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流县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的通知(清政办〔2022〕5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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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办〔2022〕50 号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流县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清流县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6 月9 日

清流县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弘扬“大爱三明”精神,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幸福新清流建设,现就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

1.完善残疾人群体救助帮扶政策。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人入保”,重度残疾人法定抚养人超过70周岁,家庭财产符合重度残疾人入保规定的,可不核查、不计算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和抚养费。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2.完善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优先保障。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

3. 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作为各级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牵头单位:县委文明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税务局、残联

4.党政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工作人员中,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录(聘)用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到2023 年,县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025 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县级编制50 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 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 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 名残疾人就业。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残联

5.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和部门积极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社会救助协理员、残疾人联络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在公办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爱心摊点”,以优惠或免费场租等扶持方式供残疾人经营。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旅局、城建中心、残联

6.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发挥我县创业担保基金作用,放宽残疾人就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条件;对残疾人个人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每人每年贴息的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5 万元,每笔贴息期限最多3 年。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

7.鼓励扶持盲人按摩机构发展。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推动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通不低于24 种中医非药物治疗项目,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盲人开办盲人医疗按摩诊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积极推广大田县福乐盲按中心整合运作模式。

牵头单位:县医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卫健局、残联

8.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县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根据机构集中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 人,安置辅助性就业满一年残疾人数,按每人1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安置的残疾人数在5 名以上,并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机构,安置5 名以上每超额安排1 名另叠加奖励3000 元,但总金额不超过5 万,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9.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补贴。初级工(五级)每人700 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 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 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000 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500 元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残联

10.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试取得残疾人机动车C5 驾照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3000 元培训补助。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人社局

三、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

11. 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能力建设。鼓励支持清流县医院开展儿童康复服务。加大康复医疗人才引进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疗门诊,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

12.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服务。总结沙县区作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国家级重点联系点的经验和做法,扩大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四、落实基层残疾人联络员待遇

13.提高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补贴标准。到2022 年底,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补贴提高到每人200 元/月。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14.评选“最美残疾人联络员”。每五年评选一次全县“最美残疾人联络员”,予以通报表扬及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五、推进公共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

15.加强公共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结合城乡品质提升,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居家环境、信息交流等无障碍建设,落实无障碍建设、验收、管理、维护责任,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指导,确保无障碍项目规范实施,建议各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障碍设施的保护,并制定年度计划,同时将公共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责任单位文明创建考评范围。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委文明办,县城建中心

16.支持残疾人参与无障碍设施验收工作。新、改、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和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邀请残疾人组织、残障人士代表试用体验无障碍设施,积极听取意见建议。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

17.加强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建设管理。公共停车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就近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无障碍标志;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为残疾人提供停车费减免服务。

牵头单位:县城建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开展扶残助残行动

18.鼓励对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给予一名陪护人员门票免费。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9.开展“弘扬三明大爱 情暖残障人士”活动。实施“青年志愿者阳光助残行动”“关心关爱我的残疾人邻居”“牵着蜗牛去散步”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打造“大爱三明”新时代精神文明新品牌,各级文明单位至少结对帮扶残疾人2 户,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每年每户慰问不少于1000 元。

牵头单位:县委文明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团县委、妇联、残联,各级文明单位

20.扶持“爱心助残驿站”发展。鼓励依托乡镇敬老院、幸福院、长者食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爱心助残驿站”,为残疾人就近提供更加直接、便捷、多元化的助残服务;被列为市级示范点的,每个给予3 万元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财政局

21.举办“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系列主题活动。每年5 月第三个星期日“全国助残日”和 12 月3 日“国际残疾人日”期间,积极举办形式多样的系列主题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开展关心慰问残疾人活动,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残工委成员单位

七、建立健全落实机制

2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把残疾人事业作为社会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保障力度,将所需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3.强化督查落实。建立工作落实督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清流县进一步关心关爱残疾人若干措施》的情况。

牵头单位:县残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4.营造助残氛围。一是要把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作为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助推公益助残理念传播;三是挖掘一批扶残助残先进典型,深度报道他们顽强奋斗、自强不息的励志故事,以及大爱奉献、助残为乐的志愿情怀,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助残服务。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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