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自然资源局文件
杭自然资规〔 2022 〕 1 号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
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
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确保种苗质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针对2022 年全县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县种苗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 林木种苗是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大力推广优良种苗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二、全面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一)落实林木种苗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督促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申领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从县境外调入种子、苗木,必须要求对方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作为调运种苗的依据之一,严禁使用无证苗木上山造林。
(二)规范种苗流通调运手续。 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种苗调运程序,各种苗使用单位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的林木种苗。严禁无证无签、带病、假劣、来源不清的种苗流入我县,对违规调运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档案并将苗木来源凭证归档,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三)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根据种子法规定督促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项目,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造林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或取消国家及地方财政投资补助。
(四)落实档案制度。 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督促辖区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按照福建省林业局修订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表》(见附件3)规范格式手工填写,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生产经营过程要及时复印,保存种苗来源和销售凭证。
三、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督查和种苗执法力度。 林木种苗质量督查是种子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是林业“双打”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要高度重视。通过督查和执法,进一步加强种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制度,林业执法部门要加强种苗执法,依法打击种苗违法违规行为。
四、定期开展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 通过培训,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附件:1.调入种子、苗木应提供的材料
2.有关种苗调运的主要依据
3.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表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2 年 6 月 8 日附件1
调入种子、苗木应提供的材料
《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申领许可证;申请林木良种应取得福建省林业局核发的《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调入种子、苗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植物检疫证书》
县内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县外凭《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
二、《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生产经营的每个种批、苗批质量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出具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是林木种苗质量监管的质量判定依据,也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对林木种苗质量承诺、认可的重要依据。
三、《林木种苗标签》
林木种苗标签应按《福建省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样式》制作、标注和使用。包装销售的林木种苗,每个包装需附带一个标签,不需要包装销售的林木种苗,每个销售单元附带一个标签,并将标签和使用说明复印或拍照存档备查。
四、《林木(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苗供应方)和双方供货凭证(苗木购销合同或协议、购买种苗发票等)。如果所购买的是良种,种苗供应方还应同时提供良种证明。
五、所购买的种子是从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受委托方购买的,为确保委托代销种子的可追溯,避免监管漏洞,需提供委托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生产代售书面合同或协议(应符合委托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发票等购货凭证。
六、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应提供供应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购货发票等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附件2
有关种苗调运的主要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 号)第七条第二点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26 号)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三、《福建省种子条例》(〔十三届〕第四十三号)
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附有符合国家规定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不得超过委托范围生产、代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代销种子的,除依法应当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外,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 号)
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第二款: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附件3
林木种子、苗木 生产经营档案表
* * * (单 位)
20 年度
填 表 说 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汇总表
三、 种批生产经营档案表
续: 种批生产经营档案表
续: 种批生产经营档案表
四、苗木生产经营情况汇总表
五、 苗批生产经营档案表
续: 苗批生产经营档案表
续: 苗批生产经营档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