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马政办规〔2022〕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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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马政办规〔 2022 〕 6 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州市马尾区社区工作者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6 日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榕政办〔 2021 〕 95 号),以及《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榕民〔 2021 〕 229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本区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 “ 两委 ” 成员),以及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全区社区工作者总量原则上按照每 1000 名常住人口不高于 3 人的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各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在市核定总数内统筹确定。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 “ 两委 ” 职数,一般按照 5 到 9 人配备,最多不超过 11 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 “ 两委 ” 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方案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制定,经区政府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实施。招聘结束后,聘用人员名单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研究推荐,报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民政局批准。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构建区、街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 区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新当选的社区 “ 两委 ” 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区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7 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3 天。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后,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社区 “ 两委 ” 的待遇可参照《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薪酬办法》)标准执行,但原则上应当扣除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对作出一定贡献,获得国家级荣誉的超过退休年龄的社区工作者给予优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研究,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批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工作日延时至 20 时,安排人员错时上班。周末应至少安排一天时间开门办公(原则上安排周六全天),法定休假日至少安排一半时间开门办公(每年 11 天的法定节假日除外)。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办公时间为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助。

第十五条 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材料;党、团类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聘用、工资、待遇、退休、辞职辞退等材料。社区党组织书记和 “ 一懂两会 ” 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由区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日常考核比重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 50% 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 25% 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民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制定,并组织镇街实施。

第十七条 全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 25% ,考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评定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岗位调整、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 “ 两委 ” 成员和 “ 一懂两会 ” 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

第十九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所建立的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发放标准及方式参照《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 1 )执行。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其他奖金,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 “ 六险一金 ” 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 25% ,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奖励金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乡镇)应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定期为社区工作者安排健康体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我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 50% 的比例分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社区工作者的 “ 六险一金 ” 、保留工资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四条 社区 “ 两委 ” 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应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奖金。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事业编制工资待遇的社区工作者,可以参照《薪酬办法》标准,享受工作补贴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坚持 “ 梯队培养、递进使用 ” 原则,注重从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选任社区 “ 两委 ” 成员,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街道(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

第二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

第二十八条 定向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主干,应当继续留任至本届 “ 两委 ” 任期届满,其他社区工作者可自愿选择继续留任至本届 “ 两委 ” 任期届满。期间不得两边领取报酬待遇。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时,社区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或市委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社区工作者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薪级工资可分别晋升 5 个、3 个、 2 个等级。已达到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由区委、区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在其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审核。社区 “ 两委 ” 成员的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镇街在完成社区工作者辞职相关手续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社区 “ 两委 ” 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区民政局具体指导,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托社区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1.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3. 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附件 1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统一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的目的

社区工作者是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为保障基层工作提速增效,统筹解决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存在的一些短板问题,改变薪酬待遇标准不一,且水平较低,绝大部分没有薪酬增长机制的现状,现制定社区工作者统一工资标准,并建立分级管理和适度增长机制。

二、统一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 “ 两委 ” 成员),以及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收入包含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

(一)基本报酬

为体现工资待遇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综合考虑学历、职业资格、工龄和岗位等因素,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作补贴、保留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1. 岗位工资: 社区工作者按照所任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标准为,社区正职 3400 元,社区副职 3100 元,正副职以外的 “ 两委 ” 成员和党建专职工作者 2800 元,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 2500 元。社区正职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包括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分别比照社区正职、副职执行岗位工资。

社区工作者岗位发生变化的,执行新岗位的岗位工资。

2. 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新入职社区,社区工作者以入职社区前实际工作(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为依据计算起始薪级工资,每交满 12 个月为一年,每年 40 元;未交满 12 个月的,交满 7 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7 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入职社区后,根据工作年限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社区工作者,每年增加 1 个薪级(附表),于年度考核结束后的次年 1 月核增。社区工作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合格的年度,不增加薪级工资。

入职社区前有本市社区或村 “ 两委 ” 任职经历的,任职社区或村 “ 两委 ” 的工作年限可按入职社区后的薪级工资标准累计计算薪级。入职社区前的其他社区工作经历按起始薪级工资标准累计计算。

3. 工作补贴: 包含学历补贴及职业补贴。

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 100 元、 200 元、 300 元、500 元的学历补贴。

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中级、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 200 元、 400 元、 600 元的职业补贴。

学历学位或职业资格发生变化的,工作补贴在获得新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次月执行。

4. 保留工资: 社区工作者原工资低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调整到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社区工作者原工资高于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工资,高出的部分转为保留工资,并以每年增加的薪级工资逐年进行冲销,直到冲销完毕。

(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

对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社区工作者,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考勤补助。补助按照多劳多得、不同职务适用相同补贴标准的要求进行发放,标准按每人每天 75 元、每月不超过 300元。具体发放及考核措施由各镇街制定并实施。

(三)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其他奖金,绩效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 “ 六险一金 ” 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 25% ,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奖励金根据相关文件确定。

