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2022〕29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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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自然资〔 2022 〕 290 号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晋江市

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解决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经市政府同意,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 局联合印发《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 案》,请组织实施。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27 日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处理方案

为支持企业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本着 “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明确条件、明确流程、便捷高效、推动发展 ” 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一、处理对象、范围、方式和条件

(一)处理对象: 我市范围内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处理范围: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因基建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工业生产用房和配套用房。之后建设的,一律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已通过容缺后补方式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企业,需完成承诺事项整改,方可按本方案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处理方式: 实行联合踏勘、 “ 一表 ” 联合审批,即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在《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以下简称《联合审批表》,详见附件 1 )上签署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四)处理条件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2 、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且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3 、房屋建筑结构质量、消防等符合相关规定的;

4 、房屋的建筑性质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无擅自改变用途建设成套住宅、店面、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用房的;

5 、土地、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 ;

6 、未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计划、不在五年内改造、近期重点建设区域范围。

二、处理意见

(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案进行建设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1 、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并组织联合现场勘查,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向市城市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认定函。

2 、由市城市管理局按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核定标准详见附件 2 ) 5% 罚款后,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

(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及竣工验收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的,由企业委托在泉州备案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 1.8% 的罚款。

2 、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的,按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处理,防空地下室面积应建面积大于 400 平方米的应补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无法补建的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 400 平方米的,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3 、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上述房屋质量、人防、消防经审核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住建、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企业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 企业先自行委托测绘单位对拟申报项目按现状进行测量,出具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及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信息),向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申报。

(二)初审。 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企业申报项目的实际用途、建成时间以及是否属于规上企业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

(三)受理。 企业持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审的《联合审批表》和权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专窗申请受理。

(四)现场勘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受理材料情况提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联合现场勘查。

(五)部门审核。 相关部门应于现场勘查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明确初审意见,书面函告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六)行政处罚。 综合相关部门初审意见,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协办通知书》,通知企业持《协办通知书》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办理退件。

企业按规定缴交罚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于 2 个工作日内分别在《联合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办理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联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对于因影响企业上市等特殊事项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部门按 “ 一事一议 ” 的方式提出相应费用的缴纳方式,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三)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以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专窗交件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予收件办理。

附件: 1.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

合审批表

2. 宿舍楼、综合楼行政处罚建设工程造价核定表

3.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材

料清单

4.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

程图附件1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联合审批表

附件2

宿舍楼、综合楼行政处罚建设工程造价核定表

车间、仓库、地下室行政处罚建设工程造价核定表

附件3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处理材料清单

一、申请受理阶段(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窗)

1 、《联合审批表》(原件)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签署意见;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5 、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6 、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产测绘报告、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及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信息) 1 式 4份原件;

7 、企业出具产权无纠纷的承诺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的前期手续,申请企业如有办理,可一并提交。

二、部门审核阶段

(一)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

1 、《联合审批表》;

2 、协办通知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如有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 、房产测绘报告。

(二)住建局(工程质量、消防及人防手续)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4 、房产测绘报告;

5 、《联合审批表》(原件);

6 、《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原件);

7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委托 2021 年以来已办理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相关手续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可靠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报告,报告应上传至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8 、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评估报告应上传至福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

三、登记阶段(不动产登记中心)

1 、《联合审批表》(原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5 、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6 、权籍调查报告(原件);

7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注: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以及权籍调查报告等由不动产登记专窗统一收取后内部流转,无需企业重复提交

附件4

晋江市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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