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规〔 2022 〕 6 号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延平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
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延平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延平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减负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服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 对在 2022 年 4 — 6 月新增贷款的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给予 1% 贴息支持(按文件下发之日的人民银行 LPR 贷款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 5 万元,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有关贴息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 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新增央行再贷款限额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三)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 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15%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四) 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六) 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 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依申请予以减免。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七) 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 50% ,其余 50% 按规定在剩余年度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八)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年 4 月 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人社局)
(九) 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税务局、人社局)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 对延平区范围内承租区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2022 年 3 月至 5 月共 3 个月租金,当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倡导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渡难关,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合租,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工信局)
(十一) 对工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及物流业、建筑业等行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4 月 30 日期间,采购防疫医疗设备以及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防疫物资、消杀服务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文体旅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商务局、卫健局、财政局)
(十二) 积极引导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规上工业企业通过“电 e 金服”平台中的电 e 贷产品缴纳电费,对电 e 贷产生的利息,在 4 、 5 、 6 月给予 50% 贴息,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供电公司、财政局、工信局 )
四、加强用工稳岗服务
(十三) 鼓励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对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将给予培训补贴;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实时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岗位信息;继续执行总费率 1% 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助力援企稳岗。为区属企业引进劳动力并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 2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保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人社局、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增资增产增效
(十四) 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观光工厂或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文体旅局)
(十五) 鼓励企业积极拓宽销售渠道,对今年新增入统年销售额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年销售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对今年新增入统年营业额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 1 万元;对今年销售额达到 3000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 8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 以上(今年零售额需占销售额 30% 以上)的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2.5 万元、 3 万元奖励,没有零售业务的纯批发限额以上批发企业今年销售额达 2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 以上,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励;对今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 3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8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 以上的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2.5 万元、 3 万元、 5万元奖励;对今年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万元及以上、2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 以上的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2.5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奖励。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须依法纳税,免税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十六) 对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技术传输和软件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2 万元;对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经营等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1.5 万元;对当年新增入统年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1 万元。当年奖励对应奖励金额的 40% ,入统第二年年底仍稳定在库的,再奖励对应奖励金额的 60% 。(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三产办、财政局)
(十七) 对规模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技术传输和软件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 8000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 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 1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经营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 8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的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 2000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元及以上且增幅 25% 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奖励。(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三产办、财政局)
(十八) 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限上零售企业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加强线下配送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宅经济”,对企业同城配送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十九)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22 年度第二季度产值比增10% 及以上,按企业第二季度用电量较 2021 年第二季度增量部分给予 0.1 元 / 千瓦时的奖励,奖励金额低于 0.1 万元的不予安排,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财政局,区供电公司)
六、促进受影响行业加快恢复
(二十) 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旅行社的暂退比例由 80% 提高到 100% 。争取实施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财政局)
(二十一) 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 2022 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交通运输局)
(二十二) 进一步健全平台运营工作机制,强化困难诉求协调办理,及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问题,提升平台服务效能。做好“政策云配”前期工作,围绕资金申报类、资质认定类惠企政策重点,应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精准定位”适合企业的申报项目,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其他措施
(二十三)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办理方式: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国家、省、市出台同类政策,非特别注明,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乡(镇)、街道要对照出台相关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