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城县地名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浦政办规〔202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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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规〔 2022 〕 3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浦城县地名管理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促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城乡经济发展,县政府根据新修订自 202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新修订的《浦城县地名管理实施意见》,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地名管理实施意见(修订)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议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我县实际,认真落实标准地址应用,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地名在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富美福建“北大门”新篇章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 对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和道路、街巷等地名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重点要把社会影响恶劣、各方反映集中的城镇新建居民区、大型建筑物中的“大”“洋”地名坚决予以清理整治。

(二)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 对标注不规范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居民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对房地产广告、户外标牌标识、互联网地图、在线导航电子地图等载体上的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

(三)推进标准地名使用。 建立浦城县地名专家库及地名数据库,县民政局和相关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地名向社会公布,并推广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制作公告、文件、牌匾、商标、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时,应使用标准地名。

三、职责分工

(一)充分发挥地名主管部门的作用,强化管理、强化沟通、强化协调,及时编制地名规划,全面规范地名的取名、命名、使用流程,全面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强化地名监督检查,推进地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强化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好地名数据库和区划地名网,大力推进“互联网+区划地名”信息化建设,负责城区街、路、巷、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其他部门不能擅自设置,革除多部门设置地名牌的弊端,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全县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全县楼房门牌号编制安装,指导、监督居民区、建筑物、街路巷弄等不规范地名及不规范地名标志信息的清理整治,不断提升我县地名管理整体水平。 ( 责任单位: 县民政局)

(二)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管辖的交通标志牌、居民身份户籍等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 (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

(三)从规划源头上把好审核关,加强对小区标准名称的监管,房地产开发商办理项目设计评审时,必须提供住建局备案的小区名称批复件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在编制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总规道路专项规划时,必须与民政部门会商,由民政部门对规划 “ 路名 ” 进行确定,作出地名规划,切实做到城乡规划与地名规划同步推进、相互协调;对住宅区开发商未取得门牌号编制并正式启用标准地址的不予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在地籍测绘、地图编制的制作过程中,严格把关地名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会商,确保地名使用规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或企业网络电子地图上等不规范地名信息、载体的清理整治。 ( 责任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四)会同民政局 , 建立房地产项目名称备选库 ,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从项目名称备选库中选择名称进行项目立项,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核定批准,城区道路交通指示牌标准名称使用把关,制作道路交通指示牌一律使用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县政府审批后的标准化地名,并监管到位;负责全县城区道路交通指示牌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五)做好县道交通指示牌标准名称使用把关,制作道路交通指示牌一律使用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县政府审批后的标准化地名 ; 负责监管乡镇(街道)乡、村道路交通指示牌使用标准地名, 负责监管公交站名标准名称的使用,负责全县县乡村公路交通标志牌、公交站名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 ( 责任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

(六)做好国道、省道交通指示牌标准名称使用把关,制作道路交通指示牌一律使用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县政府审批后的标准化地名,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交通标志牌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 ( 责任单位: 浦城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

(七)在审批地产广告时,对未提供住建局备案的标准名称批复件不予审批;对不规范的地产广告、户外标识牌及时进行清理整治。 ( 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

(八)负责全县涉及职责范围内的户外标牌标识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等不规范地名地址信息的清理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房地产广告中的不规范地名。 ( 责任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九)把地名管理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

(十)做好建筑物、住宅区项目立项的标准名称使用把关,对未取得住建局备案标准名称的不予立项。 ( 责任单位:县发改和科技局)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对地名实施统一管理,推行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做到城乡规划与地名规划同步推进,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所有不规范地名及时进行清理整治。 (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浦城县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建立浦城县地名专家库,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健全地名命名审批机制,严格按照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将地名命名关口前移,全县所有需命名地名要报送到县民政局,经县地名专家库成员审核后,再行审批。推进地名标准化,切实从源头上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积极宣传引导。 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体现我县人文景观、自然地理特征、符合当代价值观和审美观的地名,做好浦城县地名数据库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的实施意见》(浦政办〔 2019 〕 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浦城县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 .浦城县地名专家库附件 1

浦城县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何秀菊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吴文勇 县政府办二级主任科员

陈大兴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黄留斌 县发改和科技局副局长

徐敏杰 县公安局副政委

吴一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雷武生 县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涂志华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主任

林谋友 县自然资源局一级主任科员

吴秋培 县住建局副局长

甘益雄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亚玲 县教育局一级主任科员

余忠平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毛灵锋 县文体和旅游局副局长

陈 永 县城管局副局长

付澎湃 浦城公路事业发展分中心副主任

朱 林 邮政集团浦城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敬兴 南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叶 涛 莲塘镇党委组织委员

刘明忠 富岭镇党委政法委员

陈思平 水北街镇人大主席

包家和 河滨街道党工委统战委员

张建忠 万安乡党委副书记

颜书琴 临江镇政府副镇长、统战委员

徐海芳 石陂镇政府副镇长

徐 剑 濠村乡党委副书记

林 燕 永兴镇政府副镇长

林 辉 古楼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李昌勇 山下乡人大主席

李 萍 枫溪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朱 品 仙阳镇党委副书记

吴 健 忠信镇政府副镇长

徐 强 管厝乡宣传委员

官贵剑 九牧镇党委副书记

叶永辉 盘亭乡人大主席

林 敏 官路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主任由陈大兴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 2

浦城县地名专家库

刘 军 县政协原副主席

余奎元 县方志委原主任

王光兴 县委台港澳办主任

涂志华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主任

熊晓阳 县人大常委会城环委主任

周晓冬 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

余爱国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杨 军 县博物馆副馆长

甘跃华 县文体和旅游局原副局长

陈寅龙 县博物馆原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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