绩效工资包括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月度绩效工资由街道(乡镇)按照《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负责指导、组织各社区开展月度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发放,分为 “ 优秀 ” 、 “ 良好 ” 、 “ 合格 ” 、 “ 不合格 ” 四档,月度考核 “ 优秀 ” 的当月发放绩效工资 900 元, “ 良好 ” 的发放 700元, “ 合格 ” 的发放 400 元, “ 不合格 ” 的当月不予发放月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按每人 6000 元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绩效考核 “ 优秀 ” 等次占比不超过本镇街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 25% 。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四)六险一金

“ 六险一金 ” 待遇应当做到 100% 全覆盖。用人单位不得与社区工作者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 六险一金 ” ,不得降低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应当按照《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标准及基数、比例要求,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为社区工作者补齐 “ 六险一金 ” ,无法补交的,应以补贴的形式将单位应当补交部分发放给社区工作者个人。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等相关业务部门对缴费基数、比例要求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建立社区工作者工资增长机制

除按年度考核正常增长工资外,以本细则开始实施年份为基准,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由组织、民政部门提出社区工作者薪酬调整方案,报请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五、经费来源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 50% 的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根据五城区社区工作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实施情况,按照每人每月最高 3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社区工作者的 “ 六险一金 ” 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六、其他事项

(一)市、区组织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选派到园(片)区、企业、区直部门的人员,应视同社区工作者进行管理,并享受同等薪酬待遇,园(片)区、企业、区直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具体审核发放工资。

(二)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薪酬资金管理制度,负责 “ 一懂两会 ” 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使用监督和清算,以及绩效目标制定、跟踪和评价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区 “ 两委 ” 和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使用监督和清算,以及绩效目标制定、跟踪和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薪酬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等。街道(乡镇)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资金管理具体工作。

(三)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区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报酬标准表

职务 岗位工资 工作补贴 薪级工资

(元 / 月) (元 / 月) 入社区前 入社区后

薪级工资(元 / 月)附件 2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提高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推动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榕政办〔 2021 〕 95 号)、《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 <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榕民 [2021]229 号)及《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 “ 两委 ” 成员),以及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应当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认可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考核以社区为单位进行。各镇街成立社区工作者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各社区开展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工作,并受理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标准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为月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通过日常监督、随机抽查、定期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月度考核由各镇街负责,主要以日常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主要检查社区工作者的在岗情况、任务落实情况,能够按时在岗、及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评定合格,并定期通报情况。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应当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群众满意率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由各街(镇)党(工)委负责,以 “ 民主测评 + 个别谈话 ” 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以及联系服务群众等方面的表现:

(一)德: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恪守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情况;顾全大局、促进团队协作情况等。

(二)能: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业务技能、执行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包括文字表达能力、活动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解决矛盾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

(三)勤: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各项工作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侧重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个方面的考核。

(四)绩: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效果,即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能和贡献。应当既熟悉本人职责和网格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又了解至少两个以上岗位的业务知识,包括岗位业务流程;岗位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五)廉: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能做到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杜绝各种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具体考核细则由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社区 “ 两委 ”主干、社区工作站站长的年度考核情况需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社区办)审核。

第九条 月度考核满分为 100 分,考核内容含任职情况、工作作风、业务能力、考勤情况、工作业绩等方面。月度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总人数 25% ), 75-89 分为良好, 61-74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表详见附件 2-1 )。

第十条 全年考核满分为 100 分,其中日常考核 50 分,年度考核 25 分,民主测评 25 分,另外附加奖惩考评项目。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比例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 25% ), 75-89 分为良好,61-74 分为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表详见附件 2-2 )。考核及评选结果须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优秀比例的确定办法:月度考核得分在 95 分及以上人数多于考核人数 25% 的,按得分排名顺序确定优秀人数。

第十二条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在社区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考核等次确定后,应当由社区工作者本人在月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各街(镇)党(工)委审核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或市委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月绩效工资的发放:月度考核评为 “ 优秀 ” 的当月发放绩效工资 900 元,月度考核评为 “ 良好 ” 的当月发放绩效工资700 元,月度考核评为 “ 合格 ” 的当月发放绩效工资 400 元,月度考核评为 “ 不合格 ” 的当月不予发放。月绩效考核 “ 优秀 ” 等次占比不超过本镇街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 25% 。

年度绩效工资按每人 6000 元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签订合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在本社区内民主测评中被50% 以上居民代表评为不满意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年度累计旷工超过 15 天,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 15 天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镇街、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社区“ 两委 ” 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镇街、社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社区的常规工作和当年的重点工作、创新工作等,在考核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

2-1.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月度绩效考核表

2-2.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年度绩效考核表附件 2-1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月度绩效考核表附件 2-2

