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办规〔2022〕12 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
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效期五年。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6 月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162 号)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5〕1 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引导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承包问题事关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继续重视和扶持普通农户发展农业生产,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我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4 年末开始至今已经整整七年,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艰巨。在省、市的统一领导及县、乡、村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的土地确权工作于2018 年5月底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专项检查验收;2018 年7 月上旬农村土地确权数据库成果顺利通过农业部初检和质检;2019年完成权证发放;2020 年12 月我县顺利通过农村土地确权成果市级验收;2021 年5 月履行数据交接手续,并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全县共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农户数31148 户,已确认家庭承包耕地面积174872 亩,已确认家庭承包耕地地块数150554 个。但农村承包地确权工作尚未最终完成,各乡(镇)要继续做好土地确权的各项后续工作,重点是做好市级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档案移交工作。
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三)坚持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者强行流转,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生产生活稳定。
(四)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有效形式。 鼓励承包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允许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
(五)推进抛荒耕地流转。 大力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防止土地季节性抛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方,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乡(镇)、村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
(六)严格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耕地地力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七)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一是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农村土地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流转,流转双方均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书面流转合同。二是鼓励、引导流转当事人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特别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今后凡是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农业项目申报,均必须提供经过乡(镇)鉴证的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
(八)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定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发布;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要根据流转当事人的需要,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提供流转合同的鉴证服务。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时,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九)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鼓励家庭农场参加省、市、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申报。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涉农资金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一)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根据省委农办等11 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闽委农办〔2019〕18 号)要求,围绕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发挥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强化项目扶持,加大金融支持,落实用地用电支持措施,优化人才培养。支持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等农业项目。
(十二)培育适度规模经营典型。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
(十三)着力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各乡(镇)对新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落实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全程留痕,分级备案。对原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监管台账,加强监测预警。
五、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协调配合。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
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十五)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各乡(镇)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 号)关于农村经营管理系统履行政府职责的规定,理顺乡镇经管站机构性质,配齐配强人员,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面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