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规〔2022〕3 号
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邵武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邵武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邵武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7 日(此件主动公开)
邵武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38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邵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宜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邵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可参照执行。
实行房票安置方式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与补偿方案中载明。
二、房票安置
1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自行购买邵武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基础的一种安置方式。
2 .房票是指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包括房票安置基本金额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两部分组成。
3 .房票安置基本金额是指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持有不动产权证房屋价值的补偿和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价值的补偿。
4 .以下各项补偿补助奖励不计入房票安置基本金额: ① 对其他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③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④ 其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计算 6 个月,搬迁补偿费计算 2 次。
5 .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产的市场价格。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评估:
方式一: 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的销售均价;
方式二: 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类似普通二手房的销售均价。
6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书约定时限腾空交付房屋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发放房票。
三、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1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确定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方式一: 选择 “ 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的销售均价的补偿方式 ” 评估办法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在房票有效期内,用房票购买邵武市房票安置项目房屋名录清单内的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的,按房票安置基本金额的 10% 给予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方式二: 选择 “ 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类似普通二手房的销售均价的补偿方式 ” 评估办法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的,在房票有效期内,用房票购买邵武市房票安置项目房屋名录清单内的新建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的,按房票安置基本金额的一定比例系数给予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每平方米,下同)加上房票安置购房奖励不高于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的销售均价。无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毛坯商品房作为参考的项目,以政府建设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投资成本作为测算依据。
2 .未按时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的不予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四、房票安置房源
1 .房票购买的房源范围为:
① 邵武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
② 邵武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房源。
被征收人应在邵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邵武市房票安置项目房屋名录清单》中选择,具体名录清单建设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
2 .兑现房票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订房票安置购房协议,明确接受房票购房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以房票结算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五、房票使用规则
1 .房票使用人。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下同)不得赠与使用。
2 .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 .房票应注明持有房票合法补偿后的产权征收面积,并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注明共有使用人(只限于能提供有效证明为被征收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房票注明共有人的,应由所有的共有人当场签订具结书,声明在该房票的使用、结算过程中,共有人中的任何人都可独立使用,不需全体共有人共同到房屋销售方或结算窗口确认。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应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和面积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4 .房票使用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继承房票使用人。
5 .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办,并在票面注明 “ 补办 ” 字样,补办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6 .在房票有效期内,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时,使用部分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的比例,与初始发放房票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的比例保持一致。
7 .房票有效期内金额尚未使用完毕的,经征收实施单位核对后给予换发房票,换发的房票有效期保持不变,并在票面注明 “ 换发 ” 字样,收回的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核销保存。
8 .房票使用人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房票使用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房票使用人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9 .使用期限。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房票出票日期为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房票使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买我市政府商定新建商品房或国有资产房源,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10 .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的剩余部分,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后,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现未使用或剩余的房票安置基本金额,但未使用或剩余的房票安置购房奖励金额不予兑现。
六、房票取得和使用操作流程
1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2 .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屋征收系统,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开具房票。
3 .被征收人将房屋搬迁腾空,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向征收人领取房票。
4 .被征收人〔或房票共有人〕持房票选购邵武市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房、国有资产房源。
5 .房屋买卖双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向市住建局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应植入本意见的实质性内容。
6 .房屋买卖双方填写《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卖方负责对该申请表填写过程进行监签,之后向房票结算窗口提交申请表、申办拨款手续,卖方须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内容,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
7 .房票结算窗口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后,核减房票支出金额,并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将应付款存入卖方账户(预售项目应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售项目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对公账户)。
8 .被征收人(及房票共有人)剩余的房票余额可继续选购政府公布响应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国有资产房源,也可在房票到期后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房票余额结算。
9 .按合同约定各支付节点用房票不足支付购房款时(含房票安置购房奖励),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七、房票结算办法
房票印制、房票结算窗口设置及房票核发结算工作,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房票资金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