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莆体〔2022〕7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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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体〔 2022 〕 79 号

莆田市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体育局

2022 年6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明确各级部门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群众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竞技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3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依托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我市体育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通过建设一批体育产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优质体育品牌赛事,打造一批精品体育旅游线路,实现体育消费市场更加活跃,体育产业规模更加壮大,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越。基本形成“政策引领、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融合发展”的体育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优扶强,不得搞普惠性补助和资金分配碎片化的原则。

二、补助对象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符合福建省、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凡涉及高危的体育经营项目,需获有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涉及闲置设施改扩建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房产、消防安全等佐证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近2 个年度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存在整改事项且被通报的;3.因违法行为被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 年的;4.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申报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过去五年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的或法定代表人过去3 年内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单位;5.申报单位1 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6.申报项目以前年度已获得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且项目内容重复度较高的。

三、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九个方向:

1.支持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2.支持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3.支持在莆田市举办的影响较大、体育产业特征明显的体育赛事项目。

4.支持体育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延伸体育服务业产业链项目。

5.支持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6.支持体育服务业项目,包括运动项目产业化、职业体育发展、体康文融合、体育旅游、体育标准化建设、体育培训、体育综合体、运动休闲小镇、体育俱乐部、数字体育等。

7.支持体育产业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8.支持体育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9.对市委市政府重点培育支持的其它体育产业项目,按一事一 议确定补助方案。

(二)体育赛事及体育产业项目补助标准

体育赛事补助:

1.指在莆田市举办的影响较大、体育产业特征明显的市级及以下体育赛事,总投资不少于10 万元,参赛人数100 人及以上,具有相关媒体报道,按不超过支出总额30%,最高补助不超过1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省级及以上赛事补助标准参照《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竞赛表演业项目资助扶持办法》(闽体〔2017〕314 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助。

3.赛事补助范围不含政府购买服务、青少年考/升各类项目段/位/级/证等比赛,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每个赛事只能由一个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对同一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 个赛事项目,对同一赛事,自首次申报年份算起,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体育产业项目补助:

1.符合条件的闲置设施改扩建体育休闲综合体、体育文化创意园等类型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就高原则,分别给予不超过50、40、30 万元的补助。

(1)申报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申报项目投资额在400-500 万元之间,给予不超过40 万元的补助;

(3)申报项目投资额在300-400 万元之间,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补助。

2.体育旅游、户外运动营地、体育文化产业等类型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就高原则,分别给予不超过40、30、20 万元的补助。

(1)申报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2)申报项目投资额在300-200 万元之间,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补助;

(3)申报项目投资额在200-100 万元之间,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补助。

3.体育健身休闲培训机构、运动康复以及体育俱乐部等类型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就高原则,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 万元的补助。

(1)申报项目投资额在200 以上,给予不超过30 万元的补助;

(2)申报项目投资额在150-200 万元之间,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补助;

(3)申报项目投资额在100-150 万元之间,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

4.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拓展服务业、体育用品研发、自主品牌打造与标准化建设、体育产业园区及其他类型项目,补助不超过20 万元。

5.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等类型项目,补助不超过20 万元。

6.对于上述所有项目(除展会外)要求总投资不少于100 万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根据每个项目总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在本类项目补助金额内实行差别化补助。

7.对于已经享受过省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补助。

四、实施步骤

(一)县级初审

1.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收集、实地查验、申报材料完整性审查;2.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3.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书面报告报送至市体育局。

(二)市级评审

1.在收到市直单位、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后,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等进行审核; 2.市体育局邀请5 人以上(含5 人)专家对确定参评项目进行实地察验并评审,确定评审结果;3.市体育产业发展中心将评审结果提交局会议研究确定,其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4.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资金来源渠道联合发文下达经费,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省体育局备案。

五、职责分工

(一)市体育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并做好项目单位的资格审查和项目推荐;监督管理本地区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要求向上级体育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联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收回本地区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委、审计、财政、体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虚报、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按原有渠道归还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材料目录附件1

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 报 表

项目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助分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莆田市体育局制法定代表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对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如获准立项,我将遵守《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运作和发展,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用。福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以上承诺如有违背,同意按规定退回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章):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前请认真阅读《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漏填错填,自行承担由于弄虚作假或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二、申报表封面上方 4 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其他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

三、附件要求

1 .须提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或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如:项目执行过程文字记录资料、图片、视频,或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执行情况的佐证资料等);

2 .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3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金融机构放款通知书及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4 .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单位公益能力、企业荣誉、获得专利 /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等证明材料);

5 .所有附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本表须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五、本表和附件报送一式 3 份,项目申报表和附件装订成一册。正文一律使用普通 A4 复印纸,封面一律使用 A4 铜版纸或布纹纸,于左侧装订成册。同时,申报单位还需提供申报材料光盘一张。表一 莆田市体育产业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健身休闲服务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 行政机关 □ 其他(说明)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预算总体情况

□ 否 □ 是:            (名称)四、项目申报审批情况

莆田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材料审查表

项目名称:

表二 莆田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赛事基本情况:

莆田市体育产业专项资金赛事材料审查表项目名称:

附件2

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材料目录

一、体育赛事材料装订目录

1.莆田市体育竞赛表演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赛事申请报告和赛事执行情况材料(含比赛执行过程文字记录资料、图片、视频、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执行情况的佐证等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信用证明(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5.相关财务报告及证明材料。提供至少连续两年(即当年申报年度的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6.赛事总投资证明,包括赛事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7.赛事商业赞助相关证明;

8.本项赛事秩序册;

9.各级主流媒体或其他媒体报道宣传的相关证明;

10.赛事安保、医疗方案等赛事文书;

11.其他可证明赛事和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如赛事裁判水平、运动员或运动队水平、志愿者保障情况、赛后投诉情况、赛事连续性证明、申报赛事单位社会公益能力、单位荣誉、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等);

12.所在县(区、管委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

二、体育产业项目装订目录:

1.莆田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申请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材料(含项目执行过程文字记录资料、图片、视频、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执行情况的佐证等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信用证明(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打印信用报告);

5.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提供至少连续两年(即当年申报年度的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纳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所有涉及财务的证明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规章制度;

7.各级主流媒体或其他媒体报道宣传的相关证明;

8.其他可证明项目和申报单位的相关材料(如项目立项批文、单位社会公益能力、单位荣誉、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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