成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成立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民政局〕

10. 空置房产按相关规定临时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后,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五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

11. 对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的养老或托育服务设施采取“一事一议”,免于用地预审、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或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工本费。〔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卫健局〕

12. 用于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将乐水务公司、供电公司〕

(四)金融及税收支持

13. 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将乐税务局,县民政局〕

14. 对于从事婴幼儿照护和养老服务相关的工商户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

15. 民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方式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投保的,按照保费的 50% 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商业保险机构〕

(五)市场支持

16. 入住我县 5 晚(含)以上,年累计达 2000 人以上的旅行社,可申报享受市级旅游专项给予旅行社每人 20 元奖励,康养团队享受我县 A 级景区门票 7.5 折优惠(不含船排票及景区交通费)。对非我县辖区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与县内辖区康养企业签订入住协议,入住时间 6 个月(含)以上的,在落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基础上,按入住老年人数,县财政给予康养企业每人每月 100 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县文旅局、民政局、财政局〕

(六)其他支持

17. 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购买线下实体援助服务标准,服务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100 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18. 将乐县总医院针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内人员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派驻针对老年、幼儿等相关科室的中高职称医生挂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定时前往机构提供健康咨询、远程问诊等志愿服务,定期举办义诊、送医送药等活动。〔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县总医院〕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原有政策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若符合上级政策调整的依据上级政策执行。同一对象如符合享受多重奖补的,以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职责分工

请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严格做好申报审核工作,确保我县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将乐县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

将乐县养老和托幼事业产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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