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夷山市房屋征收使用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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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 2022 〕 5 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武夷山市房屋征收使用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房屋征收使用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夷山市房屋征收使用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方式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进以市场提供安置房源为主的建设安置模式改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一、房票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在武夷 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政府已经商定的商品房和统建的安置房, 不包括二手房。 具体房源由征收部门适时公布。

二、房票、房票安置和票面金额构成

(一)房票

房票是指武夷山市房屋征收部门针对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被征收房屋各项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奖励费货币量化后发放,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

(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政府商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或者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一种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三)票面金额

被征收房屋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以及各种奖励费。

三、房票安置奖励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选择房票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给予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以下奖励: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属于私有自建房的,可按照以下楼层系数确定房票安置奖励的有效面积后,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参考价给予不高于 20% 的房票奖励。

1. 被征收房屋为一层建筑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1 :1.5 的楼层系数计算房票奖励有效面积;

2. 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建筑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1 :1.1 的楼层系数计算房票奖励有效面积;

3. 被征收房屋为三层建筑的,可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1 :1.06 的楼层系数计算房票奖励有效面积;

4. 被征收房屋为四层以上自建房的,只能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 1 : 1 的楼层系数计算房票奖励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自建房(含营业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参考价给予不高于 20% 的房票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是否以房票形式支付,由被征收人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约定;

(四)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房票重新购置房屋的,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五)为有利于被征收人家庭房产得到优化重组,对持房票在我市购房,既不受被征收房屋性质的限制也不受商品房项目所处区域限制,只要是政府商定的商品房项目无论是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或者其他用房都可以自由流通,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面额的部分都给予免征契税。

四、房票使用管理

(一)房票使用人

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共有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及房票中应当明确使用人姓名。

房票不得买卖、抵质押、变现。非直系亲属、配偶间不得赠与。

(二)使用有效期

房票有效期为 24 个月,从出具房票之日起计算。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使用将视为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三)房票拆分

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人可根据使用需求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拆分,一张房票可由被征收人多次使用,直至使用完为止;但是被征收人在办理完房票拆分后,房票有效期不变。

五、房票兑付

房票按照以下方法办理兑付:

(一)已经使用的房票兑付

1. 已经购买商品房或者安置房的房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结算银行或者支付平台办理兑付。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房票兑付时,必须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结算银行或者支付平台提供房票、《商定房源协议书》、《商品房交易合同》、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手续。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房票应当按照《商品房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采取分期兑付方式兑付。

被征收人购买期房(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 1 个月内可兑付总购房款的 30% ;在商品房或者安置房主体完工后 1 个月内可兑付总购房款的 50% ;在商品房或者安置房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期为准)后 2 个月内兑付总购房款的 20% 。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在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 1个月内可兑付总购房款的 80% ;在商品房或者安置房交付使用(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期为准)后 2 个月内兑付总购房款的 20% 。

4 、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期房(或者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房票所兑付的购房款,必须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没有全部使用完的房票兑付

1. 被征收人在自愿选择使用房票进行安置并取得房票后 6 个月内,不得申请办理房票的兑付手续。

2. 没有全部使用完的房票,由被征收人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定的银行或者支付平台办理兑付手续。

3. 被征收人在使用房票兑付时,必须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身份证明等办理兑付。

4.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额度不足 50% 的,办理房票兑付时,被征收人必须先退还使用剩余部分的房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兑付,扣回因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

5.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额度已经超过 50% 而不足 85% (不含85% )的,办理房票兑付时,被征收人必须先退还使用剩余部分的房票后,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结算,扣回因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所享受的全部奖励金的 50% 。

6.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额度已经超过 85% (含 85% )而不足100% 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房票票面余额兑付。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六、遗失办理

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果房票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和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七、制度保障

(一)房票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管理。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协议书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有效日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共同盖章确认后生效。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过协商、谈判、竞价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确定楼盘位置、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房屋质量、交付日期和房票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签订《商定房源协议书》,公布商品房房源信息,建立企业名录库等。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票发放、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及政策解释。同时委托银行或者支付平台承办房票出具、背书、兑付、结算等工作。

(四)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保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2. 对公布确定为房票安置的各类房源应当纳入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平台管理,销售合同应当实行网签备案。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证房源质量合格、价格真实、 24 个月内能按期交房。

(五)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对房票进行恶意套现。一经发现,可取消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资格和所有房票优惠奖励,并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对伪造、变造房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各包片征收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 年;本实施意见由武夷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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