马尾区社区工作者年度绩效考核表

附件 3

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调动社区工作者积极性,激励优秀社区工作者,探索街道(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闽委组通〔 2017 〕 9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 2021 〕 95 号)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 “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 的标准,坚持 “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 的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街道(乡镇)工作需要和社区工作者队伍现状,合理设置岗位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我区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 “ 两委 ” 成员),以及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简称 “ 社区专职工作者 ” )。

二、报考条件

(一)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下简称 “ 社区主干 ” )报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2.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 工作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含区级以上劳模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或受设区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或个人被推选为区级以上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 现任社区主干,且累计任职 5 年以上。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社区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

5. 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

6. 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及以下。对条件特别艰苦、环境特别复杂、贡献特别突出或长期在基层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年龄可放宽到 45 周岁。

(二)社区主干以外的社区 “ 两委 ” 成员、以及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报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

2. 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 工作作风扎实,群众公认。任职期间个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含市级以上劳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或受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或个人被推选为市级以上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 现任社区工作者,且累计任职 5 年以上。

5. 具有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中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6. 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及以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或取消聘用资格: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任职期间本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 本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 任职期间本社区受到综治、安全生产等 “ 一票否决 ” 并在处理影响期内的。

5. 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6.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频率和数量

自 2021 年起,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可根据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街道(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制定事业单位招聘方案(招聘频率原则上不高于两年一次);招聘方案经市人社局核准后,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可自行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也可委托市人社局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四、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分为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

(一)发布公告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在报名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不设置开考比例,不收取报名费,每人限报 1 个岗位。

1. 报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到报名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申请表》,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学历、任职文件(当选证书)、表彰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我区街道(乡镇)岗位仅面向区内现任优秀社区工作者。

2. 推荐。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核后,根据综合表现,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报考对象。

3. 社区主干加分。对任职期间获得地厅级、省部级、国家级表彰或被推选为设区市、省、全国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根据《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详见附件)分别按 4 分、 6 分、 10 分标准进行加分。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荣誉为准,不累计加分。

4. 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分别对推荐报考对象的资格条件和加分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卫健、政法、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意见。审核合格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在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公示无异议人选确定为报名人选报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门。

5. 准考证发放。准考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发放到每位报名人选。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命题、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统一阅卷评分。笔试和面试总分均为 100 分,各占考试总成绩的 50%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 试题命制和阅卷、命题、阅卷工作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市级以上具备资质的考试机构进行。

2. 考务组织。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集中设置笔试、面试考点。报名人选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 划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笔试结束后,将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笔试成绩合格线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线和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公布。

4. 确定面试人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名额 1:3 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出现末位拟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并列的,则一起进入面试。面试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认真核对面试人选报名申请表及其身份证、学历、任职文件(当选证书)和任期内获得的表彰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原件。资格复审通过之后,将面试人选信息在报名网站公示 3 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报考岗位、姓名、准考证号、笔试卷面成绩、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笔试成绩和排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将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到面试人选。

若面试人选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通过或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面试人选(若实际面试人数已达到招考名额 1:3 比例的,不再递补),递补截止正式面试名单公示前两个工作日,递补人员名单将在面试前公示。

5. 面试组织实施。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测评办法、评分办法、考官抽调、考场管理、纪律要求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做法执行。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人选应安排在同一考官组使用同一套面试试题进行面试。

6. 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 70 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7. 考试总成绩排序。面试结束后,将面试人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 50% 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对报考同一岗位的面试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笔试卷面成绩相同,则加试一场面试,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四)体检和考察

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选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名额 1:1 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未按时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人选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人选放弃考察资格、考察发现人选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考察结论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造成招考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应从报考该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若实际体检、考察人数已达到招考名额 1:1 比例的,不再递补。

(五)聘用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报名网站、区、街道(乡镇)、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所在工作单位,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缺额不再递补。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安排在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聘用情况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分别报市级组织、人社、民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监督,严格执行相关回避、保密等有关制度,对考试中出现的泄密、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参照本办法,面向区内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村 “ 两委 ” 成员),以及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农村基层党建、农村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对象同样分为两类 :一是优秀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简称 “ 村主干 ” )〔下派驻村任职的村主干和村党组织下设的下级党组织书记不列入招考范围〕,二是村主干以外的其他村 “ 两委 ” 成员,以及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统一招聘的农村专职工作人员。

村主干在任职期间,个人或村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照《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予以加分。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3-1 :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附件 3-1

社区主干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办法

凡在任职期间,个人或社区集体获得与履职有关的设区市级以上表彰的,以及个人被推选为全国、省、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予以加分,具体为:

一、国家级。 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含全国劳模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被推选为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 10 分。

二、省部级。 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含省级劳模和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表彰的;被推选为省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 6 分。

三、地厅级。 受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含市级劳模和全市优秀共产党员、全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的;被推选为设区市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加 4 分。

受多次表彰的,以及被推选为多层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以最高层次的表彰或代表、委员的加分为准,不累计加分。表彰或荣誉奖励加分与笔试卷面成绩相加,形成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按 50% 比例,折算成考试总成绩。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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