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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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2022〕24 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区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管理办法》已经漳州市龙海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6 月13 日(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改善城区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 年11 月22 日批准同意《龙海市紫云公园改造提升方案设计》,将紫云公园(以下简称“公园”)规划定位为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公园。

第三条 公园规划占地面积为6.74 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东至海澄镇屿上村,西至榜山镇省道208 复线,南至海澄镇黎明村,北至海澄镇山后村、石码镇高坑村、榜山镇柯坑村。在此区域内的山地及场所,均属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突出公益属性,坚持统一规划、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进行休闲娱乐、游览观光、生产经营、宗教活动、开山种果育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及设施维护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园管委会”)负责公园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等事务,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园办”)。

第七条 区直相关部门、相关镇政府、村委会必须在区政府和公园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及相关职能,协助做好辖区内公园各项管理工作。区住建局要做好公园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等;区城管局要设立执法站,做好公园日常执法巡查,杜绝违法违章建设和坟墓改(扩)建行为等;区林业局要做好植树造林的技术服务和林业资源管理保护,对各类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区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公园内各项规划编制指导工作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等;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交警大队)要做好日常治安巡查、园区公共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含限行时段);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做好寺庙管理等;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公园内经营活动管理等;区文旅局负责指导旅游资源开发、指导监督公园内文物保护等;区应急局要做好公园防火救火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公园管委会指导下,配合做好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公园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凡在公园规划区内活动并依照相关规定成立的合法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协会自律制度,加强培训和交流,协助开展公园建设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区住建局依据龙海区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等,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公园规划”)。

编制公园规划,应当经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公园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编制公园规划和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景观,突出公园地域特色;

(二)合理保护和利用遗址、遗迹等人文条件,体现公园历史文化内涵;

(三)以植物造景和乡土植物为主,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等需要,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公园景观;

(五)防治污染的设施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园内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模应当与游人总量相适应。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应经公园管委会批准并协助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在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护公园内的绿化景观、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包括野生林木)。因建设或者更新抚育确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

第十七条 公园范围内禁止毁林。现有果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改造,并加强施肥施药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公共设施,公园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污染、破坏和改变。

第十九条 公园内各项经营活动应服从公园管委会管理,自行负责各自经营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经营设备的维修维护,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各行业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做到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公园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庙会、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的,应当征得公园管委会同意,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不得破坏公园景观环境;

(三)不得影响正常游览秩序;

(四)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所在区域的保洁工作,并尽快将活动范围内的设施和景观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范围内设置游乐设施应按公园规划设置,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经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其技术、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和游乐行业有关标准,建立检查保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的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设置,不得影响游览安全和公园景观。确需施工或维修的,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从事群体性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园管委会管理;

(二)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

(三)遵守环境、噪声、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四)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或者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五)携带宠物进入公园;

(六)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七)擅自张贴、设置、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物品;

(八)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九)擅自营火、烧烤或者宿营;

(十)妨碍游客观瞻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公园内有以下禁止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依法处理:

(一)在公园规划范围内建造坟墓;

(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倾倒垃圾或者围、填、堵公园水体;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五)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二十八条 在公园内生火、燃放孔明灯及烟花爆竹等;利用公园内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场所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服务设施;在公园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建设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建造佛像、神像的;在公园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建筑,改建、扩建坟墓和破坏公园公共设施等行为,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在公园管委会指导下,按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园规划区内擅自开垦原始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区城管局和林业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理,滥砍、盗伐公园规划区内的林木,由区林业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公园内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城管局责令整改,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进入公园公共停车场或其他可进入区域的车辆等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或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由区交警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督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漳州市龙海区紫云公园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紫云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04〕10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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