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罗区推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修订)的通知(龙新政规〔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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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新政规〔 2022 〕 4 号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罗区推进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 二十条措施(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新罗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二十条措施(龙政综〔 2019 〕 289 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9 日

新罗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条措施(修订)

为进一步挖掘新罗辖区建筑业发展潜力,吸引优秀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来新罗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 2013 〕 44 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 2019 〕 7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实际,特修订《新罗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龙政综〔 2019 〕 289 号),具体如下:

一、奖励范围

新罗区及市本级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产值归口新罗区统计的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发展贡献奖励。

二、奖励措施

(一)建筑业企业发展贡献奖励

1. 对新罗区及市本级建筑业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首次达 10亿元、 20 亿元、 30 亿元、 40 亿元、 50 亿元、 60 亿元、 70 亿元(企业年度总产值增速不得低于全区年度总产值增速),按年度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35 万元、 45万元、 50 万元。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业企业按照 70% 给予奖励。

2. 对归口新罗区统计建筑业产值的建筑业企业,年度建筑业产值达 10 至 30 亿元(不含 30 亿元)、 30 至 60 亿元(不含 60亿元)、 60 至 100 亿元的,且企业年度总产值增速不低于全区年度总产值增速的企业,其在职员工连续缴纳社保 12 个月以上的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可统一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内优质学校就读,各企业名额按上述年度产值要求相应安排 1 名、 2 名、 3 名。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企业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3. 对未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 16 号令)标准以下的区属工程项目,优先推荐建筑业产值不低于全区年度总产值增速的企业参与招标。

(二)建筑业企业招商奖励

4. 注册地首次入驻新罗区及市本级的房建、市政工程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800 万元、 300 万元、60 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000 万元、 500 万元、 150 万元。

5. 注册地首次入驻新罗区及市本级且由住建部审批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给予奖励 80 万元;省住建厅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

6. 注册地首次入驻新罗区及市本级且由住建部审批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 30 万元。

7. 新注册且取得总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经营满 1 年且在新罗区经济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

入驻企业有多项资质的,以最高资质奖励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8. 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标准等同于招商奖励。企业当年有多项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晋升的,按年度奖励最高项给予奖励。

(四)建筑业企业创先争优奖励

9. 在《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水利、交通、园林等专业参照各专业独立评价系统)等省级评价系统中,当年四个季度综合信用分平均排名 50 名以内的建筑业企业,按年度给予奖励 80 万元且可直接入围参与区应急项目、省市重点项目、抢险项目竞标;全年平均排名第 51 名至 100 名的,按年度给予奖励 30 万元。本项奖励从 2023 年起考核,次年兑现。

10. 对新罗区及市本级建筑业企业承接项目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 “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颁发的 “ 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 ” ,每项给予奖励 100 万元;对荣获 “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的,分别给予奖励 80 万元、 40 万元;对荣获福建省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 “ 闽江杯 ” 优质工程、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颁发的 “ 华东六省一市结构工程示范奖 ” ,每项给予奖励 30 万元;对荣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 “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 ,给予奖励 10 万元。

11.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30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获得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

12. 对获得国家级 QC 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省级 QC 成果奖一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 2 万元、 1 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给予奖励 5 万元。

同一项目按 “ 就高从优 ” 原则不重复奖励。

(五)建筑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

13. 对市外承揽工程项目回新罗区做出经济贡献的,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 2019 〕 71 号)规定同等兑付。

14. 对采用新罗区及市本级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社会投资及招商引资项目总造价 5000 万元以上)来新罗区投资的市外建设单位,按新罗区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年度实缴税收取前三名,第一名奖励 10 万元、第二名奖励 8 万元、第三名奖励 6 万元;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六)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奖励

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 5000 万元、企业在新罗区年度缴纳总税收高于 800 万元且企业所得税高于 100 万元的新罗区及市本级建筑业企业,认定为新罗区建筑业总部企业,实行一年一认定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新罗区建筑业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奖励:

15. 按年度给予企业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按照企业在新罗区及市本级实缴企业所得税取前 6 名,第一名奖励 20 万元、第二名奖励 18 万元、第三名奖励 16 万元,第四名奖励 14 万元、第五名奖励 12 万元、第六名奖励 10 万元。

16. 对企业在职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的注册一级建筑、结构、建造师或高级管理及高级职称人员的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可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内优质学校就读,各企业名额按年度安排1 至2 名。享受政策性照顾的企业和个人须严格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17.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入围参与区应急项目、抢险项目竞标。对未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 16 号令)标准以下的区属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邀请总部企业参与竞标。

18. 在新罗区购置总部办公用房且实际使用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购买该办公用房时年度实缴至新罗区房地产经济贡献区财政实得部分排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 8 万、第二名奖励 6 万、第三名奖励 4 万。

19. 设立 “ 新罗区建筑业总部企业 ” 大楼。企业可自主选择入驻办公,并享受十年返还租金政策 ( 补助办公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 。入驻总部大楼的企业应与区国资集团签订租赁协议,服从管理。支持区属及市本级特级企业建设总部大楼。

20.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建筑业总部企业以国有企业控股、建筑业总部企业参股的方式共同投资建设现代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2017 〕 59 号),各区属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优先选择参股区总部企业承揽。

三、其他规定

(一)注册地入驻新罗区及市本级的建筑业企业,在享受招商奖励的同时,应同市、区住建部门签订承诺协议,承诺十年内不迁出,并由住建部门进行入驻备案登记。对入驻年限未满十年迁出的建筑业企业,在其退缴全部所得奖金后,给予办理相关迁出手续。

(二)新罗区及市本级的建筑业企业,在享受资质晋升奖励的同时,应同市、区住建部门签订承诺协议,承诺十年内不迁出且资质不剥离,并由住建部门进行入驻备案登记。对升级年限未满十年迁出或资质剥离的建筑业企业,在其退缴全部所得奖金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入股具有一定资质的区属建筑业企业,帮扶企业做大做强。

(四)涉及经济贡献、信用分考核的奖励兑付实行一年一结,单项奖励且不涉及经济贡献、信用分考核的实行半年一结。企业每年度获得的以经济贡献比例计算累计奖励金额不可超过其在新罗区财政实际贡献额。

(五)提交申请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应不存在以下情况: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税务部门的风险纳税人、住建部门的失信惩戒记录、司法部门的失信名单等。

四、附则

(一)本《通知》涉及的各项奖励与市、区出台的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按 “ 就高不就低、受益财政承担 ” 原则执行,超过市本级奖励标准的,由区财政承担。

(二)本《通知》涉及的各项奖励由区住建局负责奖励申报材料收件、汇总、初审后报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兑现奖励资金。

(三)本《通知》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区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三年。《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 2019 〕 289 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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