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规〔2022〕2 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直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6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托底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福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1〕3 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 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 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救急救难、应救尽救、保障基本;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救尽救;
(五)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六)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是区级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张榜公示、审核并受区级民政部门委托审批本级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受区民政部门的委托,发放救助资金。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监管,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卫健、教育、住建、人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六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 一)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刑满释放人员,无家庭共同生活人员,且确暂无生活来源急需救助。
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因疫情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临时遇困人员,不受户籍或居住证限制,参照急难发生地居民予以救助。对未纳入低保范围但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
( 二)支出型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第八条 本规范中所述家庭成员、家庭,按照低保政策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进行认定。
第九条 支出型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但现有各类财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医疗、丧葬、教育等费用后仍高于当地低保年低保标准 4 倍(含)的家庭),拥有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
2.拥有中高档小车等机动车辆(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 15 万元及以上的确定) 以及其他高档消费品。
3.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4.因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以及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5.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6.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申请人与被救助人及其账户一致,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由区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并跟踪办理结果。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对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对接。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临时救助单次救助最高金额 20000 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50000 元。
(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需紧急救助的视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受灾情况给予单人次 1 个月救助金额— 10000 元补助。
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 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 2000 元(含) 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 1 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因医疗、教育费用过高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医疗、教育费用自付比例的 20%-40%给予临时救助。因就读民办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
医疗救助标准:
(1) 民政保障对象个人自付 5000 元(含) 以上,按 40%予以救助。
(2)其他困难对象个人自付 10000 元(含) 以上,按 20%予以救助。
教育救助标准:
(1)本科新生和在读生,一次性资助 5000 元/人。
(2)专科新生和在读生,一次性资助 3000 元/人。
(3)高中(中专)新生和在读高中(中专)生,一次性资助 2000 元/人。
2.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的,按扣除相关部门补助金额后自费支出费用比列的 30%给予临时救助。
3.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按医疗护理费用自付比例 100%给予临时救助
4.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给予 3000 元救助。
第十二条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在 10 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一年内救助一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在次年 3 月 1 日前完成申请,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在事件发生 1 个月内完成申请。
第四章 救助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主动发现受理。建立困难群众巡访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健全主动发现网络,依托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综治网格化管理机制、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村(居)民政助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及第三方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深入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户、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 困境儿童以及失能、孤寡、高龄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和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开展定期巡访、排查,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工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含轻松筹、水滴筹等互联网募捐平台)、公民个人报告等救助线索后, 乡镇(街道)应主动核查情况;区级民政部门应督促乡镇(街道)核查情况,对涉及对象较多的重要线索,应直接实地核查。 乡镇(街道)和区级民政部门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 一)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二)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书;
(三)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 一)至(四)所列申请材料,对一时无法提供(四) 申请材料的可由村(居)证明替代;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需提交( 一 )至(五)所列申请材料,其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低收入家庭、 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等无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乡镇(街道) 民政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五章 急难型对象审核审批
第十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按照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在主动发现或依申请受理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村入户调查核实(无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于救助金额在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对超出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立即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区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区级救助金额,并直接予以先行救助。 完成上述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手续。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支出型对象审核审批
第十九条 支出型对象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的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 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开展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核实从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开展:
( 一)信息核对。 乡镇(街道)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个人)或其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发起核对。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低收入家庭、 已获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经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省级基层干部重点关爱帮扶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 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村组干部(社区专干)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共同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调查人员还应到申请人所在地走访邻里, 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张榜公示。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乡镇(街道)负责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参与调查人员、驻村(居)干部代表等,并可请纪检监察人员列席。评审意见, 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审核审批决定。 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或集体评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予救助;对经集体评审的, 由乡镇(街道)在审批权限额度内予以审批救助;对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由区级民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予救助。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复核的, 乡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可适当延长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书面告知。对因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应在作出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 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乡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因重点调查、再次复查复核、 “ 一事一议”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审批时限的,最长不超过 40 个工作日。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六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 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和个人,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对返贫人口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对持居住证的申请人, 乡镇(街道)或区级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应将救助情况书面函告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 “救急难”公益基金并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强民政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的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对政府救助政策解决难度较大的特殊案例实施灵活救助,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八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要按照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 10 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分档补助,今后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资金筹集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预算。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7〕34 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调剂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 为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救助金额在 10000 元(含)以下,区民政部门以委托方式将的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发放,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至 20000 元(含),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放;20000 元以上由区政府分管民政领导签署意见后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民政部门要加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数据维护,对临时救助资金的 “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三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由审批主体负责追回已领取的资金,并视情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要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指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免于问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 年 4 月 23 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潭政综〔2018〕102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
3.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 1
南平市建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2
社会救助家庭诚信申报承诺书乡镇(街道):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填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如有虚报、隐瞒、伪造等情况,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填报和提交的资料如有变动,本人将及时向当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主动报告。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指模):
年 月 日附件 3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县、市、区) (街道、乡镇)
1.社会救助类别
2.家庭基本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授 权 书
本人同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相关收入等状况。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授权书有效期自本人或本人赡养/抚养/扶养对象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止。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签字:
1. (指模 ) 2. (指模 )
2. (指模 ) 4. (指模 )
5. (指模 ) 6. (指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