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政办规〔 2022 〕 7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罗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罗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罗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新罗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以下简称 “ 区产业基金 ” )的设立和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的产业,推动新罗区产业转型升级,助推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 2016 〕 2800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 2020 〕 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 2016 〕 10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 2016 〕 104 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龙岩市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管理办法》(龙政办〔 2021 〕 1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产业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新罗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罗区产业转型升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完善产业链等领域,更好服务新罗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财源培植、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按照 “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 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产业基金、区产业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新罗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另行制定管理制度或方案的项目可按照其管理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成立新罗区政府产业引导股权基金协调小组 ( 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财政、金融办、国资办、发改、工信科技、商务、军民融合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区产业基金的资金投入、直接投资事项以及子基金的设立(包括区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等。建立协调小组会议机制,协调小组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子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涉及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产业项目的,须经区政府同意。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财政局和金融办牵头,区金融办主要负责牵头对各方提出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监管基金运营以及协调小组日常管理等事务;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等相关事务;区发改、工信科技、军民融合、商务、国资办等涉企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帮助对接项目并予以必要支持,提供相关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做好与省、市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的对接和争取工作等。办公室主任由牵头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各司其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办公室联络员。
第六条 经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福建雁翔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雁翔集团 ” )作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由雁翔集团所属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公司 ” )作为区产业基金的日常运作机构,基金公司对协调小组负责。
雁翔集团负责牵头引入有实力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雁翔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效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区产业基金进行绩效目标管理,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评价与考核;
(二)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三)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执行协调小组的决定,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在子基金层面发挥区产业基金中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或参股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投资协议,或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 “ 章程 ” );
(四)对接产业投资人和主管部门,对接新罗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内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
(五)根据投资协议或章程约定,向直接投资项目企业或各参股子基金委派代表,行使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协调小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雁翔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六)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区产业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雁翔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七)做好国家有关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工作,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八)其他承办工作。
第三章 区产业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八条 区产业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资金规模可根据新罗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九条 区产业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各部门涉企部分专项资金;
(二)财政增量资金;
(三)区级国有企业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区产业基金的运行收益;
(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章 基金运作和投资
第十条 区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
(一)对接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
(二)直接投资新罗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
(三)参与其他政策性基金。
第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项目仅限于新罗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项目,且产业项目的企业须在新罗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按照 “ 调查、评审、决策相分离 ” 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一)投资项目的申请:可由企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领导提议、基金公司提议。投资项目申请须同时提供区相关产业协调办推荐意见书。
(二)投资项目的调查和初评:由基金公司对受理的投资申请项目开展初步尽职调查(有需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详细尽调)和投资入股谈判,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 “ 咨询委员会 ” )进行初评,咨询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和社会人士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人员和社会人士不少于半数),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基金公司聘任。
咨询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决定采取无记名票决制。付诸表决的项目,若 “ 同意 ” 票数达全部出席票数的 2/3 及以上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咨询委员会会务工作由基金公司承办,咨询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三)投资项目的评审:基金公司将经咨询委员会初评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 评审委员会 ” )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行业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工信科技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投资促进中心、审计局、住建局、三产办、金融办及各工业园区、国资集团、雁翔集团等单位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的决定采取无记名票决制。付诸表决的项目,若 “ 同意 ” 票数达全部出席票数的 2/3 及以上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基金公司承办,评审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四)投资项目的批准: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使用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行业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批准决定。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总额 30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 3000 万元以上的,报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区政府作出批准决定。
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公司等提出设立方案,由区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新罗区境内注册,优先投资于新罗区境内的企业,且投资于新罗区境内企业(包括子基金招商引入落地新罗区的企业 ) 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 1.5 倍;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30% ,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金额的 20% ;经协调小组批准,子基金可投资于单个企业。
区产业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且区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 10 年左右,子基金中区产业基金的出资部分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子基金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属国有企业控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 10 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近 2 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对同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兜底义务的管理团队予以优先考虑;
(六)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有能力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新罗区落地的予以优先考虑;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实缴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 1% ,且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 “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 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区产业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及区产业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出资部分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当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具有相关托管业务资质、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并且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的开户行须在新罗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雁翔集团、区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除并购重组和定向增发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 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 ;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照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区产业基金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区产业基金考核情况,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区国资办应将区产业基金的运作情况纳入对雁翔集团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章程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有约定退出方式的,按章程约定收回。
第二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区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中的区产业基金出资部分一般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终止,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的,区产业基金的出资部分可通过事先设置的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应与子基金的其他出资方在基金章程中约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区产业基金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满时,子基金的续期或清算按章程约定办理。章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经各出资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或设立子基金形成的出资权益回收、终止或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办理;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区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其他主要出资人审核。协调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对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区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应当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或书面报告等方式向发改、金融、财政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基金信息。当子基金的运作出现重大或特殊事件时,基金公司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五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区产业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区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可以免责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应实行尽职免责。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 “ 不低于 ”“ 不超过 ”“ 至少 ”“ 以上 ” 等数量限定词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金融办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龙新政办〔 2017 〕196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